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釋】
【闡釋】 下利而譫語,有陽虛、陰虛之別,陽證者為協熱而下利,治以小承氣湯。
若陰證下利譫語,無神不渴,脈微,法當溫腎扶陽,治以附子理中湯加補腎藥味。
故鄭氏曰:「不得以譫語而盡為熱證,亦不得盡為可下之證也」,自當辨證施治,方為恰當。
又按此條,大約為裏虛夾燥,鄭氏於溫補劑中,加大黃逐之,法可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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