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陰證治第十七】
卷之八
太陰篇(霍亂附)
太陰證治第十七
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硬。
此總敘太陰之見症。言太陰經受病。必見腹滿而吐等證也。
然非謂諸證皆具。方為太陰也。
以後凡稱太陰病。必見此等症者。乃為太陰病也。
夫太陰者。盛陰也。
為東北之艮土。得先天坎中未經生化之陽氣而生者。地之純陰象焉。以地居天之中。先天來復之陽。生於黃泉之下。透地而發生萬物。蓋以盛陰為體。而以陽氣為用。所以地寒則五穀不生。土暖則發生萬物。故人身之太陰脾土。亦居五臟之中。具靜順之體。而有健運之用。以胃為之腑而為水穀之海。乃西南之坤土。為後天離火之所生。故屬陽明而能腐化水穀。為坤濃載物之象。是以胃則藏五味而化五穀。脾則行精液而運精微。周身臟腑經絡。四肢筋骸。皆受其生和長養。為生氣之所自出。其經脈行於任脈之兩旁。為太陰之經。故易曰坤為腹。蓋腹行之脈穴也。
腹行之經脈受邪。故為太陰病。所謂邪入陰經。則為陰邪也。
太陰之經。以脾為臟。以胃為腑。其經脈受邪。內通脾胃。脾胃以膜相連。寒邪在裡。故腹滿而吐。
即素問熱論所謂太陰脈布胃中。故腹滿而嗌乾也。
食不下者。在陽明篇中。即所謂不能食者為中寒。況太陰乎。
陰邪在中則腹滿。上逆則吐。下迫則自利益甚。時常腹自痛也。
當溫中散寒。以解散其陰邪。如下文所謂理中四逆輩可也。
倘粗工不辨陰陽。罔知經絡。以腹滿而吐。食不下為停食胃實之證。而以苦寒下泄之藥誤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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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必致傷敗胃陽。陰邪內結而胸下結硬矣。
胸下者。心胸之下。胃脘之間也。
以陰寒硬結於胃脘之中。故謂之胸下結硬。言與結胸不同也。
結胸以太陽誤下。陽邪陷入陽位。故結於胸。此以太陰誤下。胃陽空虛。陰邪結於胸下之胃中。故云結硬於胸下。當此而不知急救胃陽。祛除陰翳。必致胃陽敗絕。至呃忒四逆之變而死矣。
辨誤 成氏謂太陰為病者。陽邪傳裡也。
其說殊謬。豈太陰無本經自受之邪乎。又云陰寒在內而為腹痛者。
則為常痛。陽邪傳裡。雖痛亦不常。但時時腹自痛。此論尤謬。豈反忘太陽篇首所云。病發於陽。則發熱惡寒。
病發於陰。則無熱惡寒邪。總之邪入陽經。則發熱而為陽邪。邪入陰經。則無熱而為陰邪。其旨曉然矣。
成氏既為仲景開辟功臣。豈尚懵然未辨乎。恐不若尚論所云腹滿自利。為太陰之本證。為易曉也。
但尚論又云。設不知而誤下之。其在下之邪可去。而在上之邪陷矣。
故胸下結硬。與結胸之變頗同。愚竊謂陽邪因下之太早。
故有結胸之變。陰邪本無可下。
所以痞結總條有云。發於陽而反下之。熱入。因作結胸。發於陰而反下之。因作痞。同是反下變逆。而痞症遂無熱入二字。下文但以下之太早為結胸之故。並無所以成痞之故。何也。
仲景之意。蓋謂太陽之邪在表。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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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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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以其臟有寒故也。
當溫之。宜服四逆輩。
陽經有下利。而陰經尤多下利。惟自利而不渴者方屬太陰。何也。
以太陰脾臟有寒邪故也。
大凡邪入陽經。
則發熱津枯而渴。邪入陰經。則不熱而津液不耗。故不渴。即太陽篇首所謂無熱惡寒發於陰之義也。
陰寒在裡。
故腹滿痛而自利。乃太陰脾經之本證也。
故當溫之。宜服四逆輩者。言當用薑附輩以溫之也。
曰四逆輩而不曰四逆湯者。蓋示人以圓活變化之機。量其輕重以為進退。無一定可擬之法也。
若膠於一法。則非圓機矣。
張兼善云。
經言輩字。謂藥性同類。唯輕重優劣不同耳。四逆湯甘辛相合。乃大熱之劑。苟輕用之。恐有過度之失。所以仲景不為定擬。
莫若以理中循循用之。至為穩當。夫兼善以四逆為大熱而恐其過度。是最不善讀書者。觀仲景於三陽症中。
如誤汗亡陽而以真武四逆救之。則曰四逆湯主之。又如少陰厥陰症中寒邪過盛之證。皆曰宜四逆湯。及四逆湯主之者。皆以真陽欲絕。急溫之法。不待籌畫而用之無疑者也。
若猶豫不決。遷延時日。則將陽氣竭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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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亡可翹足而待。豈理中湯之一味乾薑可救耶。唯此太陰之邪。或有可用者。或有不必全用者。故曰宜服四逆輩。而無一定之方也。
設陰寒急證。而必以理中湯為穩當。循循用之。則小熱不能治大寒。陰邪不退。真陽不復則死矣。
其謂之過度耶。抑穩當耶。所以延習至今。庸工皆以穩當為妙。至殺人而竟不自知。愚者反以為熱藥之誤。豈不冤哉。
辨誤 尚論云。注謂自利不渴。濕勝也。
故用四逆輩以燠土燥濕。此老生腐談。非切論也。
仲景大意。以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以自利而渴者屬少陰。分經辨證。所關甚鉅。蓋太陰屬濕土。熱邪入而蒸動其濕。則顯有餘。
故不渴而多發黃。少陰屬腎水。熱邪入而消耗其水。則顯不足。故口渴而多煩躁。若不全篇體會。徒博注釋之名。
其精微之蘊。不能闡發者多矣。
其論如此。乍讀之若頓開生面。創辟一新。陳腐皆去。特然傑出。仲景久晦之旨。
一旦為光天化日矣。
既而思之。喻氏之言。即成注也。
成注云。自利而渴者屬少陰。為寒在下焦。自利不渴者屬太陰。為寒在中焦。與四逆等湯以溫其臟。此雖三家之說。實兩家言也。
及推仲景原文。細繹六經之旨。方氏固謬。而成氏之說亦非。喻氏雖痛斥方注。然其立說。更不能無誤謬也。
夫方注云。自利不渴為濕勝。太陰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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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故曰有寒。四逆輩皆能燠土燥濕。故曰溫之。仲景以自利不渴為臟寒。方注偏以自利不渴為濕勝。仲景以四逆輩為溫。方注偏以四逆輩為燥濕。豈後人之智慮過於前人。注者之識見勝於作者耶。是以謂之不能無過也。
成氏以自利不渴屬太陰。為寒在中焦。其論未始不正。其自利而渴者屬少陰。為寒在下焦。其義何居。試問少陰篇之渴證有幾。遍閱少陰篇中。止渴證二條而已。其一則曰五六日自利而渴者。屬少陰也。
虛故引水自救。小便色白者。以下焦虛有寒。不能制水。故令色白。此非真渴也。
其二則曰下利六七日。咳而嘔渴。心煩不得眠。此因陰寒在下。地氣不升。氣液不得上騰而渴。天氣不降。肺氣不得下行而壅塞咳嘔。故以豬苓湯滲利下焦。上通肺氣而已。初非熱邪作渴也。
其外四十餘條。皆無渴證。豈可以自利而渴為少陰之定旨乎。況云自利而渴者屬少陰。為寒在下焦。既云寒矣。
何渴之有。恐其義未通。不足為定論也。
尚論以太陰屬濕土。熱邪入而蒸動其濕。故不渴而多發黃。若濕熱發黃。其說則可。如傷寒發汗已。身目為黃。以寒濕在裡不解故也。
以為不可下。而於寒濕中求之者。豈亦熱邪蒸動耶。況成注原云自利而渴者屬少陰。為寒在下焦。而喻氏遂因其說而變其詞曰。少陰屬腎水。熱邪入而消耗其水。故口渴而多煩躁。不知下文小便色白。下焦虛有寒。熱邪何來。煩躁安在。而作此議論耶。在成氏則但閱太陰篇。有自利不渴者屬太陰句。及閱少陰篇。見有五六日自利而渴者屬少陰句。並不體會全篇。通解下文。貿貿焉援筆定論。其於學術。可謂疏矣。
雖不應臧否前哲。奈所關者大所慮者深。故不能無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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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系在太陰。太陰當發身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至七八日雖暴煩。下利日十餘行。必自止。以脾家實。穢腐當去故也。
傷寒之脈浮緊。中風之脈浮緩。皆太陽證也。
今以傷寒而脈見浮緩。豈風寒並感耶。若果如太陽下編大青龍湯條下之脈浮而緩。為風寒並受。則當有表證矣。
此以邪在太陰。緩為脾之本脈。因邪入陰經。故無發熱等證也。
手足自溫者。脾主四肢也。
以手足而言自溫。則知不發熱矣。
邪在太陰。所以手足自溫。不至如少陰厥陰之四肢厥冷。
故曰系在太陰。然太陰濕土之邪鬱蒸。當發身黃。若小便自利者。其濕熱之氣。已從下泄。故不能發黃也。
如此而至七八日。雖發暴煩。乃陽氣流動。腸胃通行之征也。
下利雖一日十餘行。必下盡而自止。蓋以濕氣實於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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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故腸胃中有形之穢腐當去。穢腐去。則脾無形之濕熱亦去故也。
此條當與正陽陽明發黃篇第七十七條互看。其上節相同而下節各異。前以小便自利而不能發黃之後。以七八日而大便硬者。乃邪歸陽明。為可下之證。此以七八日而暴煩下利。穢腐當去。為脾家實。乃邪歸太陰。為利盡自止之證。一歸於胃實而為陽明證。一歸於脾實而成太陰證。其同感而異變。同源而異派。若非諄諄分辨。能無多歧之惑乎。觀其立法示人。謂非後學之指南。臨證之冰鑒歟。
傷寒胸中有熱。胃中有邪氣。腹中痛。欲嘔吐者。黃連湯主之。
言傷寒鬱熱之邪。已內入胸膈。猶未入胃。胸為太陽所屬。則太陽證猶未罷。而胃中反有陰寒之邪氣。故腹痛而欲嘔吐也。
腹痛嘔吐。皆屬太陰。以胃中有邪氣而見太陰證者。太陰陽明論云。脾胃以膜相連。為一表一裡故也。
然胸中有熱。當以寒涼為治。而腹痛欲嘔。則又當以溫中為急。從來治寒以熱。治熱以寒。乃為正治。今胸中有熱。胃中有寒。治寒則逆其熱。治熱必害於寒。不得已而以黃連湯主之。所謂寒因熱用。熱因寒用。二者相須。素問至真要大論云。逆之從之。逆而從之。從而逆之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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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黃連湯方
黃連(三兩) 甘草(三兩) 乾薑(三兩) 桂枝(三兩) 人參(二兩) 半夏(半升)
大棗(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夜二服。
熱邪已入胸膈。雖未成結胸。而胸邪非若不開。熱氣又非寒莫治。故以黃連之苦寒為君。即黃連瀉心湯之意也。
甘草緩腹中之痛。與黃連同用。能瀉心下之邪。即甘草瀉心湯之義也。
若非乾薑之溫熱守中。不足以療腹中之痛。必人參半夏之辛溫扶胃。乃能止欲嘔之逆。然胃有實熱。則人參即為難用。此乃陰寒虛氣。雖有胸中之客熱。而無入胃之熱邪。仍屬太陰本證。故當溫補兼施也。
用桂枝者。使陽氣通行。兼解其未去之經邪也。
加大棗者。調停其中氣。
和協其藥性之寒溫也。
黃連與乾薑同用。乃寒因熱用。所以治胸中有熱也。
乾薑與黃連並行。即熱因寒用。所以治腹痛欲嘔也。
胸中有熱而用黃連者。逆而折之之法也。
復用乾薑者。求其屬以衰之之法也。
腹痛而用乾薑者。逆者正治也。
又用黃連者。從者反治也。
胸既有熱而腹痛欲嘔。又為胃中有寒。一寒一熱之邪。而以黃連乾薑並馳者。從而逆之。逆而從之也。
立方之旨。精矣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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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太陰中風。四肢煩疼。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
此言太陰在經之表證也。
太陰中風者。風邪中太陰之經也。
四肢煩疼者。言四肢酸疼而煩擾無措也。
蓋脾為太陰之臟而主四肢故也。
然脾臟何以主四肢乎。素問陽明脈解云。脾病而四肢不用者。何也。
岐伯曰。四肢皆稟氣於胃而不得至經。必因於脾。乃得稟也。
今脾病不能為胃行其津液。四肢不得稟水穀氣。氣日以衰。脈道不利。
筋骨肌肉。皆無氣以生。故不用焉。此所謂脾主四肢之故也。
微澀。皆陰脈也。
陽微陰澀者。言輕取之而微。
重取之而澀也。
邪在陰經。陽未受邪。陰實陽虛而脈偏見於沉候。故陽脈微也。
脈者。氣血伏流之動處也。
因邪入太陰。脾氣不能散精。肺氣不得流經。營陰不利於流行。故陰脈澀也。
陽微陰澀。正四肢煩疼之病脈也。
長脈者。
陽脈也。
以微澀兩陰脈之中。而其脈來去皆長。為陰中見陽。長則陽氣無損。長則陽氣將回。故為陰病欲愈也。
辨誤 成氏謂表邪少則微。裡向和則澀。俱誤。蓋微與澀。皆病脈也。
因微澀之中。又見長脈。故知欲愈。
非謂微澀即欲愈之脈也。
何不云邪不在表間陽分。故陽脈微。邪但在裡之陰分。故陰脈澀。然後言得長脈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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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則為陰病見陽脈者生。為欲愈。則仲景之意得伸矣。
奈尚論又以陽微陰澀。為風邪已去而顯不足之象。脈見不足。
恐元氣已漓。暗伏危機。故必微澀之中。更察其脈長。知元氣未漓。其病為自愈。既以微澀為風邪已去。豈非亦以微澀為欲愈之脈耶。如此而又譏前注。以澀為血凝氣滯為大謬。而曰豈有血凝氣滯。反為欲愈邪。不知方氏條辨。謂陰澀者。太陰統血。血凝氣滯也。
長為陽氣勝。陽主發生。故為欲愈。其說未為大謬。而矯枉其詞以陷之。豈理也哉。
太陰病。欲解時。從亥至丑上。
太陰者。陰氣之純全也。
先天卦體。陰氣生於盛陽之中。故一陰生於午。至亥而為十月之候。卦體屬坤。陰氣方純。至子而黃鐘初動。陽氣雖萌。正陰氣盛極之時。故太陰之旺氣鐘於此。氣旺則邪自解矣。
至丑而陽氣已增。
非陰氣獨旺之時。因丑之上半。陰氣尚盛。故曰至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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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
此所謂太陰病者。即上文太陰中風也。
上條言陽微陰澀而長者為欲愈。此言其外證。雖見四肢煩疼之太陰證。而其脈尚浮者。則其邪猶在太陽之表。猶未深入太陰也。
何也。
邪從外入。必由營衛。營衛屬太陽。風邪在衛則脈浮。
故脈浮猶屬太陽也。
即太陽上編陽浮陰弱之義。故亦宜桂枝湯。
辨誤 夫桂枝湯者。本太陽經中風藥也。
成氏但言脈浮當汗散。而不言太陰所以用太陽藥之故。如此關節。毫不置辨。何怪乎後人有隨文順釋之譏乎。條辨謂浮則邪見還表。不知此猶初入之邪犯衛。非已入裡而又復還表也。
此注為誤。尚論云。太陽脈浮緩為中風。浮緊為傷寒。但揭一浮字。義即全該。風邪用桂枝湯。其脈之浮緩。不待言矣。
然則寒邪之浮緊。其當用麻黃湯。更不待言矣。
況少陽篇中云。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早已挈明麻黃湯之義。故於太陰證中。但以桂枝互之。乃稱全現全彰也。
不然。同一浮脈。何所見而少陽當用麻黃。太陰當用桂枝也哉。喻氏此論。於太陽則然矣。
至於三陰。恐不能不少變其法矣。
夫太陽以浮緩自汗為中風。浮緊無汗為傷寒。而有麻黃桂枝之不同者。蓋因營衛皆屬太陽之表。以風傷衛者汗自出。為衛強營弱。故以桂枝湯汗解衛強之熱自發。而以芍藥收斂營弱之汗自出。既有芍藥之收斂。便不可用之於無汗之傷寒。又以寒傷營者無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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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故以麻黃杏仁開發皮毛。泄營中之寒氣。仍以桂枝宣通衛氣。助其發汗。既有麻黃之發泄。便不可用之於有汗之中風。以風寒營衛之各殊。所以有麻黃桂枝之迥異。一誤用之。變證立起。故立法者不得不辨。至邪入三陰而但舉一浮字者。但別其在表在裡而已。何也。
若曰中風有汗。仲景於少陽篇中。明言陰不得有汗矣。
若曰傷寒無汗者當發汗。則三陰篇中。無麻黃湯發汗之例。即使少陰有麻黃附子細辛湯。及麻黃附子甘草湯二方。一則以始得之而反發熱。曰始得之。是寒邪初感。其入猶淺。尚在營衛。以惡寒脈沉之少陰病。
本不當發熱者而反發熱。是邪猶在表。況太陽與少陰。本為一表一裡。故用麻黃以散發熱之太陽表邪。
用附子以溫脈沉之少陰寒氣。令命門之真陽有助。即發太陽之微汗。亦無妨矣。
一則雖得之二三日。以二三日無裡證也。
既曰無裡證。則是邪猶在表。或反發熱。未可知也。
故微發汗以解之。而仍以附子溫經補陽也。
即厥陰條下之麻黃升麻湯。亦因傷寒誤下。陽邪陷入陰中而為變逆。故用升舉開發之藥。汗散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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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若太陰一經。則唯此二條為風邪在表。前以陽微陰澀而長。故為欲愈。此以脈浮為邪在太陽之表。故可發汗也。
然不用麻黃而用桂枝湯者。以陰病本屬無陽。既不能若少陰證之麻黃可與附子同用。若誤用之。適足以敗衛亡陽。況中風原屬桂枝湯之本證乎。所以三陰證中。少陰有脈微不可發汗。脈細沉數為在裡而不可發汗。反汗出為亡陽。及嘔而汗出。汗出不煩。皆非輕證。況有強責少陰汗。及但厥無汗而強發之之難治乎。厥陰有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及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更有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皆以有陰無陽故也。
蓋汗雖陰液。實人身之陽氣所蒸也。
汗出而真陽亦隨之而泄矣。
寧可以麻黃湯而用之於三陰證乎。況仲景原文。有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
設胸滿脅痛。
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之條。諸家俱在太陽篇中。而尚論云在少陽篇中。及閱少陽篇。並無此文。乃喻氏但言之於注中。至於仲景原文。反失之而不載。然仲景之意。言太陽傷寒之脈浮緊。若十日已去。
其脈浮細。是緊脈已去。變而為虛細之脈。且嗜臥則為邪去而倦怠。為安寧景象。故云外已解也。
設使胸滿脅痛者。是太陽證雖退。其邪已轉入少陽矣。
故與小柴胡湯。但浮而不細者。是但有邪氣在表之浮脈。而無邪退變虛之細脈。又無胸滿脅痛之少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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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乃邪氣獨在太陽之表。故當以麻黃湯以汗之。非謂柴胡證而可用麻黃湯也。
喻氏豈猶不知麻黃湯。但可用之於太陽無汗之傷寒。而他經皆不可用。雖陽明篇中亦有之。而陽明一經。止有太陽陽明傷寒。有脈浮無汗而喘者。用麻黃湯。項背強。KT KT 無汗惡風者。用有麻黃之葛根湯。太陽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
麻黃湯主之。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以有麻黃之葛根湯主之之類。皆太陽初轉陽明。其太陽證居多。
而陽明證尚少。故仍以太陽主治而然也。
若少陽一經。汗吐下皆在所禁。絕無用麻黃湯者。豈有少謂少陽篇中。早已挈明用麻黃湯之義。太陰證中。但以桂枝互之之說耶。又豈有何見少陽當用麻黃。太陰當用桂枝之理哉。汗下兩法。非唯三陽不可誤用。而三陰證中。尤所慎重。用之一差。死生立判。誠用藥之權衡。
性命之樞機也。
安能無辨。
本太陽病。醫反下之。因而腹滿時痛者。屬太陰也。
桂枝加芍藥湯主之。
此言太陽誤下而陷入太陰也。
腹滿時痛。即前首條之太陰本證也。
言本太陽中風。醫不汗解而反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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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致裡虛邪陷。遂入太陰。因爾腹滿時痛。故曰屬太陰也。
然雖屬太陰。終是太陽之邪未解。故仍以桂枝湯解之。
加芍藥者。桂枝湯中已有芍藥。因誤下傷脾。故多用之以收斂陰氣也。
神農本經言其能治邪氣腹痛。張元素云。
與薑同用。能溫經散濕通塞。利腹中痛。胃氣不通。入脾經而補中焦。太陰病之所不可缺。得甘草為佐。治腹中痛。熱加黃芩寒加桂。
此仲景神方也。
李時珍云。白芍益脾。能於土中瀉木。所以倍加入桂枝湯也。
若下後脈沉遲而寒者。張元素之薑桂。非謬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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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桂枝加芍藥湯方
於桂枝湯方內。更加芍藥三兩。隨前共六兩。余依桂枝湯法。
大實痛者。桂枝加大黃湯主之。
桂枝加大黃湯方
桂枝(三兩) 大黃(一兩) 芍藥(六兩) 甘草(二兩炙) 生薑(三兩切) 大棗(十二枚擘)
上六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此承上文言。醫誤下而腹滿時痛者。為屬太陰。若大實滿而按之痛者。終是陽經傳邪。雖屬太陰。已兼陽明胃實矣。
當下之。然不可如陽明證中之腹滿痛者。急下之而用大承氣湯也。
此本因太陽未解。誤下而入太陰。故仍於加芍藥之桂枝湯中。增入大黃一兩耳。考漢之一兩。即宋之二錢七分也。
以水七升而煮至三升。分作三次服之。止溫服一升。按李時珍云。古之一升。今之二合半。約即今之一飯甌也。
大黃不滿一錢。亦可謂用之緩而下之微矣。
豈可亦謂之古方不可治今病歟。揆之脈證。尚當察其脈大而舌有苔者。猶恐其少。總在臨證者之得其機宜。用之允當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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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陰證治第十七】
太陰為病。脈弱。其人續自便利。設當行大黃芍藥者。宜減之。以其人胃氣弱。易動故也。
此又承上文而致其反復叮嚀之意也。
言邪在太陰而脈弱者。其人初雖不便利。至陰邪在裡。脾不堅實而續得大便滑利者。設使如上文實痛而當行大黃芍藥者。宜比前更減之。何也。
以其人陰邪在裡。脈弱則胃氣亦弱。
易於行動故也。
大凡人以胃氣為本。未可輕易損傷。故雖陽明證中。亦以先硬後溏。未定成硬。恐胃邪未實。
而以小承氣湯微溏。不令大泄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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