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砂糖消費稅】
日治時期施行於臺灣、日本的砂糖消費稅法。
1901年(明治34年)1月,日本大藏大臣渡邊國武在國會說明開徵砂糖消費稅之理由有二:(一)為籌集因應中國正在發生的不幸事變所需的軍費;
(二)將來應實際需要充當財源,或取代公債發行或其他事項。
可知籌措軍費為開徵砂糖消費稅主要目的。
日本政府表示此稅屆滿一定期限後撤消,但因「甲午戰後經營」以俄國為假想敵,必須積極擴充軍備,因此不僅未撤消,反而數次增稅。
該稅對日本國內依賴國外原料糖的精糖業者造成相當的打擊,代表糖商立場的「橫濱商業會議所」聲言該稅將引起投機性的砂糖進口,增加砂糖貿易赤字。
朝野間幾經遊說與協商,1902年達成以1907年為限的「輸入原料砂糖退稅法」為附帶條件,獲得帝國議會通過施行。
此時臺灣以粗糖生產為主的製糖業,不僅受到粗糖關稅保護,亦受到臺灣總督府糖業政策的直接獎勵。
同樣以日本國內為市場的臺、日製糖業,出現競爭條件極大落差的狀況。
日本的精糖業未受保護關稅,無法與價廉物美的外國砂糖競爭,將砂糖消費稅轉嫁給消費者的空間因而縮小;
在消費稅額上,精糖比粗糖高,稅後精粗糖價格相差懸殊,使得日本國內轉向消費臺灣粗糖,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神戶製糖株式會社、橫濱製糖株式會社等因而陷入困境。
大日本製糖為解決經營困境,乃行賄國會議員制定有利法案,而爆發政治醜聞,此即「日糖事件」。
日本政府對事件的處理態度,明顯表示無論品質或生產成本,臺灣砂糖不比外國砂糖優越,但基於解決日本對外貿易赤字問題(總資本的利害)之需,寧可犧牲以進口價廉物美之外國原料糖精製的日本國內精糖業者(個別資本的利害),而迫使日本國內消費價格偏高的臺灣砂糖。
該事件確立了臺灣糖業成為近代日本製糖業生產基地之產業結構,也是解決1868年以來日本長期存在砂糖貿易赤字問題之開端。
不過,屬於大眾課稅之砂糖消費稅稅額,占戰前日本政府租稅收入之比重非常有限。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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