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救護船隻章程】
臺灣海峽時有海難發生,為鼓勵民眾保護協助遭難船隻以杜絕外人興師問罪,亦為曉諭沿海人民若搶掠船隻,復傷人民,定有嚴刑在後,臺灣巡撫邵友濂承1876年閩浙總督文煜、福建巡撫丁日昌之後,於1893年再訂救護章程5條,即定地段以守責成,明賞罰以免推諉,定章程以免混亂,定酬勞以資鼓勵,廣曉諭以資勸戒,以保護海難者的安全。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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