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哺育母乳權益 衛署立法規範】
更新日期:2009/12/14 00:17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日前發生有女性在台中火車站哺乳室集乳時,遭男性管理人員闖入的事件。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表示,將加速《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立法及擴大宣導,保障母親哺育母乳權益。
目前各縣市在公共場所與工作場所設置哺乳室,估計全國哺乳室數量已達3千處以上,主要位於較大型的車站、百貨公司及政府機關。
不過邱淑媞指出,社會對哺育母乳的支持度還有待加強,除了發生過女性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卻遭工作人員以「不雅」、「有礙觀瞻」為理由加驅離,還有不少哺乳室被上鎖或無法使用,讓哺乳室形同虛設。
邱淑媞表示,目前國民健康局已經草擬完成《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並送行政院審查。
草案中明訂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加以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可處以6千至3萬元之罰鍰;如果違規者為該場所之工作人員,得併處該場所負責人6千至3萬元之罰鍰。
條例中也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包括提供民眾申辦業務且面積達5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面積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各類車站,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等。
條例通過之後,符合條件的場所就必須在法令施行1年內完成設置哺乳室。如果逾期沒有設置,就必須限期改善,如果仍未改善,就可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而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邱淑媞強調,國健局將立法保障兒童獲得母乳哺育的權利,同時保障婦女在任何場所依可依嬰兒需求哺育母乳,免於受到任何干擾、歧視與人身安全的威脅;同時也希望社會各界也能共同接納以及支持女性哺育母乳。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