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
七、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素)〔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
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以)〔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未)〔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
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減)〔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原文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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