【厥陰證】
厥陰證
尺寸俱微者,厥陰受病也。
當六七日發,以其脈循陰而絡於肝,故煩滿而囊縮。
(微緩者,囊必不縮。
若外證發熱,惡寒似瘧,為欲愈候,宜桂枝麻黃各半湯也。
若尺寸俱沉短者,囊必縮,宜承氣湯下之,方在可下證中。)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衝心,心中痛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烏梅丸主之。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者,此臟厥,非蛔厥也。
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而復煩也,此臟寒。
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
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即出,其人常自吐蛔。
蛔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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