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泰泉鄉禮】 [打印本頁]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0
標題: 【泰泉鄉禮】

泰泉鄉禮


《泰泉鄉禮》•七卷(兩淮鹽政采進本)明黃佐撰。

 

佐字才伯,泰泉其號也。

 

香山人。

 

正德辛巳進士,官至少詹事。

 

事蹟具《明史•文苑傳》。

 

佐之學雖恪守程朱,然不以聚徒講學名,故所論述,多切實際。

 

是書乃其以廣西提學僉事乞休家居時所著,凡六卷。

 

首舉鄉禮綱領,以立教、明倫、敬身為主。

 

次則冠婚以下四禮,皆略為條教。

 

第取其今世可行而又不倍戾於古者。

 

次舉五事,曰鄉約、鄉校、社倉、鄉社、保甲,皆深寓端本厚俗之意。

 

末以《士相見禮》及《投壺》、《鄉射禮》別為一卷附之。

 

大抵皆簡明切要,可見施行,在明人著述中猶為有用之書。

 

視所補注之《皇極經世》支離曼衍、敝精神於無益之地者,有空言實事之分矣。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7.asp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2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凡鄉禮綱領。

 

在士大夫,表率宗族鄉人,申明四禮而力行之,以贊成有司教化。

 

其本原有三:一曰立教,二曰明倫,三曰敬身。

 

鄉士大夫會同誌者,擇月吉齋戒,具衣冠,相率以正本三事相砥勵,申明四禮條件,誓於神明,在城誓於城隍,在鄉則裏社可也。

 

立教以家達鄉。

 

其目三:一曰小學之教。

 

凡小兒八歲以上,出就外傅,從學鄉校。

 

或延師家塾,教以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

 

務在樸厚醇謹,事事循規蹈矩。

 

必先孝弟,內事父母,外事師長,侍立終日,不命之坐,不敢坐。

 

平居雖甚熱,在父母長者之側,不得去巾襪縛絝。

 

衣服惟謹。

 

行步出入,毋得入茶酒店肆。

 

市井裏巷之語,鄭衛之音,毋經於耳。

 

不正之書,非禮之色,毋經於目。

 

其或有納於邪者,罰其父兄。

 

二曰大學之教。

 

凡子弟十有五歲以上者,入庠序肄業,教以言行相顧,收其放心,以學顏子之所學。

 

言溫而氣和,於怒時遽忘其怒,而觀理之是非,則怒漸可以至於不遷。

 

過而能悔,又不憚改,則過漸可以至於不貳。

 

雖質魯未通文字者,亦以是教之,使日漸脫去凡近,以遊高明。

 

近世淺薄,以謔浪笑傲、漫無圭角而相歡狎者為好人,以輕俊獧躁、詩酒豪放、妄自高大者為豪傑,以讀書數千卷、高才能文章、淩忽尊長、眼空古今者為大才,以縱談名理未及躬行、誚罵程朱自立門戶者為道學。

 

茲四等,始以要名,終不足齒,縱能售其奸以得誌,竟成何等人物!

 

吾黨所宜切戒!

 

其有子弟庸鄙,私縱家人挾勢為虐、取利肥家者,眾共罰之。

 

事發到官,毋得營救。

 

三曰鄉裏之教。

 

凡士大夫居鄉,宜依古禮,尊者為父師,長者為少師。

 

與閭裏之人相約而告諭之曰:凡我鄉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

 

毋以妾為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強淩弱,毋以富欺貧,毋以小忿而害大義,毋以新怨而傷舊恩。

 

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婚喪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

 

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糧役。

 

毋學賭博,毋好爭訟,毋藏奸惡,毋幸人災,毋揚人短,毋責人不備。

 

事從儉樸,毋奢靡以敗俗,毋論財而失婚期,毋居喪而設酒肉,毋溺風水而久停柩,毋信妖巫、作佛事而忍心火化。

 

仍各用心修立社學,教子弟以孝弟忠信之行,使毋流於惡。

 

所有鄉約四禮條件,各宜遵守。

 

其有阻撓不行者,許教讀呈官問究。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3

泰泉鄉禮 卷第一


明倫以親及疏。

 

其目五:一曰崇孝敬。

 

凡居家務盡孝,養必薄於自奉而厚於事親。

 

又推事親之心以厚於追遠,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

 

時祭用仲月。

 

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

 

忌日遷主,祭於正寢。

 

或隨俗於春秋仲月望日兼祭祖禰。

 

事死之禮,必厚於事生者。

 

廟主之制,同堂異室,則左昭右穆;

 

同堂不異室者,依《家禮》,以右為上。

 

其有嗣續不明、陰育異姓者,眾共罰之。

 

二曰存忠愛。

 

凡士大夫居鄉,雖致仕,必明吉月朝服而朝之義。

 

正旦、冬至等節,相率盛服向北行慶賀禮如儀。

 

其有議朝廷利害得失,及居是邦而非其大夫者,必罰。

 

三曰廣親睦。

 

凡創家者,必立宗法。

 

大宗一,統小宗四。

 

別子為祖,以嫡承嫡,百代不絶,是曰大宗。

 

大宗之庶子,皆為小宗。

 

小宗有四,五世則遷。

 

己身庶也,宗禰宗。

 

己父庶也,宗祖宗。

 

己祖庶也,宗曾祖宗。

 

己曾祖庶也,宗高祖宗。

 

己高祖庶也,則遷,而惟宗大宗。

 

大宗絶,則族人以支子後之。

 

凡祭,主於宗子。

 

其餘庶子雖貴且富,皆不敢祭,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宗子死,族中雖無服者,亦齊衰三月。

 

祭畢,而合族以食。

 

朞而齊衰者,一年四會食。

 

大功以下,世降一等。

 

異居者必同財,有餘,則歸之宗;

 

不足,則資之。

 

宗族大事繁,則立司貨、司書各一人。

 

宗子愚幼,則立家相以攝之。

 

各修族譜,以敦親睦。

 

或有骨肉爭訟者,眾共罰之。

 

若肯同居共爨者,眾相褒勸。

 

四曰正內則。

 

凡禮,必謹夫婦。

 

男女必有別,妻妾必有序,宮室必辯外內。

 

男子毋得晝寢於內,婦女毋得踰閾。

 

雖奴婢,亦必動遵禮度。

 

其有貞節婦女,眾共歌揚,以為閨門之勸,以聞於有司。

 

五曰篤交誼。

 

凡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詳見鄉約。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4

泰泉鄉禮 卷第一


敬身以中制外。

 

其目四:一曰篤敬以操行。

 

凡讀書講學,必以治心養性為本,寡嗜欲,薄滋味,正其衣冠,攝其威儀,以為民望。

 

聽琴賦詩之外,聲伎演戲、博奕奇玩之類,及世利紛華,一切屏絕。

 

其有非僻傲惰者,眾共罰之。

 

二曰忠信以慎言。

 

凡出言,必主忠信,毋得誇誑。

 

相約共行四禮條件,有始從終背,陰為陽掩,與凡不能踐言者,眾共罰之。

 

三曰節儉以利用。

 

凡一年之用,置簿開算。

 

糧役之外,所有若幹,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一分為祭祀之用,六分分作十二月之用。

 

若閏,則分作十三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

 

凡茶飯魚肉、賓客酒漿、子孫紙筆束修及幹事奴僕等費,皆取諸其間,可余而不可盡。

 

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太嗇。

 

其所余者,別置簿收管,以為冬夏裘葛、修葺墻屋、醫藥喪葬及吊喪問疾、時節饋送,毋得奢侈,侵過次日之用。

 

一日侵過,無時可補,便有窘匱之漸。

 

宜一味節嗇,免至於求親舊、出息通借,以招恥辱。

 

若速客置酒,當知會數而禮勤、物薄而情厚之義。

 

酒或七行,或十行,量洪者不過十二行而止。

 

果五品,殽五品,羮三品,割胾二品。

 

器用甆漆雖親戚上客,一以為凖。

 

其有過用多品者,眾共罰之。

 

元夕、上巳、端午、中秋、重陽、臘日立為六會,相與燕遊山水,以宣樂意。

 

果殽宜視待客為殺。

 

四曰寧靜以安身。

 

凡居鄉,閉戶端坐,自覺胸次悠然,與造物遊。

 

故聖人主靜,君子慎動。

 

不得已,乃可一出。

 

語所謂「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古人何等自重!

 

若與有司往來,自有常禮,毋得私謁,自取譏議。

 

違者眾共罰之。

 

右三件,本朱子《小學》,參以陸氏家制、呂氏宗法而損益之。

 

違者宜各相糾。

 

不悛,書於鄉約過籍以行罰。

 

既正本原,乃行四禮,以人戶田產厚薄別為三等:田十頃以上者為上戶,五頃至九頃者為中戶,一頃至四頃者為下戶。

 

商賈之家,較其所積多寡,準是為差。

 

無財產者,通為一等。

 

隨其厚薄,定為品節,俾各遵守。

 

必先躬行,以為宗族鄉裏表率。

 

又於各鄉推擇約正、約副以主之。

 

毎月朔望,鄉校教讀講明,以示鄉約之眾。

 

眾有違犯,責在約正、約副。

 

約正、約副有過,責在教讀。

 

容情不舉者,許裏排會同在學生員群糾之,有司懲之。

 

四禮:俱依文公《家禮》。

 

此乃條件。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5

泰泉鄉禮 卷第一


一曰冠(凡四條)

凡冠禮,士大夫延有德之賓行於家。

 

鄉人行於鄉校,以教讀為賓。

 

衣服之美惡,酒食饗賓之豐儉,以上、中、下戶為差等,下戶不可越中,中不可越上。

 

凡子弟未冠者,不得以字行。

 

冠而字之,毋得犯古聖賢及先世之諱。

 

凡月朔,各鄉教讀以子弟之始冠者見有司,有司誨以成人之道。

 

凡謝賓,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數,上戶絹一匹,中戶布一匹,下戶帕一方。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6

泰泉鄉禮 卷第一


二曰昏(凡十五條)

凡昏禮,古有問名、納采、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節,今隨俗省略,惟行納采、納征、請期、親迎。

 

凡男女婚嫁以時,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謂之先時。

 

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謂之過時。

 

先時者夭,過時者病,皆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

 

鄉約正及鄉校師宜時加省諭。

 

凡納采,用酒牲、梹榔、果品,隨俗。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所費不過二兩,下戶所費不過一兩。

 

凡納征,用釵幣、酒牲、梹榔,隨俗。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十五兩,中戶所費不過十兩,下戶所費不過五兩。

 

近日納采、納征者,止用細茶一盒,納釵物其中,尤為簡便,可以通行。

 

其送禮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與銅錢,下程惟待以酒飯。

 

凡請期,不分上中下戶,惟遣使通書而已,禮物不用。

 

凡親迎,不許用鼓吹雜劇,送迎交饋。

 

其有隔水路而用裝彩大船、銅鼓儀仗,陸路用蒲燈、花筒、爆仗等項者,罪之。

 

凡納采、納征、請期,具書如女氏,女氏復書,禮也。

 

鄉俗疊用三緘,於親迎之日貯之銀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禮》改正。

 

凡親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據尊席而坐,謂之漸老宴。

 

所宜痛革。

 

今後止依父醮子之禮,命之孤。

 

子惟告於廟,受命於母。

 

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親戚,唱鄉歌,謂之歌堂。

 

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禮。

 

凡婿至,奠雁畢,主人酌之酒而勞之幣,此俗已久革。

 

若婿以次日見女之父母,設燕者聽。

 

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許隨俗候女轎出門,即見女之父母。

 

女之父母惟致幣於婿,不必設宴。

 

凡女服,首飾衣裙隨俗,但不許用違禁之物。

 

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中戶所費不過二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下戶所費不過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

 

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銀器皿者有罪。

 

上戶女從者一人,男僮一人。

 

中戶以下女從一人。

 

無者勿強。

 

凡婦見舅姑,用幣,余皆不用,明義分也。

 

鄉俗見諸親有帛。

 

婦不見外姓,別男女也。

 

鄉俗例見異姓,諸親及鄉黨無所分別。

 

今悉正之。

 

惟見同姓尊長。

 

親迎後三日、七日及遇俗節,女氏使人於壻家,用米面點心。

 

上戶四品,每品不過二盒;

 

中戶四品,每品不過一盒;

 

下戶惟用茶果,亦不過四品,每品不過一斤。

 

凡此所以撙節財用,勿為無益之費,自取窘匱。

 

凡昏禮,不得用樂。

 

賀昏非禮,宜更賀為助,禮物隨宜。

 

凡三等人戶之下聘,用酒一埕,鵝二隻,各布二疋,茶一盒。

 

婦荊釵布裙見舅姑而已。

 

貧不能具者,約正、約副率閭裏科少錢以助之,勿令失時。

 

凡媒妁為人議婚,須通達二家之情,待其許諾,毋得饒舌欺誑,但求成事,以貽他日之悔。

 

事發,罪媒妁。

 

謝媒妁之禮,上戶銀不過一兩,中戶五錢,下戶一錢。

 

其有溺陰陽年月不肯成昏及論財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懼貧難嫁,自行淹溺,訪出,將父母送官懲治如律。

 

近聞有等村民,自殺其女,以免費奩飾。

 

此風漸不可長,教讀及約正、約副宜早諭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7

泰泉鄉禮 卷第一


三曰喪(凡九條)。

 

凡居喪,要以哀戚襄事為主,不許匿喪成昏。

 

吊賓至,不許用幣,不許設酒食。

 

惟自遠至者,為具素食,不用酒。

 

孝子不許易兇為吉,赴他人酒席。

 

鄉俗有旬七會飲,及葬,有山頭等酒會,皆深為害義,犯者有罪。

 

凡喪事,不得用樂,及送殯用鼓吹雜劇、紙幡紙鬼等物,違者罪之。

 

凡居喪,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飲酒食肉、寢處於內。

 

大祥後,禫而後飲醴酒,食幹肉。

 

有能盡禮者,眾共核實,以憑旌獎。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於風水、兄弟相推託不葬者,各行戒諭。

 

違者罪之。

 

凡致奠,上戶用豬羊各一,所費銀不過三兩;

 

中戶用豬一,所費銀不過二兩;

 

下戶用五牲,所費不過一兩。

 

不能具者,惟炙雞絮酒盡哀亦可。

 

僭用牛馬者罪之。

 

凡三等人戶之下葬,用薄棺,不許焚屍。

 

貧不能葬者,約正、約副率閭裏科少錢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禮》,用灰隔,不必用槨。

 

棺內毋得用金銀錢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嚴懲,子孫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瘞之禮,左昭右穆,不得淆亂。

 

其有乘時強占他人墳地,送官懲治。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8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四曰祭(凡四條)。

 

凡祭禮,所以報本追遠,不可不重。

 

近世多不行四時之祭,惟於忌日設祭。

 

前期不齋,臨祭無儀,祭畢請客飲酒。

 

皆非禮也。

 

今宜悉依朱子《家禮》,上戶立祠,中戶以下就正寢設韜櫝奉祀,歲時朔望如禮。

 

凡祖禰,逮事者,忌日有終身之喪,是日素服,不飲酒食肉,居宿於外。

 

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淺淡衣服,禮視祖禰逮事者為殺。

 

凡時祭,屬吉禮,上戶有祭田者,祭畢歸胙於教讀及約正、約副。

 

凡上戶,準古禮,庶士得祭門、戶、井、竈、中溜,即中宮土地神。

 

是為五祀。

 

有疾病,惟禱於祠堂及五祀,或裏社。

 

中戶、下戶惟禱於祠堂、裏社。

 

不許設醮禳星,聽信巫覡。

 

違者罪之。

 

右四禮條件,多遵白沙陳氏與寧都丁氏所定,參以義門鄭氏《家範》而損益之。

 

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禮制,不在此例。

 

既行四禮,有司乃酌五事,以綜各鄉之政化教養及祀與戎,而遙制之:一曰鄉約,以司鄉之政事;

 

二曰鄉校,以司鄉之教事;

 

三曰社倉,以司鄉之養事;

 

四曰鄉社,以司鄉之祀事;

 

五曰保甲,以司鄉之戎事。

 

鄉約之眾,即編為保甲。

 

鄉校之後,立為社倉,其左為鄉社。

 

各擇有學行者為鄉校教讀,有司聘之。

 

月朔,教讀申明鄉約於鄉校,違約者罰於社,入谷於倉。

 

約正、約副,則鄉人自推聰明誠信、為眾所服者為之,有司不與。

 

凡行鄉約、立社倉、祭鄉社、編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點查稽考,以致紛擾。

 

約正、約副姓名,亦勿遽聞於有司。

 

蓋在官則易為吏胥所持。

 

各鄉教讀,待約正、約副率鄉人行四禮、舉五事各有成績,乃舉其尤最者往在城四隅社學,隨地方報姓名以聞於有司。

 

有司核實,乃延見,賜坐啜茶而旌賞之,免其雜泛差役。

 

其有好為異論、鼓眾非毀禮義、不率教之人,亦以姓名聞於有司,有司嚴懲治之。

 

如有變警,各鄉教讀使約正、約副報聞,亦如之。

 

凡在城四隅社學,視各鄉校為重,宜延聘致仕教官及監生、生員學行尤著者以為教讀,每隅各一人。

 

各鄉自東路入者,臧否警變,東隅教讀掌之;

 

自南路入者,南隅教讀掌之;

 

西隅、北隅亦然。

 

有司欲見,則帥之入見。

 

古人咨四嶽,辟四門,以明目達聰,意亦如此。

 

朱子保伍法,於縣郭置隅官四人,以制諸鄉。

 

近寧都丁氏令新會亦置四鄉,鄉老以統眾鄉都老,皆此法也。

 

有司與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為民去其十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09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4 23:13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四事:

一曰律己以廉。

 

凡為政者,萬分廉潔,止是小善;

 

一點貪汙,便為大惡。

 

不廉之吏,如蒙不潔,雖有他美,莫能自贖。

 

故以此為四事之首。

 

二曰撫民以仁。

 

凡為政者,當體天地生萬物之心,與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慘刻,非仁也;

 

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

 

三曰存心以公。

 

凡為政者,不聞諸葛公之言乎:吾心如秤,不能為人作輕重。

 

傳曰:公生明。

 

私意一萌,則是非易位,欲事之當理,不可得也。

 

四曰蒞事以勤。

 

凡當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

 

古之聖賢,猶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況其餘乎?

 

今之世有勤於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詩酒遊宴,則謂之風流嫻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

 

不可不戒。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4 23:11

泰泉鄉禮 卷第一


十害:

一曰斷獄不公。

 

獄者民之大命,豈可少有私曲?

 

二曰聽訟不審。

 

訟有虛有實,聽之不審,則實者反虛,虛者反實矣,其可茍哉!

 

朱子曰:今世官府惟以茍且逐旋挨去為事,挨得過時且過,曲直在前,只不理會,庶幾民自不來,以此為止訟之道。

 

民有寃抑,無處伸訴,只得忍遏,遂以為無訟。

 

此尤當戒也。

 

三曰淹延囚系。

 

一夫在囚,舉室廢業,囹圄之苦,度日如歲,其可淹久乎!

 

四曰慘酷用刑。

 

刑者,不獲已而用之。

 

人之體膚,即己之體膚也,何忍以慘酷加之?

 

今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關節用刑。

 

刑以代天糾罪,豈逞忿行私之具哉?

 

不可不戒。

 

五曰泛濫提解。

 

一夫被提,舉家皇擾,出官費用,貧者不免舉債,甚至破家,其可泛濫乎?

 

動輙以一幹人犯提解者,宜省。

 

六曰招引告訐。

 

告訐乃敗俗亂化之原,有犯者自當痛治,何可勾引出告示,召人告首陰私?

 

罪犯有此,實為非法。

 

七曰重疊催科。

 

稅出於田,一歲一收,豈宜再稅?

 

懵於政者,稅已輸而註不銷,必再追重納而後已。

 

亦有今日收訖,被其隱匿,明日復追收者。

 

破家蕩產,鬻妻賣子,往往由之。

 

八曰科罰取財。

 

民間自輸稅之外,一毫不當妄取。

 

今有司科罰,多收紙價,與夫非法科斂者,皆民之深害也。

 

不可不革。

 

九曰縱吏下鄉。

 

鄉村小民,畏吏如虎,縱吏下鄉,猶縱虎出柙也。

 

皂隸、防夫、快手,尤當禁戢。

 

十曰低價買物。

 

物同則價同,豈有公私之異?

 

今有所謂鋪行者,毎官司買物,視民價率減十之二三,或不即還,候久絕望,甚至白取,民何以堪!

 

月朔,教讀帥約正、約副之賢者,以次往見有司。

 

有司賜坐啜茶,問各鄉風俗及民疾苦、禮教行否。

 

四事未能,十害未屏,皆許直言無隱。

 

言有可用者,必加褒奬。

 

右件,出西山真氏《政經》,參以朱子《政訓》而附註之,以為官箴。

 

鄉士大夫既能倡之,而有司又能自盡如此,而四禮不行、鄉約以下五事不舉者,未之有也。

 

願相與勖焉。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29

泰泉鄉禮 卷第二


凡鄉之約四:

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眾推一人有齒德者為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

 

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約正、副不與直月之數。

 

約正總理期會告諭,約副贊相禮儀,輔佐約正,直月掌走報幹辦。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觀者書於一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

 

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約正而授於其次。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0

泰泉鄉禮 卷第二


德業相勸

德謂孝於父母、友於兄弟,肅於閨門、和於親黨,言必忠信、行必篤敬,見善必行、聞過必改之類。

 

業謂讀書治田、營家濟物、興利除害、居官舉職,凡明倫敬身者皆是。

 

如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1

泰泉鄉禮 卷第二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3

泰泉鄉禮 卷第二


犯義之過

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財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已不己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

 

踰禮違法眾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持人長短者,恃強淩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為人謀事,陷人於惡。

 

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

 

或妄說事端,熒惑眾聽者。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託而有所欺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5

泰泉鄉禮 卷第二


犯約之過

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交,四曰患難不相恤。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6

泰泉鄉禮 卷第二


不修之過

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眾所不齒者而已。

 

朝夕與之遊處,則為非其人。

 

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上務閑適者,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與雖不賭財物而鋪牌演戲、奕棋雙陸、玩弄骨董、雅好彈唱、廣收花石、獵養禽鳥作諸無益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

 

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亡,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節。

 

謂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

 

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於約正。

 

約正以義理誨諭之。

 

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

 

三犯,則行罰。

 

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8

泰泉鄉禮 卷第二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39

泰泉鄉禮 卷第二


尊幼輩行

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二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謂稍長,少者謂稍少。

 

四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五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40

泰泉鄉禮 卷第二


造請拜揖(凡三條)

一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皆具名帖,用白紙折幅,楷書,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

 

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頓首拜。

 

或作學生契家子或姻戚,則作忝眷,或作拜謝。

 

拜賀隨宜。

 

服色,有官則冠帶,諸生則儒巾襴衫,餘人角巾青直領。

 

辭見謂久出而歸則見,遠適將行則辭,出入不及一月者否。

 

賀謝謂已有賀事當謝,人有慶事如壽旦、生子、陞官、受封、起第之類,則往賀之。

 

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

 

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服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謁,不報。

 

歲首、冬至,具名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冬至具名帖報之,如其服。

 

余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用箋紙一小片,書其上曰侍生姓名拜。

 

稍不敵,則書友生、知生、鄉生辱交之類。

 

服色同上。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通名。

 

而敵者或用老拙、老友之類,或不通名可也。

 

敵者燕見亦然。

 

二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

 

凡往見,將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

 

度無所妨,乃命展刺。

 

有妨,則少俟。

 

或且退後。

 

皆仿此。

 

若年少居顯官而乘轎者,亦如之。

 

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

 

客趨進。

 

主人揖之,升堂。

 

禮見,再拜而後坐。

 

燕見不拜。

 

旅見則旅拜。

 

少者、幼者自為一列。

 

幼者拜,則跪而扶之。

 

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

 

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長者許則跪而扶之。

 

拜訖,則揖而退。

 

主人命之坐,則致謝,訖,揖而坐。

 

若稍敵,則相對行再拜禮。

 

凡稱呼,尊、長曰老先生,敵者相謂曰先生,於少者則字之,幼者則名之。

 

若異爵,尊、長曰老大人,敵者、少者曰大人。

 

退。

 

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

 

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則告退可也。

 

後皆仿此。

 

主人送至廡下,則三辭,許則揖而退。

 

出大門,乃上馬。

 

不許,則從其命。

 

若送至大門,讓尊、長先,己必隨行在後,毋得相並。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

 

禮見則再拜,稍少者先拜。

 

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於門外。

 

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

 

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

 

來報禮,則再拜謝,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送亦如之。

 

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

 

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

 

或皆乘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迴避之。

 

凡己徒行,遇所識乘轎者,皆仿此。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

 

己避亦然。

 

過既遠,乃上馬。

 

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

 

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

 

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

 

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

 

或欲下,則固辭之。

 

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若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43

泰泉鄉禮 卷第二


請召迎送(凡四條)

一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諾則拜之,辭則止。

 

既許赴,至日黎明,復遣子弟迎之。

 

既至,明日親往拜辱。

 

若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

 

如禮薄,則不必書。

 

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

 

召少者,以書列客目,明日客親往謝主人。

 

赴尊長召,若有眾客,則約之同往。

 

始見,則拜其見召。

 

主人辭則止。

 

明日人親拜。

 

若主人預辭,則書簡謝之,非專召不拜。

 

赴敵者召,始見,則揖謝之,明日具名帖謝之。

 

赴少者召,始見,以言謝之,明日傳言致謝。

 

二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

 

若有親,則別序。

 

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雖鄉人,亦不以齒。

 

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雖鄉人,不敢與之序齒,以尊貴故也。

 

若主人之族有異爵屬卑幼者,亦勿與席,或別席以禮之。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余為眾賓,坐如常儀。

 

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

 

皆不以齒爵為序。

 

凡一命齒於鄉,再命齒於族,三命而不齒。

 

惟祭畢而燕,雖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禮也。

 

非專召,毋及異爵,以全尊尊之義。

 

三曰凡燕集,初坐,別設卓子於兩楹間,置酒杯於其上。

 

主人降席,立於卓東,西向。

 

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

 

主人取杯,親洗。

 

上客辭。

 

主人洗畢,置杯卓子上,親執註,酌酒以註,授執事者,相揖再讓。

 

客西向,主人東向,遂執杯以獻上客。

 

上客受之。

 

復註酒以讓主人。

 

主人復舉杯獻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

 

興,遍告飲於同席者,遂飲。

 

以杯授贊者,遂拜。

 

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為客,則主人舉酒先祭,飲畢而拜,主人受之。

 

若上客,先不拜而飲,主人勿強,此謂從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

 

主人乃獻眾賓。

 

命贊者取眾賓酒杯一一親洗之。

 

眾賓合詞以辭。

 

主人執註酌酒,以次獻眾賓。

 

眾賓各受杯以授贊者,各置於席前。

 

若主人是尊長,則眾賓固辭洗及執註。

 

贊者酌酒旅揖,自置於席前。

 

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飲,主人止之,則立飲。

 

飲遍,乃就坐。

 

若眾賓中有齒爵特異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以上禮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謂三寳杯諸類,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裏,敵者不過三裏。

 

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

 

有飲食,則就飲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45

泰泉鄉禮 卷第二


慶吊贈遺(凡五條)

一曰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冠子、生子、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

 

婚禮雖曰不賀,然禮有曰賀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兇事,則吊之。

 

喪葬水火之類,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二曰凡慶禮,如常儀。

 

有贈物用幣帛酒食果實之類,眾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二三千,少至一二百。

 

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藉助器用及為營幹。

 

三曰凡吊禮,聞其初喪(聞同約喪),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則為首者致辭而旅拜。

 

敵者以下,則不拜。

 

主人拜,則答之。

 

少者以下,則扶之。

 

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

 

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巾素襴衫素帶(皆以白生紗絹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敵者以上,則拜而奠;

 

以下,則奠而不拜。

 

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

 

主人不哭,則亦不哭。

 

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

 

賻儀用錢帛,眾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致賵。

 

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賵如賻禮。

 

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弔客,弔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致奠。

 

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

 

惟至親篤友為然。

 

過期年,則不哭。

 

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

 

有期日者,為之期日。

 

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46

泰泉鄉禮 卷第二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

一曰水火。

 

小則使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

 

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

 

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區處,稽其出納,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之求婚姻。

 

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有侵欺之者,眾人力為之辦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毋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

 

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

 

或其家困而失所者,眾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

 

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長。

 

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

 

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

 

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於籍。

 

鄰裏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

 

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

 

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

 

以上四條,本出朱子損益《藍田呂氏鄉約》。

 

今取瓊山邱氏《儀節》以通於今,而又為約儀如左方。

 

凡預約者,月朔皆會。

 

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別定一日。

 

直月報會者。

 

將會,則先一日灑掃裏社,設香案,立戒諭牌於其上。

 

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禮。

 

或社未建,設先聖神位於鄉校正堂,以便行禮。

 

直月率錢具食,入約人眾,毎一人不過一十文;

 

人少則隨宜増之,毋過五十文。

 

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飯食一會。

 

余月則去酒果。

 

或直設飯,或米粉麵食亦可。

 

會日,夙興,約正、約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於鄉校。

 

同約者如其服而至。

 

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於直月。

 

同約之家子弟及在鄉校童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眾序拜。

 

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

 

或別率錢略設點心別處。

 

裏社鳴鼓三通,約眾既集,以齒為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

 

約正以下西向,南上。

 

教讀不與。

 

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行禮。

 

以約正與約副、直月三人列於左,以次而東。

 

約眾尊者、長者列於右,以次而西。

 

少者、幼者從尊者、長者之後。

 

社祝立於香案之東,贊: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約正升堂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

 

社祝贊:詣香案前。

 

約正升自阼階上香,降。

 

贊: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乃誓於神。

 

社祝抗聲以誓,約正以下皆跪聽應命。

 

畢,皆再拜,乃出。

 

社祝揚言曰:約正某等敢率同約者誓於裏社之神,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

 

遵行《四禮條件》,毋背鄉約,齊心合德,同歸於善。

 

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眾答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

 

社祝贊:俯伏,興;

 

拜,興;

 

拜,興;

 

平身。

 

詣鄉校,俟於外次。

 

約正以下皆東向立,教讀出迎,西向立,與約正三揖。

 

約正以下三讓,乃入。

 

教讀、約正三揖,三讓,升堂。

 

同約者皆從之。

 

教讀升自阼階,約正以下及同約者升自西階。

 

若無裏社,則教讀迎入,誓於先聖,如前儀。

 

皆北面立。

 

約正揖教讀,東上,南面立。

 

教讀就位。

 

皆再拜。

 

教讀立於位,約正少進,西向立。

 

約副、直月、社祝次其右,少退。

 

直月引尊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仿此。

 

西向者,其位在約正之右少進。

 

餘人如故。

 

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北面為尊。

 

序次如前儀。

 

約正再拜。

 

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拜尊者,社祝不必贊禮。

 

後仿此。

 

尊者受禮如儀。

 

惟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若約正是尊者,則長者以下皆如少者儀,可以類推。

 

退北壁下,南面東上立。

 

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於尊者之西,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惟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上,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於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

 

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

 

約正答之。

 

稍少者退立於稍長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

 

約正受禮如儀。

 

拜者復位。

 

又引幼者,亦如之。

 

既畢,揖,各就次。

 

同列來講禮者,拜於西序,如初。

 

以上禮,若冬日晷短,或從簡便,惟東西序齒,相向再拜。

 

頃之,約正揖就坐。

 

教讀正坐,稍東南向。

 

約正坐堂東南向。

 

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

 

約副、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

 

社祝次之。

 

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若有異爵者,則坐於尊者之西南向,東上。

 

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南為上。

 

異爵者東北向,西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教讀推說其意。

 

未達者,許其質問。

 

於是約中有善者,眾推之;

 

有過者,直月糾之。

 

約正詢其實狀於眾,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

 

能行四禮者,亦附於善籍。

 

違者附於過籍。

 

直月遂讀記善籍曰:某能為某善,能改某過,能行四禮。

 

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

 

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

 

或能使其族人為某善,改某過,行四禮,則易其辭。

 

善者興,直月亦興,揖善者。

 

善者對曰:某實無所有,乃勞過獎,敢不加勉!

 

約正帥同約者北面序立,再拜。

 

善者退居末位,答拜。

 

或酌酒,則先善者。

 

善者向尊、長三讓,乃飲。

 

復位。

 

命執事者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三犯不改,待他日誓於裏社,鳴鼓罰之,毋得輒揚其過。

 

過者不服,聽其出籍。

 

有大惡,則言於有司懲之。

 

既畢,乃食。

 

食畢,少休,復會於堂上。

 

鳴講鼓說書,若歌詩,或習禮射。

 

皆以鐘鼓為節。

 

教讀說書一章,或講切要故事,皆鳴鼓三聲。

 

若童生歌詩習冠昏祭三禮,及習鄉射禮,皆鐘以宣之,鼓以節之,以聳眾觀聽。

 

講論從容書丹而退。

 

講論須有益之事,毋得喧競失儀,言非所宜言,及揚人過惡。

 

違者,直月糾而書之。

 

事既畢,於入約籍中姓名各押字於其下,謂之書丹。

 

書丹畢,教讀送至大門之外,揖讓而退。

 

凡約正、約副正本如士大夫立教、明倫、敬身,以為鄉人取法。

 

出入道路,見者拱立,避路致敬,毋得狎侮淩犯,違者直月糾而書之。

 

若能化行一鄉,有司延至後堂,待以殊禮,為特設位,帥各鄉約正、約副拜之。

 

仍用花紅羊酒旌獎,遇例先給與冠帶。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47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凡在城四隅大館統各社學,以施鄉校之教。

 

子弟年八歲至十有四者,皆入學。

 

約正、約副書為一籍。

 

父兄縱容不肯送學者有罰。

 

有司毎考送儒學肄業,非由社學者不與。

 

凡在城坊廂、在鄉屯堡,毎一社立一社學,俱設於閭巷民居聚處,不必拘定道裏,須擇寬大地基建之。

 

其制:前為大門,大門之左為東塾,右為西塾,中為館堂,後為寢。

 

環之以垣。

 

已經拆毀淫祠寺觀改建者,約正丈量界至,畫圖送官。

 

若有名無實,有司查出治罪。

 

先年十一月,約正、約副沿門選擇俊秀子弟,其有殘疾及猥劣者勿強。

 

多則百餘名,少則三四十名。

 

俱序其年齒、住居、父兄、籍貫、以某為戶,書為一籍。

 

惟娼優隸卒之家不與。

 

若縱容驕惰、不肯送學者,罰之,書於過籍。

 

皆直月掌之。

 

一應事宜,照《教民榜》行。

 

有司官吏、裏甲人等毋得幹與攪擾。

 

眾共推擇學行兼備而端重有威者,送有司考選,以為教讀。

 

約正率錢具禮,於正月望後擇日開學。

 

預期,遣人賫書聘之。

 

屆期,乃躬迎之。

 

約正率錢,凡有子弟願入學者,人各不過五十文,多則紗一疋,侑以羊酒,少則布一疋,侑以鵝酒。

 

書式曰:「鄉侍生某姓名頓首啟碩德某先生道丈執事:側聞先生學行純懿,裏閈欽仰之日久矣。

 

古者士大夫居鄉則推尊以為父師,子弟從之遊,而孝弟忠信之俗興焉。

 

茲某擇某月日,敢以鄉校教事見屈。

 

蓋欲一鄉童蒙觀感,弗納於邪,啟其聰明,養之以正,他日成人,克遵名教,是大有造於某也。

 

倘不遐棄,則某榮幸之至。

 

敬因執事者以聞。

 

某年月日,某再拜啟。

 

」擇子弟能供事者賫赴其家,再拜敬請。

 

教讀固辭。

 

復再拜以請。

 

俟諾,乃復命。

 

除在城大館外,俱用儒士,不許罷閑吏役及非儒流出身之官或丁憂生員及因行止有虧黜退者。

 

其四方流寓於此者,蹤跡無常,恐或梗化,尤當精擇。

 

屆期,約正會各父兄躬詣其家,再拜迎之。

 

退,乃各盛服候於社學門外,諸生候而前至門,讓主人入而右,教讀入而左。

 

至階,讓主人升自東階,教讀升自西階。

 

至堂,讓主人東向,教讀西向,行再拜禮。

 

師席南向。

 

主人各前布席。

 

席定,諸生行四拜禮,以次獻茶具飯。

 

畢,辭而退,就館,入便室。

 

若有司備禮延聘在城大館,亦令附近鄉約約正帥各父兄主其事。

 

直月於前一日,列諸生長少之序掛於門內東西兩壁。

 

質明,生徒至,依序立於兩階下。

 

約正、約副入,與教讀誓戒,社祝致辭。

 

出,乃就坐開館。

 

館堂設先聖位。

 

約正、約副入,與教讀上香,行四拜禮。

 

畢,社祝抗聲致辭曰:「凡預此會者,以孝弟忠信為本。

 

其不順於父母,不友於兄弟,不睦於宗族,不誠於朋友,言行相反,文過遂非者,不在此位。

 

」教讀拱手應曰:「諾。

 

」社祝復抗聲致辭曰:「凡預此會者,以立教、明倫、敬身為本。

 

其聞善不相告,聞惡不相警,禮俗不相交,患難不相恤,陽善陰惡,二三其德者,不在此位。

 

」約正、約副皆拱手應曰:「諾。

 

謹受教。

 

」相與揖遜而出。

 

俟先生就坐,諸生以次執事贊禮,乃升堂侍教。

 

其未冠者,從俗總角。

 

已冠者,平頭巾,服絹布,青圓領,或直領,不許用紵絲紗羅及違制服色。

 

出入不許騶從輿馬。

 

侍於先生,雖富貴,冬毋爐,夏毋扇,坐毋用腳凳。

 

坐必依齒序。

 

若有貴賤相遠者,亦當更處,以存大體。

 

若先生起居及客至,俱一體執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49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8:51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施教以六行、六事、六藝而日敬敷之,一曰早學,二曰午學,三曰晚學。

 

約眾日輪篤實老成者二人,平旦坐左右塾,以序出入。

 

食後復至,日夕亦如之。

 

六行:一曰孝,二曰弟,三曰謹,四曰信,五曰愛眾,六曰親仁。

 

六事:一曰灑,二曰掃,三曰應,四曰對,五曰進,六曰退。

 

六藝:一曰禮,二曰樂,三曰射,四曰禦,五曰書,六曰數。

 

俱詳見《小學古訓》。

 

平旦施早學之教,誦書,正句讀。

 

凡館堂設云板,平旦,教讀出就位,擊云板三聲。

 

生入立兩階下,點灑掃,先以序入。

 

其餘軒舍,以役人代之。

 

灑掃畢,復降階立原位。

 

觀其執事恭謹者錄之,怠忽者教而責之。

 

次輪贊禮者二人,先升堂,正揖,分班立先生之前。

 

唱:「序立。

 

」諸生以序兩班升堂正立。

 

唱:「揖。

 

」分班圜揖。

 

就位。

 

靜聲端立良久,以觀德容。

 

命執事者擊云板命坐,以次序坐,務使從容嚴靜。

 

良久,命擊云板,命十人一班,依齒序出就先生位前,正立,量其少長,以《小學古訓》直白教之,使力行於身。

 

如曰君子,便教之曰:能學成好人便為君子,不學成好人便為小人。

 

如曰舒遲,便教之曰:一行一動,不須急遽輕佻,務要從容和緩。

 

其溫凊定省之類,亦教之曰:汝果能如此,以禮待汝。

 

不能如此,痛責不恕。

 

他如職分所能知能行者,皆仿此。

 

令其口誦,以上口為節。

 

乃命復位誦讀。

 

務貴熟不貴多。

 

如資性能記千字以上者,只讀六七百字,不得盡其聰明。

 

年小者,只教一二句而止,勿強其多記。

 

或用《孝經》、《三字經》,不許先用《千字文》、《百家姓》、《幼學詩》、《神童酒詩》、《吏家文移》等書。

 

以次讀《大學》、《中庸》、《論語》、《孟子》,然後治經。

 

句讀少差,必一一正之。

 

退食,擊云板,各以班出揖而退。

 

出館後,察其有疾行先長及傲慢鄉裏者,責而教之。

 

食後施午學之教,歌詩或書數。

 

凡復午學,升堂如平旦儀。

 

就位立聽云板命坐。

 

不必作對句。

 

用顏魯公字體點畫,照《洪武正韻》楷書《詩經。

 

鹿鳴》、《菁莪》、《關睢》、《四牡》、《伐木》、《棠棣》、《蓼莪》、《采繁》、《采蘋》、《南山有臺》、《緇衣》、《淇奧》、《抑》諸篇有關系可歌者,各一篇。

 

或古體律詩絕句情性正、音律和者,各二篇。

 

毋得用金榜富貴等語。

 

亦十人一班。

 

教以六書法,如象形、諧聲之類。

 

若年小,則教以認字,必先其易者,或書早學口誦者示之。

 

各寫仿書顏字一章。

 

令端坐直筆正書,務寬緩整肅而有壯氣。

 

其有傾敧粗弱者,責而教之。

 

先生品評既畢,領回,就位將所書《風》、《雅》及古體律詩絕句或正音,或越吟,各讀成誦。

 

退食,擊云板,如早學儀。

 

自後五日一次歌詩,免寫字,令善歌者為倡,與眾同歌。

 

既成聲,毎班十人歌於先生之前,用鐘鼓。

 

其餘簫笙琴瑟之類,以漸教而和之。

 

未升歌者,俱端坐靜聽。

 

歌畢者復位。

 

其聲容溫雅和平者賞之。

 

如躁俗悲淫者,責而教之。

 

或五日一次學算數,亦免寫字。

 

年稍長者,教以九章算法。

 

年小者,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或自甲至癸、或自子至亥等數授之。

 

日夕施晚學之教,溫書習禮儀。

 

凡復晚學,如儀。

 

就位,良久,擊云板,命習禮。

 

毎班十人,出先生位前,東西向立。

 

東先出位,北面立,長東少西,揖,再拜,?

 

復位。

 

西揖拜如儀。

 

退。

 

先生坐觀其容體恭敬舒遲者賞之,鄙倍者責而教之。

 

如有善拜揖者,免習。

 

仍教以子事父母禮,如定省之類。

 

習禮畢,各就位溫習早學所讀書。

 

自後五日一次,教以朱子《小學》及《日記故事》內古人嘉言善行一段,如黃香扇枕、陸績懷橘之類,直白說之,令其靜默諦聽。

 

抵暮,擊云板,直日者徹先生書席,如儀揖退。

 

諸生夜歸,仍在燈下講誦當日所教,即以所教之事事親事長、處事接物。

 

先生與各父兄常常訪察,如有徒能講誦不能力行者,責而教之。

 

若冠禮、昏禮、祭禮、射禮、鄉飲酒禮、士相見禮、投壺禮,皆用采色繪於壁,為圖指示之。

 

諸生若有過失,師友隨事規正,毋使終陷於惡。

 

諸生過失小者,為師者宜端坐相對,終日不與之語,以冀其改乃止。

 

若居家得罪父兄骨肉,或出外得罪鄉黨朋友,或自己所為有失,即當直告於先生朋友,求知己過,不宜以不善之禍自害其身。

 

毎月朔望,先一日晚,設先聖牌位香案。

 

質明,教讀帥諸生行禮。

 

畢,乃放假。

 

教以靜坐。

 

月終,類查逃學者姓名,具帖聞於直月。

 

朔望拜先聖畢,徹神位。

 

拜先生,分班相拜而退。

 

是日放假。

 

教之靜坐,以求放心。

 

若遇鄉約會日,拜畢,仍留供事,用次日放假。

 

或於放假日演習諸禮,或聽審音樂,或仿釋奠之樂以舞《勺》,或做幹戚之制以舞《象》,務養其耳目血脈,使溫醇恭敬,不至拘迫。

 

彼必樂於聽從,而無嬉戲逃避之事。

 

若四時之祭及高曾祖考忌日,預期給假。

 

若無故而逃學一次,罰誦書二百遍;

 

二次,加樸撻,罰紙十張;

 

三次,撻罰如前,仍罰其父兄。

 

其有好酒博奕、逸遊驕縱者,不帥教而悖逆非毀及幹犯彛倫者,重治之;

 

不改,則送有司問罪。

 

在城丁多有暇者,以是為常。

 

鄉村務農丁少,照例毎年十月初開學,臘月終罷。

 

各父兄務隆待師之禮。

 

歲晚罷館,父兄帥子拜送,各申待師之敬。

 

四時無事不許輕至社學,求師請對。

 

其束修務從俗加厚。

 

在城大館官給銀二十兩,有司以禮待送。

 

在鄉則約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錢。

 

若待之不以禮及有始無終者,必罰。

 

為師者崇四術以教諸生,鄉約會日,則舉行焉。

 

一曰書。

 

凡社學,置簽筒。

 

鄉約會日,講書一章,須有關風化者。

 

先生講畢,抽簽,諸生以次出講。

 

俱用正音。

 

約眾端坐拱聽,毋得詰問譏笑。

 

若講《小學》、《日記故事》,亦如之。

 

若律令、《大誥》、《教民榜》,則許諸人請益。

 

二曰詩。

 

三曰禮。

 

凡社學,置文公《家禮》,禮器、祭器,如三加緇布等冠,香案、祝版、酒註、杯盤之類,並楷書《四禮條約》揭於壁。

 

鄉約會日、行冠昏等禮畢,許各父兄質問,教讀逐一講解。

 

喪禮難習,有喪來問者,宜考究示之。

 

四曰樂。

 

凡社學,置樂器,備八音,略如釋奠之數。

 

鄉約會日。

 

或擊魯薛鼓之半以習投壺;

 

或擊魯薛鼓之全以習射儀;

 

或習彈琴;

 

或習吹笙;

 

或審音於言,如宮舌居中、商口開張之類;

 

或審音於聽,如凡聽宮如牛鳴竇中,凡聽商如離群羊之類;

 

或調聲詩以比琴瑟,或講究律呂大指。

 

皆可。

 

如有年長不習舉業、願來學樂歌詩者,許與諸生同事。

 

凡諸生有善者,直月書於善籍父兄名下,待祭社,會鄉老約眾共以三物推舉之:一曰性行,二曰經義,三曰才能。

 

有司取入儒學,則具以名聞。

 

中選多者,免為師之人雜泛差徭,生員則優以廩膳。

 

既入儒學而以學荒行虧見黜者,罪其師。

 

右件出明道程子《文集》、東萊呂氏《學規》及見行禮部學政,參用崑山魏氏、泰和歐陽氏社學條約而潤色之。

 

倘肯遵行,必能正風俗,得賢才,而唐虞三代之治因可復也。

 

在城大館器用,有司宜各措辦。

 

若閭巷荒僻,不能盡如制者,亦宜竊取其意,務行於鄉,使風化有所禆益。

 

教讀任一鄉風化,與約正等公選於眾,推年高有德者,毎裏一人,類送在城四隅大館,轉聞有司,點作該圖鄉老,使專一在鄉聽訟管倉。

 

別無可推,則約正、約副內一人為之。

 

又選其次者一二十人為眾鄉老。

 

開館之日,楷書《諭俗》六條、《勸民》二事及《四禮條件》,皆正句讀,使之傳寫,各分投勸諭,深山窮谷必至,務多方以化導之。

 

諭俗六條:一曰教子弟以興禮義,二曰禁火化以厚人倫,三曰辟異端以崇正道,四曰敦樸儉以保家業,五曰息爭訟以免刑罪,六曰化愚頑以息盜賊。

 

勸民二事:一曰勸農,二曰勸孝。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52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8:55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三


諭俗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為諭俗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人才之賢否系於風俗,風俗之美惡在於漸摩。

 

近見得本省系古南越,地稱鄒魯,民雜華夷,文獻固有源流,淫邪尚當洗滌。

 

與其治於為惡之後,不若化於未惡之先。

 

況民秉彛,本乎天性,好善惡惡,皆出自然。

 

奈何閭閻有便安之習,教化無切實之功,相染為風,遂成弊俗。

 

茍不曉諭丁寧,何以轉移變化?

 

上司深愛爾民,做好人,幹好事,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守本分業,為太平民,不犯刑條,何等快活!

 

不致禍敗,何等安康!

 

今乃愚信邪奸好訟,強淩弱,眾暴寡,淫侈耗財,放縱敗家,傷倫亂俗,有傷風教。

 

今上司欽奉勅諭,興復民間社學,訓教童蒙,以為育才之本。

 

其民間一切故弊有礙勅例教法者,悉行禁約區處。

 

合先曉諭汝四民,毋得有違。

 

違者送官問罪,定不敢恕。

 

所有諭目禁約,開示於後。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53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教弟子以興禮義

民生有欲,非教不善。

 

方今聖明在上,禮樂大興,茲欲一道德,同風俗,必當後刑罰,先教化。

 

然學有大小始終,今社學之設,所以正其始於先。

 

於是教以大人之學,斯可成其終於後。

 

凡為父兄者,如有子弟年六七歲至十四歲未冠者,俱要送入社學。

 

社學之教,不專於念書對句,務要教其愛親敬長、隆師親友,習禮樂,養性情,守教法,禁遊逸,遠玩好,戒驕縱。

 

如此教之,斯可變化氣質,為大學之基本。

 

今人空教子弟念書對對,念得對得,固是子弟聰明,但不知子弟情性何如,氣質何如,事親何如,交友何如。

 

手不執灑掃之事,身不習趨事之勞,耳不聞正樂,目不見正禮,隨子弟自家資質做去,多有率意妄行、習與性成、惡人同歸者也。

 

至於入大學之時,氣習已深,不復自知其非,所以陷於一偏而不能有成者眾矣。

 

其間有能成者,亦資質之美而已。

 

故聖人有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學也。

 

」立學之後,不論文武貧富之家,皆一體遵依《社學教條》,毋得違悖。

 

一,立學之後,汝四民如有能從教化,樸實尚義,好詩好禮,善處彛倫,能和鄉裏,篤教子孫,足為一鄉敬信者,許裏中老而有德者告於社學之師,訪問得實,書於揚善簿內,以待上司查考,以禮褒勸。

 

一,父兄如有故違不送子弟入社學者,上司定行提問坐罪。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56

泰泉鄉禮 卷第三


禁火化以厚人倫

孝順父母,是我太祖高皇帝親口教詔汝民第一件好事。

 

父母當初生我,愛我如金玉,痛我如肺肝,子一有病,祈天禱地,問蔔求醫,廢寢忘飡,惟恐子身不安。

 

子或湯爛火傷,即撫胸涕淚。

 

愛子之心,人人如此。

 

為人子者,以父母愛我痛我之心去愛痛父母,何患不能孝順乎?

 

今於父母生時觸怒得罪,可殺可剮,父母死日即火燒路棄,可痛可傷。

 

此固久安之陋習,亦由有等師巫謬彰邪說,惑亂民心,以西天為極樂,火化為歸仙。

 

不知西天是夷鬼之地,父母何居?

 

火化乃炮烙之刑,父母何罪?

 

不思愛痛深恩,顧乃以讎報德,既煎熬其骨肉,必飄散其神魂。

 

日後雖有思親之時,祭之不享,哀之無益,禽獸同歸,天人共怒,家道兇亡,子孫衰替,皆本於此。

 

自今以後,切須聽我教誨,生時盡心孝順,死後隨力葬埋。

 

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見也。

 

貧者穴土藏棺,存禮而已。

 

不許輕信風水禍福之說,及興發某房之說,停藏父母至數十年不葬,以致屍棺暴露,鴉飡狗食,傷害天和,變生瘟疫,惜哉痛哉!

 

曉諭明白,聽者省之。

 

一,民間有義舉助喪及周恤患難孤幼者,裏人當報於社學師,書於簿內,待上司查賞褒勸。

 

一,未葬者,限一月葬畢。

 

違者裏甲鄰人族長呈送本縣問罪。

 

如過限不呈,上司訪出,一體治罪。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57

泰泉鄉禮 卷第三


辟異端以崇正道

禁止師巫邪術,律有明條。

 

今有等愚民,自稱師長、火居、道士及師公、師婆、聖子之類,大開壇場,假畫地獄,私造科書,偽傳佛曲,揺惑四民,交通婦女。

 

或燒香而施茶,或降神而跳鬼。

 

修齋則動費銀錢,設醮必喧騰閭巷。

 

暗損民財,明違國法。

 

甚至妖言怪術,蠱毒采生,興鬼道以亂皇風,奪民心以妨正教。

 

弊固成於舊習,法實在所難容。

 

爾等愚昧小民,不知死生有命,富貴在天,且如師巫之家,亦有災禍病死,既是敬奉鬼神,何以不能救護?

 

士夫之家不祀外鬼邪神,多有富貴福壽,若說求神可以祈福免禍,則貧者盡死,富者長生,此理甚明,人所易曉。

 

今我皇上一新政化,大啟文風,淫祠既毀,邪術當除。

 

汝四民合行遵守,庶人祭先祖之禮,毋得因仍弊習,取罪招刑。

 

一、禁約之後,師長、火居、道士、師公、師婆、聖子、尼姑及無牒僧道各項邪術人等,各赴府縣自首,各歸原籍,別求生理買賣。

 

故違者,上司定行拿問如律。

 

一、民家只許奉祀祖宗神主,如有私自奉祀外神、隱藏邪術者,上司訪出問罪,決不輕恕。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58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敦樸儉以保家業

夫四民之家,有千金之產者,有一金之產者。

 

奢者以千金而不足,儉者以一金而有餘。

 

何也?

 

奢者勉強隨人,妄用無節,口好肥,身好懶,驕淫奸盜由此而至,所以雖有千金,亦必至於窮困。

 

儉者隨分守己,節用省事,減嗜欲,務勤儉,循理避禍,不至喪敗,所以一金之家,反能長久而不困窮。

 

今之四民,毎毎聘禮則虛張儀物,嫁女則多耀奩妝,設酒則將無作有,鬥勝則借假為真,只取一時好看,不思日後有無,此愚偽之俗,禍敗之機也。

 

何不反奢從儉,以圖長久受用,不致眼下窮忙!

 

古人云:人能咬得菜根,則百事可做。

 

此言極有理。

 

願爾民思之念之,無貽僭侈之罪。

 

一、頒行《四禮條件》,各宜遵行。

 

違者許人告首,送上司治罪。

 

一、民間酒店賣酒,假以賣酒為名,實乃淫人取利,大傷風化。

 

違者上司定行訪拿治罪。

 

一、服色居室,婚喪祭葬,有違國朝禮制者,送官治罪。

 

一、為父兄者,有宴會,如元宵俗節,皆不許用淫樂琵琶、三弦喉管、番笛等音,以導引子弟未萌之欲,致乖正教。

 

違者拿送上司治罪。

 

其習琴瑟笙簫古樂器者聽。

 

一、不許造唱淫曲,搬演歷代帝王,訕謗古今。

 

違者上司定行拿問。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8:59

泰泉鄉禮 卷第三


息爭訟以免刑罪

近來風俗多好詞訟,其故何也?

 

民不被教,喪失良心故也。

 

陰險詭詐是殺身之藥,貪利害人是斬身之刀,強梁者不得好死,教唆者到底傷身。

 

賭博淫行者,終身破敗。

 

剛忿不忍者,多致官司。

 

今特與爾民約:凡有父子兄弟夫婦不相親睦,及爭財異業以至飲酒博奕、打鄰罵裏、教唆賭博、姦淫盜惡、謀為不善、打點誆騙等項,以毎月朔望兩日相會裏人於裏社中,有過失者許自陳說,或族長鄰人陳說。

 

如小事有不平者,眾人勸戒處置。

 

事關大惡者,眾人明言責救。

 

如有不從,擇老者數人同至其家責勸。

 

如再不從,許地方鄰人同族長赴各該衙門呈治。

 

如有互相容隱、不行勸責呈治者,事發之日,拿送上司治罪。

 

一、裏中如有能改過自新、變惡為善以循禮教者,許裏中老而有德者告於社學之師,訪問的實,書於改過簿內,以待上司查賞。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0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化愚頑以息盜賊

近來各處地方,往往為盜,刦掠良民。

 

方今上司留心教化,爾民切宜體悉。

 

且為盜一事,未必盡是爾民之罪,亦由平日養之無道,教之無術,禮義不聞,良心喪失,田疇旱潦而不知,賦役繁苛而不恤,饑寒迫身,不顧廉恥,但求一時之活,不顧後日之誅。

 

於是惡染鄉閭,財動親戚。

 

強者得利,富者坐分。

 

善者無依,弱者必死。

 

遂成大盜,流毒四方。

 

其間弊病,難以悉舉。

 

今爾民於無事之時,善心有時發見,即當自家思量:我如此做賊,固不勞耕作,不煩稅役,可以足食足衣。

 

且歷觀昔時為盜之家,今尚有幾家得存不至絕滅者乎?

 

況且如今聖明在上,天下太平,何不乘時歸化?

 

萬一不然,未免家散人亡。

 

縱使逃去別方,亦是一生百死,肉膏草野,骨餧狗豬,終為無祀之鬼。

 

父母妻子奔亡,祖宗產業丟棄。

 

到此時節,計拙心回,要做好人,亦做不得,豈不恨哉!

 

若爾民自謂實有勇力,死亦不怕,此便是至愚至蠢者也。

 

千日殺人,一朝必敗,豈有做賊而能長久者乎?

 

今吾深惜爾民樂於禍敗而不思求活,所以誠心直說,明白曉諭,使爾民從此向化,做個好人,取些安樂福壽,豈不好過殺人為盜、東逃西避、終遭刑戮者乎?

 

一、上司欽奉詔書,有能遵體各歸原籍耕種者,許爾自來聽教,上司即與爾立社定鄉約,使爾各安生理。

 

曉諭之後,如有能先來聽教者,上司定行重賞。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2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勸農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為勸農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農。

 

農不力,則不足以養。

 

養不贍,則不足以教。

 

故先王之教其民也,因天地之性,順人物之生,分土受田,統之以鄉州黨族閭裏,而導之以孝友睦婣任恤。

 

故行不出倫理之外,士不出畎畝之間。

 

《漢書》曰:「餘子遣入序室。

 

」所謂餘子者,父在則子余,兄在則弟余。

 

故天下生員,皆名弟子,其職在入孝出弟,而所以教之者,在稼穡出作入息之期。

 

後世分教養為二,故一登講堂,永恥民事。

 

有父兄荷蓑笠而子弟衣輕裘,見達官貴人,雖惡人必竦然起敬,見胼手胝足,雖至親而赧然愧之者。

 

是雖冠服如士人,其孝友之實,曾不如塗之人矣。

 

見奉禮部學政勘合,凡入學生員,必求子弟曾知稼穡、有孝弟實行者取之,仍查篤實父老,以耕讀為事者,量加賞勞,以廣子弟孝友務本之心。

 

至於興修水利以便農民,招徠流民以闢土地,責令有司著實舉行,違者治罪。

 

為此,誠恐鄉民不知勤務農業,理合先行勸諭。

 

今錄朱文公勸農條目,開具於後:一、大凡秋間收成之後,須趁冬月以前,便將戶下所有田段一例犁翻,凍冷酥脆。

 

至正月以後,更多著遍數,節次犁杷,然後布種。

 

自然四泥深熟,土肉肥厚,種禾易長,盛水難幹。

 

一、耕田之後,春間須是揀選肥好田段,多用糞壤拌和種子種出秧苗。

 

其造糞壤,亦須秋冬無事之時預先剗取土面草根,曬曝燒灰,旋用大糞拌和入種子在內,然後撒種。

 

一、秧苗既長,便須及時趁早栽插,莫令遲緩,過卻時節。

 

一、禾苗既長,稈草亦生,須是放幹田水,子細辯認,逐一拔出,踏在泥裏,以培禾根。

 

其塍畔斜生茅草之屬,亦須節次芟削,取令凈盡,免得耗土力,侵害田苗,將來谷實必然繁盛堅好。

 

山原陸地可種粟麥麻豆去處,亦須趁時竭力耕種,務盡地力,庶幾青黃未交之際,有以接續飲食,不至饑餓。

 

一、陂塘之利,農事之本,尤當協力興修。

 

趁未耕種之時,各將自己田畝開浚陂塘,修築圩岸,毋至後時,追悔莫及。

 

如有怠惰不趁時工作之人,仰眾列狀申縣,乞行懲戒。

 

如有工力浩瀚去處,私下難以糾集,即仰告縣官為修築。

 

如官不即措置,即告於鄉約,約正及鄉老別為區處。

 

一、桑麻之利,衣服所資,切須多種桑柘麻薴。

 

婦女勤力養蠶織紡,造成布帛。

 

其桑木,毎遇秋冬,即將旁生拳曲小枝,盡行斬削,務令大枝氣脈全盛,自然生葉厚大,餧蠶有功。

 

一、本鄉貧民往往逃在他鄉者,各家挨查招回,及時耕種。

 

一、吃酒穿衣,甚妨農事。

 

若不系祭祖祭社兇吉聚會,及造作屋舍之時,俱不許吃酒。

 

其穿衣俱不許長袍大衫。

 

一、大凡農桑之務,不過前項數條。

 

然鄉土風俗亦自有不同去處,尚恐體訪有所未盡,更宜廣詢博訪,謹守力行,只可過於勤勞,不可失之怠惰。

 

《傳》曰:「民生在勤,勤則不匱。」

《經》曰:「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

此皆聖賢垂訓明白,凡厥庶民,切宜遵守。

 

右件榜文,勸諭民間,各請體悉前件事理,父兄教誨子弟,子弟遵承教誨,務熟本業,耕耘收斂,以養父母,勿得惰遊賭博、吃酒穿衣,妨廢農桑。

 

庶幾衣食給足,禮義興行,感召和平,共躋仁壽。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3

泰泉鄉禮 卷第三


勸孝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為勸孝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父母之心,本於慈愛,子孫忤逆者,不欲聞之官,何也?

 

富貴者恐貽羞門戶,貧賤者亦望其回心反哺,故皆含容隱受。

 

然父母吞聲飲恨之際,不覺怨氣有感,是以世之不孝者,或斃於雷,或死於疫。

 

後世衰弱,都受天刑。

 

嗚呼!

 

王法可倖免,天誅不可逃,為人子者,可不孝乎!

 

為此,誠恐村峒俚民及猺獞等未能知悉,理合先行勸諭,毎朔望誓於裏社,有不孝者,明神誅殛。

 

今錄勸孝文一道,開具於後:《孝經》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

 

謹身節用,以養父母。

 

此庶人之孝也。

 

」此《孝經》乃聖人所作,我太祖高皇帝教訓庶民孝順父母,亦不過此意也。

 

凡各村峒俚人猺獞,俱系庶民,你毎到春來便耕田,夏來便耘田,秋熟及時收割禾稻,冬閉及時修整屋舍,早起便幹家事,晚睡莫出村鄉。

 

都看天時,幹爾生計,此便是用天之道。

 

高田種早,低田種晚,隨地所宜,栽種果菜。

 

硬泥築作垣墻,軟泥燒作磚瓦,鋤得深闊,砌作魚塘,此便是因地之利。

 

又念我身父母所生,十月懷胎,三年乳哺,被人殺害,可惜父母,負了深恩,得忍且忍,莫要打人,「打人」人亦打爾。

 

得休且休,莫要殺人,殺人人亦殺爾。

 

常在家中,莫出外去,此便是謹身。

 

財物難得,常要愛惜。

 

食足充口,不須貪味。

 

衣足蔽體,不須奢華。

 

莫喜飲酒,飲多失事。

 

莫喜賭博,好賭敗家。

 

此便是節用。

 

毎日早起,帶子弟向父母前作一揖,送上新茶一鐘。

 

早飯、午飯、晚飯,都請父母上坐,與妻子旁邊看照飲食。

 

父母夜睡,先去床前看一看。

 

毎出門,與父母說知,作一揖,歸來亦作一揖。

 

如無父母,早起即去陰靈神座前作一揖,有茶有飯,都去供養,如在生前一般。

 

如父母要作歹事,小心勸諫。

 

你能謹身,便不憂惱著父母,能節用便不饑寒著父母。

 

能此二者,即是孝順。

 

故曰「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

 

」如不肯孝順父母,不犯王法,便遭天刑。

 

我念古人詩與你聽:古人詩云:「世有不孝子,浮生空碌碌。

 

不念父母恩,何殊生枯木。

 

百骸未成人,十月居母腹。

 

兒身將欲生,母身如殺戮。

 

父為母悲辛,妻對夫啼哭。

 

一日見兒面,性命喜再續。

 

母臥濕床席,兒眠幹裀褥。

 

兒睡正安穩,母不敢伸縮。

 

全身在臭穢,不暇思沐浴。

 

乳哺經三年,汗血計幾斛。

 

病痛百千般,求神與占蔔。

 

出入必追隨,飲食從所欲。

 

一旦得好妻,魚水情和睦。

 

父母責一言,含嗔怒雙目。

 

妻或罵百句,陪笑不為辱。

 

父母歸泉下,兄弟分財谷。

 

不念父母骸,焚燒葬山谷。

 

世間如此人,不異禽與畜。

 

慈烏能反哺,羊羔猶跪足。

 

天地雖廣大,不容忤逆族。

 

早早悔前非,莫待天誅戮。

 

」已上四件,各用紙接續寫去。

 

《四禮條件》一張,《諭俗文》一張,以諭四民。

 

《勸農文》一張,專諭耕戶之民。

 

《勸孝文》一張,一諭俚峒蠻民(俚音黎。

 

《四禮條件》見第一卷)。

 

毎月,約眾輪坐東西塾者,稽考教讀善惡,以聞於直月。

 

善者眾共加禮,惡小則鄉約會日面戒勵之,情重則公同裏排及本鄉在學生員共糾舉而斥之。

 

徇私妄言教讀過惡者,有司各提問治罪。

 

教讀為一方師表,宜衣冠不離於身,言笑俱不可茍。

 

亦不可奴顏婢膝,趨承一應官司,下同隸卒。

 

若有等自談聖賢,行如狗彘,或陰受財賄,唆寫詞訟;

 

或恃官長禮貌,挾此淩人;

 

或因師生名分,動輒需索,稍不如意,立致訟端;

 

或因鄉黨私忿,編排鄙俚詩謠,黑夜匿名竄貼,玷人德行;

 

或因生徒不從,勉強邀致,不顧朋友情分、鄉黨非笑。

 

凡此不惟不能化人,而反賊夫人之子。

 

如有此等,約正、約副、本圖老人以眾斥去之。

 

若來自異鄉者,一體驅遣。

 

情重送官究問。

 

另選端謹之人代替。

 

若互相容隱及誣揑不以實,事發俱各重究。

 

若教讀過惡小而可恕者,量罰其束修銀谷入社倉備賑。

 

教讀常用勸諭鄉民,毋妄興詞訟,惟聽命鄉老,亦毋得輒以故違鄉約,赴官司告擾。

 

其有能化導一鄉成俗者,約正、約副等公舉其善呈聞,有司待以殊禮,非生員及無官者,遇例給與冠帶。

 

右件出《朱子大全》、西山真氏《文集》及見行禮部學政、崑山魏氏社學榜文、莆田鄭氏社規,其有不盡合鄉俗者,許教讀言於有司潤澤之,務在可行,勿為虛文已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4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凡社有學則有倉,保甲時當看守,立鄉老掌之,與教讀及約正等公同出納,有司毋得幹預抑勒。

 

各社除有倉去處,若初創立者,就於大戶家借一大櫃,或竹圍,收貯滿,則復置。

 

待積有息穀,約正與管倉鄉老以漸區處,立為厫座三間,分囤新陳,以便挨支,使經久堅固。

 

保甲四時巡察,謹慎盜賊水火。

 

儲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義勸,三曰罰入。

 

公借者責償。

 

凡官司出谷本,謂之公借。

 

冬間,教讀同約正及管倉鄉老具領有司將預備倉谷準令借支,分貯各社,聽民自便。

 

春散冬斂。

 

仍令每石收耗息一鬥,積出本谷還官。

 

以裏分闊狹、人民多少為率,務在充足。

 

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隨宜定數,不足則準令借支。

 

本衙門日逐問過詞訟贓罰紙價及稅契給引等項一應無礙官銀糴谷,俟結局日,以糴本還官。

 

如遇地方水旱,度知歲事歉收,就將此谷賑貸,竢豐年抵鬥還官。

 

此等公借之谷,俱官出付照,管倉鄉老具領,定立限期,責其償還。

 

見行事例,系約正人等舉殷實戶領糴,僉撥鬥級管守,選委官員查盤。

 

敢有約正人等妄稱殷實,意在誆騙、久借不還,及通同鬥級作弊者,許教讀及管倉鄉老檢舉,送官司治罪。

 

若按朱子舊法,公借米六百石,積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數六百石還官,余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立社倉。

 

誠恐古今異宜,在良有司隨時斟酌。

 

右件雖系社倉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齊,交代不常,收息之時,吏胥行文易生奸弊,與有司幹預抑勒何異?

 

今定議,惟聽約正與教讀從長議處,姑存其條,以竢君子,幸毋遽舉行也。

 

義勸者賞善。

 

凡軍民良善之家有願備谷,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倉備賑者,就赴有司告明,領賞義票一紙,徑赴本鄉社倉交納。

 

後本人倘有過失,賫原得賞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責,量免;

 

三石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

 

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

 

只許一次,原票銷繳。

 

若五十石者,賞以花紅。

 

一百石者,賞以花紅、羊酒。

 

二百石以上者,賞以花紅、羊酒,選其子弟一人充儒學生員。

 

一千石以上者,照例旌表門閭,選其子弟二人充儒學生員。

 

原給與義票,遇杖罪,量免。

 

其毎歲收成之際,除無田,不拘大小戶,沿門入谷一鬥,慳吝不與者,值月紀其過於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5

泰泉鄉禮 卷第四


賞票式

某府州縣為賞義事:今據某坊廂鄉都屯堡某圖良民某情願出谷若幹石,貯在社倉備賑。

 

仰管倉人役依票收貯,登簿鈐記。

 

仍出實收一紙,連原狀付本告呈繳,毋得隱瞞,有孤善念。

 

須至票者。

 

罰入者免罪。

 

凡鄉約中犯義之過,罰谷五石,輕者或損至四石、三石。

 

不修之過,罰谷一石,重者或增至二石、三石。

 

直月於過籍內註銷。

 

社學生逃學三次者,罰谷一石。

 

管倉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聽訟或承詞,若告情虛願息者,罰谷一石;

 

事輕者六鬥。

 

如被告理虧願息者,罰谷二石;

 

事輕者六鬥。

 

原告情真者,罰谷三鬥。

 

俱社學移票入倉。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6

泰泉鄉禮 卷第四


移票式

某社學教讀、約正、約副、社祝某人等為鄉約事:有某裏某人等該納(罰犯、沿門)谷共若幹,據送到學,理應貴倉收掌。

 

合令該管鄉老並應納人等送倉交納,煩照數收貯給票,本老收照。

 

仍希回票過學,以憑查考,庶不有誤。

 

須至票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7

泰泉鄉禮 卷第四


計開:

犯約谷若幹。

 

童生犯逃谷若幹。

 

原犯谷若幹。

 

被犯谷若幹。

 

沿門入谷若幹。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8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回票式

某社管倉鄉老某人等為鄉約事:準社學票送某人等該(罰犯、沿門)谷共若幹,本倉依數收貯、票給本倉備照外,理合回票知會,煩為作數施行。

 

須至票者,計開如前。

 

出納之法有六:一曰正鬥斛,二曰稽斂散,三曰審借貸,四曰時糶糴,五曰恤貧窮,六曰賑荒歉。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09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正鬥斛(一條)

凡有司不理社倉事務,約正人等豈宜坐視鄉人窘乏?

 

各用義勸等法,約正等公同校正鬥斛,許自花押。

 

凡花押處,用金漆抹過,以防作弊。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10

泰泉鄉禮 卷第四


稽斂散(八條)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冬斂自十月至十二月終止。

 

凡耗蝕,依邊方事例,毎年每石許退耗蝕二升。

 

凡耗息穀,毎石一鬥,豐年照數斂收,中饑減半,大饑則盡免。

 

凡散斂等項數目,約正、約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輪親寫,或本人自寫,寫畢,於尾用自已花押鈐記。

 

毋得疏略及顧覓書手代寫,恐生弊端。

 

凡管倉鄉老,置籌一百根。

 

毎散谷、收谷,只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

 

直月插籌次第出入。

 

凡谷入倉時,俱要幹圓潔凈,毋得插帶糠粃沙土。

 

及出納之時,如有此等,即系作弊,不得收受。

 

根究作弊之人,送官懲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倉鄉老飯谷,毎月一石。

 

簿籍筆墨錢,毎年用谷一石。

 

俱於息穀內動支。

 

凡管倉人役那移隱瞞不登簿者,多收谷數及安貯不如法者,查實送官,計贓論罪,加倍追償,就貯該倉,以備賑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11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審借貸(六條)

凡鄉禮綱領內所定上中、下戶,俱系富家。

 

三等之下,田不及一頃者為稍富;

 

無田而力農佃租、歲收至五十石者,定為稍貧;

 

無田而傭工、衣食不充者,定為極貧。

 

毎遇青黃未接之際,於保甲簿內稽查。

 

非稍貧、極貧之民,不與給貸。

 

凡借貸者,於保甲牌內,十人共具保結一紙,責甲總於冬收日催取還倉。

 

凡借者有三:士無恆產而有恆心者借,力農者借,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遊手遊食者不借,素無信義而人不肯保結者不借,一次負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革出社。

 

若能悔罪自納、有保結者,又準借支。

 

凡遇春耕時,有社內貧民缺種子者,當告該甲轉告約正人等,立借票一紙,借五鬥以下,不必起息;

 

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鬥。

 

至冬收令各抵鬥補倉,經收人役於原借票下註收訖二字。

 

約正收執,先鄉約二日,類總於簿內註銷。

 

凡遇豐年,稍貧、極貧人戶不願請貸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戶願借者聽,亦具保結,甲總依限催還。

 

始不與借,慮谷易竭;

 

終則許借,慮谷易陳。

 

此乃時措之宜。

 

違者必罰。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13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時糶糴(五條)

凡倉谷,先年藏者謂之陳,當年藏者謂之新。

 

宜毎年囤作一處,挨陳以支,支不盡,則糶陳糴新,使勿至於紅腐。

 

若官軍月糧不足,上司宜糴,取給價還倉。

 

凡積谷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間一行之。

 

谷賤時則增價而糴,谷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

 

凡積谷既多,富家請糶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外,許照時價糶與,毎一石利息三鬥,用本甲保結,立數附簿。

 

冬收償還,雖大饑不減。

 

因而誆騙者,送官重治。

 

凡糴谷入倉,挑腳搬運派約眾人各一石,不足,則於息穀內動支顧覓。

 

凡平糴法,宜仿其意,毎遇豐年,分上中下熟三等。

 

上熟之年,毎戶收一百石者,斂十石。

 

中熟之年,毎戶收三百石者,斂十石。

 

下熟之年,毎戶收五百石者,斂十石。

 

不豐不歉之年,惟沿門入谷。

 

及遇兇年,亦分三等。

 

小饑則發下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上熟之所斂而糶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14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恤貧窮(三條)

凡息穀既多,當行義倉之法。

 

社內年長不能婚、貧死不能葬、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量為救恤,而不責償。

 

直月免於約眾科斂。

 

凡社內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憐恤。

 

息穀毎人月支三鬥,旋多旋增,以九鬥為率。

 

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與錢米。

 

天暑道路多渴者,施以茶湯。

 

皆於息穀內支。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15

泰泉鄉禮 卷第四


賑荒歉(十二條)

凡遇荒歉異常,約正查社內貧民及流民多寡,量行造米,或糶取錢及銀,以濟其急。

 

或移民就粟,或轉粟就民,隨宜斟酌。

 

十五歲以上,毎口日支米一升。

 

十五歲以下,毎口日支米五合。

 

如不願米,折錢或銀與之。

 

若民口數多,患其擁並,令各家用紙半幅,上書某家口數若幹,合請米若幹,或錢若幹,實貼各人門首壁上。

 

直月具數同各牌甲領出,沿門審實給散,開數送社學、約正等公同老人算結,登於文簿。

 

凡官司賑濟,多虛應故事,難於周遍。

 

或委非其人,以致冒名關領、詭名盜支等項情弊多端。

 

今鄉約、保正既行,人各相識,上中下三等富戶及三等之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領,又易周遍。

 

然猶有二慮:一曰遲緩,二曰侵欺。

 

遲緩則餓死數多,侵欺則民不沾惠。

 

宜誓於裏社,互相誓戒。

 

敢有將米穀錢銀領出而託故遲緩不行、意在侵欺圖利。

 

銀或換以低假錢,或換以新破者,約正、教讀人等公共檢舉,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眾谷盡,約正等當念人命關天,不宜坐視,與同約眾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糴米豆歸本社內,或依原價出糶,或照前法賑給。

 

凡流民大餓入境者,作粥人給一碗。

 

粥要極稀,毋令至飽。

 

若時氣相染成病者,預儲醫藥,直月同保甲沿路沿門給散。

 

死者作急顧人埋瘞,毋令暴露熏蒸。

 

凡社內稍豐而鄰社大荒,閉糴及糶而索價過多者,皆紀其過於籍以行罰。

 

若糾眾搶刦谷禾者,保甲嚴行巡察,違者以強盜送官重治。

 

凡遺棄小兒於道路,責付無子之家收養,長作義男使用。

 

有慮他日父母認取推託不收者,日支米五合,長充社夫,不得歸宗。

 

凡饑饉後民無牛者,人給一具,於息穀內動支,保甲立數在簿。

 

冬收取回原價,不許因而拖負。

 

凡救荒有藥餌,服之可以不饑。

 

曾經效驗者,依方修合,人各給與,於息穀內動支。

 

凡流民數多,分與各保甲帶管,毋令生變。

 

社內壇屋圩岸、橋梁道路之類相應修建者,毎精壯五人挾帶老弱五人,派一排甲管之。

 

散處其人,代為造飯,以便薪水,免其自爨,各興工修建。

 

若一切不急之工,則皆停止。

 

流民既已存活,願留者編入保甲,與之牛具種子,趁時耕作。

 

其不願留者,量給口糧,發回故鄉。

 

各書姓名,扣算支過數目並發回年月,以憑查考。

 

凡賑谷不足,約正查本境內山林陂澤之利可資以生者,與教讀等具呈上司,聽貧民流民擅取。

 

凡兇荒之年,要使男女相保。

 

約正等於保甲內查將昏而未成婚者,減殺其禮,責令完聚。

 

或出錢谷助之,於息穀內動支。

 

凡兇荒之年,以喪禮從事。

 

社學收藏樂器,不得歌詩奏樂。

 

社祭牲酒,量行減省備賑。

 

直月同保甲逐年收補倉厫簿書鎖鑰,約正人等公共分掌。

 

倉內屋宇什物,管倉鄉老人等常切照管,不得毀損及借出他用。

 

損失者,教讀同約正、約副根究賠償。

 

一應事宜,聽從民便,公共措置,有司不得幹預抑勒。

 

若儲蓄出納之數,歲終各送文簿,赴在城四隅大館,以憑查考。

 

情弊不明者,各呈送治罪。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19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文簿式

某州縣某鄉圖某社管倉鄉老某、教讀某、約正某、約副某某、社祝某會同鄉約、保甲,從公將某年分儲蓄出納數目逐一開具於後:

一、儲蓄

公借谷若幹

斂散支用各若幹

扣算見在若幹

義勸谷若幹

同前罰入谷若幹

同前

年月日管倉鄉老某押

社學教讀某押

鄉約

約正某押

約副某押

某押

社祝某押

保甲

甲總某押

某押

某押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0

泰泉鄉禮 卷第四


借票式(借牛具等項仿此)

某鄉保甲甲總某人名下貧民某人,為因缺乏種子、情願央凂本甲某人等作保,立票借到本社社倉(起息穀幾石,無息穀幾鬥)前去作種,至秋成仍以幹圓潔凈好谷抵鬥還納。

 

責在甲總同保人催理,決不敢負。

 

今恐無憑,立票約為照。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1

泰泉鄉禮 卷第四


收票式

某處社倉管倉老人某為鄉約事:今據甲總某、保人某帶同借谷貧民某到倉納還原谷若幹石(息穀若幹鬥,無息則不書),收訖,立此實收,繳回貴學,以憑查考。

 

須至票者。

 

以上出《朱子文集》、見行事例,參用廬陽吳氏、晉江曾氏、莆田鄭氏社倉文移,教讀與鄉約斟酌施行。

 

若有司假此勾提富民出谷催督糶糴,因而索取贓賄者,許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公同約眾連名具呈,上司糾舉其惡。

 

若能留心倉谷,以朱子為法,而因事被誣者,眾共具呈保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3

泰泉鄉禮 卷第五


凡城郭坊廂以及鄉村,每百家立一社,築土為壇,樹以土所宜木。

 

以石為主,立二牌位,以祀五土五穀之神。

 

設社祝一人掌之。

 

壇制,宜量地廣狹,務在方正,廣則一丈二尺,狹則六尺,法地數也。

 

高不過三尺,陛各三級。

 

壇前闊不過六丈。

 

或仿州縣社稷壇,當北向,繚以周垣,四門紅油,由北門入。

 

若地狹,則隨宜止為一門,木柵,常扃鑰之。

 

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上露圓尖,余埋土中。

 

神牌二,以木為之,朱漆青字,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

 

座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

 

度用周尺。

 

一曰五土之神,在左;

 

一曰五穀之神,在右。

 

土者社也,谷者稷也。

 

臨祭,設於壇,以案卓盛頓。

 

祭畢藏之。

 

其案卓各一,各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二尺三寸。

 

壇前具架懸鼔,以備行事集眾。

 

以二祭禮神。

 

一曰祈,二曰報。

 

以六號事神,一曰告,二曰禱,三曰誓,四曰罰,五曰禳,六曰會。

 

約正人等預行編定,凡入約者,每歲一人輪當會首。

 

社祝督令社夫常川潔凈壇所。

 

祭器用牲桶二,鍋五口,牲匣二,祝板一,酒尊三,各連幕酒勺一,瓷盞六,瓷楪十二,香爐二,盥盤一,帨巾一。

 

主祭者有官,則祭服或冠帶;

 

無官者,如其服。

 

祭品,富鄉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楮錢隨俗從宜。

 

貧鄉不過三牲之類。

 

人各出銀二分,貧者半分,極貧者不必強之,仍令與會。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5

泰泉鄉禮 卷第五


祈用仲春祭期用黃歷二月內社日。

 

儀註:前祭一日,會首及預祭之人各齋戒一日。

 

會首先遣執事者掃除壇所,為瘞坎於壇所之西北,方深取足容物。

 

會首洗滌廚房鑊器,以凈室為饌所。

 

至晚,宰牲。

 

執事者以楪取毛血,與祭器俱寘於饌所。

 

祭日,未明,執事者於廚中烹牲。

 

社祝設五土五穀神位於壇上,五土居東,五穀居西。

 

設讀祝位於其後,設引禮及諸執事人位又於其後。

 

執事者於饌所實祭品於楪內,解牲體寘於二俎,寘酒於尊。

 

教讀書祝文於紙。

 

祭品既備,執事者各捧設於神位前,燃香明燭。

 

自會首以下,各服常服,盥手入就拜位。

 

立定,執事者執壺於尊中取酒,立於五土神位之左。

 

引禮者唱:「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執事者取毛血瘞於坎中。

 

引禮者引會首詣五土神位前,唱:「跪。」

會首詣五土神位前,跪,舉盞。

 

執壺者斟酒。

 

引禮者唱:「三祭酒。」

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

 

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

執壺者詣五穀神位之右。

 

引禮者引會首詣五穀神位前,唱:「跪。」

會首詣五穀神位前,跪,舉盞。

 

執壺者斟酒。

 

引禮者唱:「三祭酒。」

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

 

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

引禮者唱:「詣讀祝位。」

引禮者取祝立於讀祝位之左。

 

會首詣讀祝位。

 

引禮者唱:「跪。」

會首跪。

 

唱:「讀祝。」

社祝跪讀祝文。

 

訖,興,寘祝於案。

 

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

會首俯伏,興,平身。

 

引禮者唱:「復位。」

會首復位。

 

引禮者唱:「鞠躬。

 

拜,興;

 

拜,興;

 

平身。」

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執事者徹祭品。

 

社祝取祝文,焚瘞於坎所。

 

禮畢,飲,行會飲讀誓文禮。

 

祝文:「維某年某月某日,某府州縣某鄉某裏某人等謹致祭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曰:惟神參贊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賴生植。

 

時維仲春,東作方興,謹具牲醴,恭伸祈祭。

 

伏願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

 

神其鑒之。

 

尚饗。」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6

泰泉鄉禮 卷第五


報用仲秋

祭期用黃歷八月內社日。

 

儀註同祈禮。

 

祭文同前。

 

惟改「仲春東作方興」作「仲秋歲事有成」,「恭伸祈祭」作「恭伸報祭」。

 

凡春秋二祭,當遵古人社祈年報賽之禮,務在精誠,不許扮神跳鬼,以為盛會,致使男女混雜。

 

有司察其違者罪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8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事則告

凡立鄉約、延教讀、編保甲、建社倉,皆告於社。

 

凡民自他境來,初預鄉約、保甲者,謂之入社,社祝以告。

 

告畢,乃書其姓名於籍。

 

其有犯約之過、不修之過,罰而不悛者,逐之出社,告亦如之。

 

告畢,約正等公同約眾於籍除名。

 

凡告,社祝鳴鼓三通,約眾皆至,立於壇前。

 

社祝唱:「跪。」

約正以下皆跪。

 

社祝抗聲告曰:「某年月日,約正某等為某事敢告於神:惟神聰明正直,好善惡惡,凡食此土之谷者,孰不昭鑒!

 

尚冀默相,以底成功,使善者受福,惡者受殃,無作神羞。」

告畢,約正以下皆再拜而出。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29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9:30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求則禱

凡迎時雨、寧風旱、弭災兵、遠罪疾,為一鄉致福祥、去痛苦者,社祝必禱於社。

 

凡禱雨,先一日齋戒。

 

約正等禁鄉內屠宰。

 

黎明,帥約眾詣社取齊。

 

社祝伐鼓十二聲,用牲於社,唱:「鞠躬。

 

再拜,平身。」

約正以下皆鞠躬,再拜,平身。

 

約正詣讀祝位,跪。

 

社祝讀祝文曰:「維某月日,鄉約正某等敢禱時雨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皇皇上天,照臨下土,集地之靈,神降甘雨。

 

庶物羣生,鹹得其所。

 

惟神俯從民願,某等不勝瞻望哀懇之至。」

祝畢,唱:「鞠躬。

 

再拜,平身。」

約正以下皆再拜而出。

 

次旱禱,亦如之,惟不用牲。

 

必得雨乃止。

 

若雨多,求止雨,則鳴鼓百聲,用牲於社,祝曰:「雨已太多,五穀不和,人民失養,傷如之何?

 

社靈社靈,幸為止雨,調燮陰陽,除民所苦。」

禮亦如之。

 

謝得雨及雨止,俱用牲於社。

 

凡水火盜賊、疾癘刑獄,將至之時,約正等令教讀直述其事,為祝文付社祝行禱禮。

 

害已不及,乃用牲於社。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32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疑則誓

凡鄉約,誓於社,已見第二卷。

 

若鄉老聽一鄉之訟,戶婚田土、財貨交易等情不肯輸服,與社倉出納、保甲疑難之類,皆要質於社而誓之。

 

凡誓,鳴鼓七聲。

 

社祝唱:「跪。」

 

誓者皆跪。

 

社祝宣誓詞曰:「某人為某事若有某情,敬誓於神,甘受天殃,遭瘟招禍,兇於其身,覆宗絕嗣,滅其家門。

 

惟神其照察之。」

 

誓畢,誓者三頓首而退。

 

凡鄉俗有社生錢者,謂眾人合錢或銀若幹,總其數告於神。

 

生此錢者,出利息若幹,若此社神所與生也,用通財有無,以惠於無窮,理亦可行。

 

社祝掌其數而誓之,如前儀。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33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過則罰

凡鄉約內有不修之過、犯約之過及社學、社倉、保甲諸人有犯者,約正等督令什五之家,公同甲總以其人拱立於社,伐鼓十聲。

 

社祝唱:「跪。」

 

犯者跪。

 

抗聲攻之曰:「某人有某過,犯而不改,罰贖汝罪,入谷若幹於社倉。

 

尚冀汝自今改於其德,神降之休。」

 

犯者對曰:「某不肖,少失教以辱先人,以為族黨羞,神將降殃,昭受大戮。

 

今聞過,願修身改之。」

 

再拜而退。

 

既罰贖,後五日不改,約眾告於神,逐之出社,除名於籍。

 

若不肯罰贖與事情重者,教讀及約正等呈與聞於有司。

 

其不聞於有司以致事發覺者,治罪連坐。

 

凡童生小過當罰與小事當罰,其人甘受者,不必詣社行罰,庶免瀆神。

 

凡鄉人放犬豕雞畜之屬、縱容男女褻瀆壇所,及私停貨物者,直月舉出,執其人告於社,量情罰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35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患則禳

凡寺觀淫祠既廢,修齋念經、呪水書符師巫之徒終不可化者,難以誅戮,若使其失所,亦所不忍,皆分遣各社充社夫,令社祝掌之。

 

每遇水旱癘疫為人患害之時,使之行禳禮。

 

凡亢旱請雨,略依仿董仲舒法。

 

約正以下齋戒三日,以水日雩祭於社而請雨,行禮如禱儀。

 

以土為龍,身皆黑而尾白,長九尺,使丈夫八人、小兒八人,皆衣黑衣,丈夫扛龍,小兒讙呼曰:「烏龍頭,白龍尾,小童求雨天公喜。」

 

自北而南,又自南而北,乃歸於社,息焉。

 

復取五蝦蟇錯置社之中,掘池方五尺,深一尺,置水,埋蝦蟇其中而閉之。

 

及雨,則詣社行謝禮,用牲。

 

若雨不止及大水,則縈朱繩於社,伐鼓攻之。

 

雨止水消,謝如得雨儀。

 

凡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每社內立厲壇一所,以祭無祀鬼神。

 

每歲三祭,皆先一日告於社。

 

約正主祭,遵制。

 

以裏長僉名於祝。

 

春用清明,秋用七月十五日,冬用十月一日,俱行儺禮。

 

或十月不儺而移於臘月,謂之大儺。

 

凡儺,用狂夫一人,蒙熊皮黃金,四目鬼面,玄衣朱裳,執戈揚盾。

 

又編茅葦為長鞭,黃冠一人執之。

 

擇童子年十歲以上、十二以下十二人,或二十四人,皆赤幘,執桃木,而噪入各人家室逐疫鳴鞭而出。

 

各家或用醋炭以送疫。

 

若臘月大儺,黃冠倡,童子和,曰:「甲作食兇,胇胃食虎,雄伯食魅(句)。

 

騰簡食不祥(句)。

 

攬諸食咎(句)。

 

伯奇食夢(句)。

 

強梁、祖明共食磔死寄生(句)。

 

委隨食觀(句)。

 

錯斷食巨(句)。

 

窮奇、騰根共食蠱(句)。

 

凡使十二神追惡兇(句)。

 

赫汝軀,拉汝幹,節解汝肉,抽汝肺腸,汝不急去,後者為糧。」

 

此乃古禮,雖孔子所不敢廢也。

 

後世此禮廢絕,每逢災疾,乃至禳星告鬥,作諸無益,其傷民財甚矣。

 

故今合時制於古,以便民從俗。

 

凡祭厲,用牲酒米飯,紙燭皆隨俗宜。

 

約正等務從儉致誠,人出銀不過半分,其貧不肯與者勿強。

 

祭徹,以分惠鄉之鰥寡孤獨,社眾不必飲宴。

 

祭文曰:「某府州縣某鄉某裏社裏長某人,承本縣裁旨,欽奉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後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

 

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

 

故天下之廣,兆民之眾,必立君以主之。

 

君總其大,又設官分職於府州縣,以各掌之。

 

各府州縣又於每一百戶內設一裏長,以細領之。

 

上下之職,綱紀不紊,此治人之法如此。

 

天子祭天地神祇及天下山川,王國各府州縣祭境內山川及祀典神祇,庶民祭其祖先及裏社土谷之神,上下之禮,各有等第,此事神之禮如此。

 

尚念冥冥之中無祀鬼神,昔為生民,未知何故而沒。

 

其間有遭兵刃而橫傷者,有死於水火盜賊者,有被人取財而逼死者,有被人強奪妻妾而死者,有遭刑禍而負屈死者,有天災流行而疫死者,有為猛獸毒蟲所害者,有為饑餓凍死者,有因戰鬥而隕身者,有因危急而自縊者,有因墻屋傾頹而壓死者,有死後無子孫者。

 

此等鬼魂,或終於前代,或歿於近世,或兵戈擾攘流移於他鄉,或人煙斷絕,久缺其祭祀,姓名泯沒於一時,祀典無聞而不載。

 

此等孤魂,死無所依,精魄未散,結為陰靈,或倚草附木,或作妖為怪,悲號於星月之下,呻吟於風雨之時。

 

凡遇人間節令,心思陽世,魂杳杳以無歸;

 

身墜沉淪,意懸懸而望祭。

 

興言及此,憐其慘淒,故勅天下有司依時享祭。

 

在京有泰厲之祭,在王國有國厲之祭,在各府州有郡厲之祭,在各縣有邑厲之祭,在一裏有鄉厲之祭,期於神依人而血食,人敬神而知禮。

 

仍命本處城隍以此主祭。

 

』欽奉如此。

 

今某等不敢有違,謹設壇於本裏,以三月清明、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率領某人等百家聯絡於此,置備羮飯殽物,祭於本裏。

 

無祀神鬼等眾,靈其不昧,依期來享。

 

凡我一裏之中、百家之內,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親者,有奸盜詐偽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壓良善者,有躲避徭役靠損貧戶者,似此頑惡姦邪不良之徒,神必報於城隍,發露其事,使遭官府輕則笞決斷杖,不為良民,重則徒流絞斬,不得生還鄉裏。

 

若事未發露,必遭陰譴,使舉家盡染瘟疫,六畜田蠶不利。

 

如有孝順父母、和睦六親、畏懼官府、遵守理法、不作非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達之城隍,陰加護佑,使其家道安和,農事順序,父母妻子保守鄉裏。

 

如此,則鬼神有鑒察之明,我民無諂諛之祭。

 

靈其無私,永垂昭格。

 

尚享。」

 

凡禳火災,必於臘月大儺之時,略仿古八蠟禮,告於社。

 

祭先嗇及田神、水神。

 

使人裝扮,為獸面,鳴鑼鼔而噪,迎貓迎虎而享之。

 

祝辭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無作,草木歸其澤。」

 

夫祀及水土,則火不為災,鼔噪震動,則陽氣勝陰,故合儺蠟為一,便民從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37

泰泉鄉禮 卷第五


有慶則會

凡春秋二祭畢,就行會飲。

 

會中,先令社祝讀抑強扶弱之誓。

 

其詞曰:「凡我同裏之人,各遵守禮法,毋得恃強淩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後經官。

 

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

 

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

 

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並不許入會。」

 

讀誓詞畢。

 

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

 

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裏,以厚風俗。

 

凡正月元夕為歲始,臘月大儺為歲終,亦許會飲於社。

 

教讀制相戒之詞,以見無已太康之義。

 

或令童生歌《七月》之詩一闋,或習士相見禮,或行投壺禮,或行鄉射禮。

 

務在雍容揖遜,敦從古雅。

 

須用歌詠勸酬,使人觀感,不得酣唱邪曲,演戲雜劇,以導子弟未萌之欲。

 

若為貪圖口腹,諠嘩較論短長,及科逼貧人財物者,眾共斥之。

 

鄉社之設,正以明則禮樂、幽則鬼神警動愚俗,使興起於為善也。

 

有司宜加之意,務令各鄉歡欣鼓舞以從事,毋得督迫,以致擾民。

 

若有勢要拆毀霸佔,約正人等須竭心力呈拒,敢有阿怯詭合者,神必殛之。

 

右件出《大明會典》,參以見行事例。

 

其間禮神、事神,務宜於鄉俗隨時參酌舉行。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38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凡一社之內,一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甲有總。

 

十甲為一保,保有長。

 

為保長者,專一倡率甲總防禦盜賊,不許因而武斷鄉曲。

 

推選才行為眾所信服者充之,或即以約正帶管。

 

保甲本明道程子為晉城令時保伍法也。

 

其法:量鄉裏遠近為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恤,奸偽無所容,孤煢老疾者責親黨使無失所,行旅出於其途者疾病皆有所養。

 

及王安石行保甲法,則督民操練,使自備衣甲器械,天下始騷然矣。

 

故今以鄉約為主,有可推選者立為保長。

 

如無其人,即以約正為之。

 

長聯乎總,總聯乎牌,牌聯乎家,大小相維,善惡相核,一社之內,惡少自無所容。

 

一遇盜警,保長統率各甲防截追捕。

 

其設置之費,除粉牌所用者不多、令一牌內十家攢置外,其於鄉社前量行起立望臺,土基亦令社夫自築。

 

或起更樓一座,則量行蓋造。

 

買辦鑼鼔及造冊紙張之類,俱約正、約副與富家自備,俱不許科擾於民。

 

立法大要,在於保安良善、消弭盜賊而已。

 

中間有愚昧妄自驚疑及鄰鄉彼此平素不和者,鄉先生及教讀等務委曲開諭之。

 

仍各給告示通知。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39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凡立牌有三:

一曰戒諭,二曰沿門,三曰十家。

 

戒諭者置於社。

 

一、欽奉太祖高皇帝戒諭。

 

立牌一面,長一尺二寸,廣如之。

 

大書六語於上,置於鄉社或鄉校,行鄉約,則社祝讀之。

 

不必家至戶到皆立此牌,徒為文具。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40

泰泉鄉禮 卷第六


戒諭牌式

欽孝順父母,尊敬長上。

奉和睦鄉裏,教訓子孫。

戒各安生理,莫作非為。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41

泰泉鄉禮 卷第六


諭沿門者登於冊。

 

一、各傢俱用方尺紙牌照式明白書寫,置門楣上,以便鄉老查考。

 

約正、約副公同保長人等造冊,次第書之。

 

一樣三本,約正、鄉老、保長各執其一。

 

如約正即為保長,則一樣二本。

 

每家之後,量留半頁,以備陸續開報。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43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各家門面牌式

某府州縣某處某鄉社(如寺觀庵院,亦仿此)

一、戶某人(系某衛所某官下舍余,或某總小旗甲下軍余,或某坊都、某坊廂裏長某下軍、民、匠、竈等籍。

 

若系僧道,亦仿此)男子幾丁,某人(系官吏),某人(作何生理)。

 

某人(在某處買賣),某人(系生員),某人(有何手藝),某人(見當某役),某人(有何殘廢疾)。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44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婦女幾口(無則不開)。

 

一、田若幹畝,該糧若幹石鬥。

 

一、房屋門面幾間(或自已置買,或典賃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系某府州縣人,某年月日來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門幹某勾當,或為人傭工,陸續開報)。

 

一、牛若幹頭。

 

一、馬若幹匹。

 

(已上三條,無則不開。

 

)右件,除城內居人士夫群聚,禮義素明,宜自有處,不必編牌。

 

或都會繁華,人煙輳雜,則酌而行之。

 

城外不問關廂鎮店,不問軍衛有司,不問庵堂寺觀,不問深山窮谷,通行開報冊。

 

除十歲以下小兒不報,十歲以上者,俱上牌冊。

 

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蓋取四人營運以治內、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

 

大家則析。

 

如有人十丁,則取二丁上牌。

 

有二十丁,則取四丁上牌。

 

五十丁,則取五丁上牌。

 

小家則並。

 

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則相並之,務足五丁之數。

 

保長、約正、約副、教讀、鄉老、社祝之家,俱免輪當甲總。

 

其寺觀庵院,或遊僧抄化,或住持道眾,俱要明開下落。

 

若在荒野園圃住居者,則開系某人產業,一體上冊。

 

若冊內無名,即系鄉約不取,保甲不容,自外於王化者也。

 

衛屯營或獨設一地,或與民相攙,俱不得紛更,軍民一體編告。

 

正軍並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占者,俱明白開除,免上十家牌輪當甲總。

 

與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內。

 

其各州縣及軍屯原設地方火甲營長等項,俱仍舊,以應承接遞及官府公事差遣。

 

其新編保長之屬,各鄉以聞於在城四大館,轉達有司,優免身役,毋致勞擾。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45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十家者輪於甲

一、各家沿門開報小牌,約正、約副公同教讀編造成冊,乃以十家為一甲,共為一大牌。

 

每五丁抽一丁精壯者上牌,輪當甲總。

 

十甲則為一保。

 

皆保長統領之。

 

各甲不立甲頭者,所以防脅制侵擾之弊也。

 

惟使之日相輪當甲總,則無弊矣。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46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15 19:50 編輯

泰泉鄉禮 卷第六


十家牌面式

某縣某坊鄉圖第幾甲

上甲尾某人。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下甲頭某人。

 

右件,十家共置一大牌,照式開寫。

 

日輪一家當甲總,沿門曉諭,因而審察各家動靜,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及違條約不聽勸諭者,即行報官究治。

 

或有隱匿,十家連罪。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51

泰泉鄉禮 卷第六


乃以八事糾察在社之民而勸懲之一曰遵戒諭。

 

甲內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

 

善相勸勉,惡相規戒。

 

患難相恤,出入相友。

 

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

 

皆仰遵聖制戒諭之意也。

 

但有不遵條約者,務要互相勸導。

 

果不聽改,稟官罰治。

 

凡有水火盜賊,俱要齊心並力救護。

 

二曰慎宥罰。

 

甲內但有平日習為奸盜,及窩通賊黨、容寄賊贓者,同甲俱要首報在官,許其改過自新。

 

凡遇警竊,即於此輩中挨查。

 

但有隱匿,甲內坐以知情重罪。

 

若有賭博無籍教唆健訟,造言生事,詐稱名目恃強淩弱,受人投獻,或燒香聚眾習為鬼教,與私通外國透漏邊情,而同甲不行勸阻,及勸阻不聽而不稟告官司者,悉重加罰治。

 

其稔惡不改者,即便捕送官司,明正典刑。

 

違者約正、約副、保長一體連坐。

 

三曰聯守望。

 

甲內各家輪當甲總者,俱要備器械,置鑼鼓。

 

但有盜警,一家擊鼓,各家相連齊擊。

 

一巷擊鼓,各巷相連齊擊。

 

但聞警鼓,各家男婦大小,俱執器械出於門首排立。

 

其丁壯上十家牌者,遇有奔賊,即要齊出並力截捕。

 

但有後期不赴者,同甲舉告官司,量加罰治。

 

其社前鑼鼓及懸於更樓者,聞盜發,亂擊之。

 

旁村鄉社始聞者,以一擊為節,次二,次三。

 

俄頃之間,聲布百裏。

 

皆發丁壯上十家牌者,嚴守險要。

 

故守望相連,而盜賊無可逃也。

 

其或藩籬太分,爾汝太別,東鄰被盜而西鄰閉戶,南村殺人而北村袖手,此家失盜而彼家接買,此鄉捕捉而彼鄉窩隱者,事宜密報四隅大館,以憑稟官懲治。

 

四曰時操練。

 

甲內遇有盜警,保長、約正人等點閘壯丁上十家牌者,各執戈戟聽閱練,鳴鑼擊鼓以操習之。

 

操必於早晨。

 

操已,歸服舊業。

 

其不聽操練者,必罰。

 

五曰嚴約束。

 

保內大小人家,凡有故而出者,須赴約正、保長處報知,返則告銷。

 

俱不得輕自出入。

 

敢有不告而出及朝在而夕遁者,約正人等根究來歷,果涉違法,送官懲治。

 

六曰稽去住。

 

保內已經編造甲之後,或有寄住客商,或有流移寓戶,或新近因饑荒各處逃來潛住者,俱不必逐離,不時於冊內陸續開報,年終一並通算,計要見尚在者幾人、已去者幾人、新來者幾人。

 

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即便阻逐。

 

故縱者,事發,約正、保長人等一體有罪。

 

七曰恤困窮。

 

保內如有殘廢病弱及貧薄無倚之人,各責令親黨收養,毋令失所。

 

如無親黨,許編入有財力之家壯丁內夾帶。

 

如一牌夫下有四丁,強壯者即夾帶殘弱一人於內。

 

凡守望備警,仍量存之,不得需索幫補。

 

八曰防行旅。

 

保內常禁宵行夜遊,每一更三點禁人行。

 

各於閭巷之間設為鹿角之類,以斷行路。

 

仍擊木柝以傳更。

 

及五更三點放人行,即除去之。

 

其有行旅止宿者,除執節公使及官使、或公差有明文者不察外,如國有大故,遙聞寇戎大喪,恐有奸非,則令合守閭巷。

 

如有過客異常,雖單騎孤囊,或為僧道服飾,變詐多端,務使人不疑者,決是盜賊,量行擒捕,送官懲治。

 

若無幹礙之人偶來宿歇,則道之出境;

 

或染疾病,共養視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53

泰泉鄉禮 卷第七


凡保長統領牌甲,其法甚約,其治甚廣。

 

蓋軍民之均編,則紀綱之操縱可舉;

 

村社之詳明,則公事之勾攝可據;

 

丁力之多寡,則糧差之分派可執;

 

生理之虛實,則行止之善否可稽;

 

牛馬之有無,則賑濟之等第可別;

 

往來之稽驗,則訟獄之曲直可憑;

 

正長之得失,則裏老之公私可分;

 

盜賊之有無,則鄉村之臧否可識;

 

彼此之聯絡,則逃移之實數可查。

 

因是而修之,裒其多而益其寡,則徭役可均。

 

因是而修之,連其伍而制其什,則外侮可禦。

 

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勸其厚,則風俗可淳。

 

因是而修之,導以德而訓以學,則禮樂可興。

 

小而一縣,大而一州,不必更立法制,固已如指諸掌矣。

 

凡有司,宜與四隅大館遙領鄉約著實舉行,潤色而修舉之,毋徒為紙上虛言,則治化可以不勞而致矣。

 

凡有寇變,各保彼此相援,有司亦出兵助之。

 

或張威以挫其鋒,或設伏以要其歸路,務使以逸待勞,不為所詐。

 

寇平之日,有司必加重賞。

 

凡立十家甲牌,專為止息盜賊。

 

若使每甲各自糾察甲內之人,不得容留盜賊,上甲如此,下甲復如此,城郭鄉村無不如此,以至此縣如此,彼縣如此,遠近州縣無不如此,則盜賊亦何自而生?

 

夫以一甲之人而各自糾察十家之內,為力甚易。

 

使一甲而容一賊,十甲即容十賊,百甲即容百賊,千甲即容千賊矣。

 

眾賊至於千百,雖起一縣之兵而剿除之,為力固已甚難。

 

今有司往往平日不嚴十家之法,及至盜賊充斥,卻乃興師動眾,欲於某處屯兵、某處截捕,不治其本而治其末,不為其易而為其難,皆由平日怠忽因循、未嘗思念及此也。

 

自今務令各甲各自糾察,甲內有平日習為盜賊者,除送官外,其或遇惡未稔、尚可教戒者,照依牌諭報名在官,令其改化自新,時加點名省諭,甲總輪流沿門覺察。

 

如此,則奸偽無所容而盜賊自可息矣。

 

凡保甲所以不行者,其弊端有三:一曰壯丁上牌人懼僉名輾轉為軍,甲可乙否,不肯編造。

 

二曰保長、約正人之善靜無能者不喜承當,或有喜功生事,藉此營私,身有過惡,藉此掩覆,則樂為之人心不服,建立不成。

 

三曰盜賊之徒犯約之過,有告報在官,他日報讎,反陷不測。

 

若有司於編造之時明出告示,破其疑惑,有告報窩盜賭博非為等事,給與執照,則人必樂於行矣。

 

若保甲巡防戒諭著有成効者,縣官備禮,親造其廬,重加獎勵。

 

右件出陽明王氏保甲條約,參以《大學衍義補》及保甲條件等書。

 

有司遙加領轄,務以明道為法、王安石為戒。

 

毋得指此科罰點閘,以致擾民。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15 19:54
【發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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