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改葬須知】 [打印本頁]

作者: 龍門    時間: 2013-12-16 07:56
標題: 【改葬須知】
本帖最後由 廉貞 於 2013-12-21 15:39 編輯

改葬須知

 

改葬須知(余非師-現代風水縱橫談)摘錄


風水若有下列現象,則須遷移改葬:


1.無故自陷。


既崩陷,則已洩氣,須整修。


2.草木不生。


生氣已絕則草木不生。


水泥密封日久其骨必腐。


3.淫亂風聲。


砂,水消納有誤,應修改。


4.少亡孤寡。


龍,穴,砂,水有錯誤,須改葬。


5.人口傷亡。


敗絕之地,須速遷。


6.忤逆不孝。


砂,水,龍反背,反弓。


7.劫害刑傷。


砂,水有誤。


8.顛狂白癡。


天地人犯三曜,須修正化解。


9.官訟不絕。


斜水沖射,理氣不合。


10.家產耗散。


水口不收,明堂傾洩。


若見下列現象,則不可更動:


1.紫藤纏結棺木週圍。


2.生蛇,龜,生物居其中。


3.溫暖有氣昇起如霧狀。


4.見水珠泡冒出,其色乳白。


改葬,造葬必知:


1.不可侵佔舊墳:


已發之墳既得地靈,其神甚靈,若加侵犯,必被其所反擊.未發之墳,煞氣侵凌,其鬼甚烈,與之同處,必為所祟。


2.先得為主後得為客,若反客為主,先靈必祟。


3.誤掘無主舊墳,須得其同意再作處置,免遺後患。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artzertw/article?mid=47&prev=61&next=24&l=f&f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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