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陶隱居名醫別錄云。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斤。雖有子穀黍之制。從來均之已久。依此用之。漢書律歷志云。虞書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
一曰備數。二曰和聲。三曰審度。四曰嘉量。五曰權衡。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
五聲者。宮商角徵羽也。
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
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
五權者。銖兩斤鈞石也。
權者。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
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
四鈞為石。銖者。物由微成著。可殊異也。
兩者。兩黃鐘之重也。
二十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
斤者。明也。
三百八十四銖。易兩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
十六兩成斤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
鈞者。
均也。
陽施其氣。陰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
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
石者。大也。
權之大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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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
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
此班固之說也。
其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是以百黍為一銖。而陶隱居以十黍為一銖。乃十之一耳。自西漢至梁。雖多歷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
恐不能無誤謬也。
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 。古之定律者。以上黨 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
後人以此黍定之。終不協律。或曰 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氣而生者。蓋不常有。有則一穗皆同二米。粒並均勻而無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則不然矣。
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
而其多寡之殊。
自當以班志為準。陶說為非矣。
至於斤兩之不同。乃今古異制。所以輕重絕殊。後人不加考訂。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說耳。按唐蘇恭云。古秤皆復。今南秤是也。
後漢以來。分一斤為二斤。一兩為二兩。古方惟張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則較為殊少矣。
元李東垣云。六銖為一分。即二錢半也。
二十四銖為一兩。古云三兩。
即今之一兩云。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
李時珍曰。蠶初吐絲曰忽。十忽曰絲。十絲曰 。四 曰HT 。十 曰分。六HT 曰字。二分半也。
十HT 曰銖。四分也。
四字曰錢。十分也。
六銖曰分。二錢半也。
四分曰兩。二十四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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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八兩曰錙。二錙曰斤。二十四兩曰鎰。一斤半也。
準官秤十二兩。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一百二十斤也。
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
愚謂二十四兩。準官秤十二兩。即後漢一斤分為二斤。一兩分為二兩之說也。
東垣謂古云三兩。即今之一兩。又非一斤分二斤。一兩分二兩之法。乃一兩分三兩矣。
則二十四兩。豈能準官秤之十二兩哉。宋沈括夢溪筆談辨鈞石法云。石者。五權之名。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
自漢已如此。所謂飲酒一石不亂是也。
挽蹶弓弩。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為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
以此較之。則漢之一兩。約宋之二錢七分。
若以古之三兩計之。則宋之八錢也。
又不及東垣李氏所謂古之三兩。即今之一兩矣。
筆談又云。予考樂律。及受詔改鑄渾儀。求秦漢以前之度量斗。每斗計六斗。即當今一斗七升九合也。
秤三斤。當今十三兩也。
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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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銖兩升合古今不同辨論】
當今四兩三分兩之一也。
一兩。當今六銖半。乃二錢六分也。
為升。則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強也。
又以此與鈞石法較之。則秦漢以前之法。較漢秤又覺稍輕。而實相去不遠矣。
若統論之。李東垣之一兩。準古秤三兩。猶未詳加考較。尚覺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樂律。奉詔改鑄渾儀。制熙寧晷漏。象數歷法。靡不通曉。則其理深學博。運思精密。有非東垣李氏之所能幾及者。又如李時珍之所謂今古異制。古之一兩。今用一錢可也。
此言非由考訂而來。乃以臆見強斷之詞也。
倘據此用之。寧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說。
如仲景之五瀉心湯。及小陷胸湯中之黃連。旋覆代赭湯中之代赭石。桂枝大黃湯中之大黃。桃花湯中之乾薑。皆用古秤一兩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錢準之。又分為三次服。則每服止三分三 矣。
其何以治最劇最險之危證乎。
恐不若以宋秤準之。猶是二錢六七分。尚有三次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於宋元秤。並不得二錢七分矣。
但一時無從考較耳。如東垣但據隋唐間復古之權量。所謂三而當一者。而不知宋時之權量已大於唐。元時之權量又大於宋矣。
東垣元人。竟不知宋時制度。今有明三百年來。其立法之更換。人事之變遷。又不同矣。
豈可以今比昔。
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況漢之一兩。為宋之二錢七分。至元則約二錢半矣。
越有明以來。恐又不及二錢半矣。
其水之一升。即以尋常升斗之升。當以二合半準之。約即今之一飯甌也。
藥之升合。即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
當以陶隱居之升法準之。見小柴胡東加減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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