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硫磺】
清代臺灣北部重要礦產之一。
主要產於臺北盆地之大屯山火山群,漢人採集硫氣口噴出蒸氣或間歇泉而形成的礦土,曝晒後以鍋鼎加熱熬煮成液態後,濾去渣滓,倒入木桶中冷卻,即可得硫磺磚。
主要做為火藥、爆竹原料,或殺菌、除蟲藥品。
因係火藥主要原料之一,清中葉以前嚴禁開採。
1697年(康熙36年)廈門火藥庫受災,郁永河來臺採集硫磺,以製作火藥。
乾隆年間,漢人私採熬煮,清廷出示禁止,其後並命令毛少翁社屯番嚴守硫磺坑。
道光年間,艋舺營會同新莊縣丞,每年春、秋兩季派兵弁入山放火,焚燒間歇泉口漏出的硫磺,或填塞磺氣口,以杜私掘。
惟因成效不佳,又改為四季仲月派兵燒硫,仍無法禁絕。
咸豐年間盜採日多,常引起械鬥滋事,屯番查緝甚至反遭毆打。
1863年(同治2年),福建巡撫徐宗幹奏請開採以挹注軍務,奉旨允准,但並未實際開採。
1867年淡水同知嚴金清稟請禁止,開採之議遂寢。
1869年商人盧璧山奉南洋通商大臣之命來臺募工煮磺,因磺苗稀少,效益不彰,隔年再度禁採。
1874年牡丹社事件發生後,來臺辦理海防事務的船政大臣沈葆楨奏准開禁。
1877年(光緒3年)開放民間採硫,並由官方向民人採買,以備官需。
惟產出日多,但品質不佳,又因商禁未開不能出口,造成屯積,遂命令民間停採,僅官營之硫磺坑少量生產。
劉銘傳任臺灣巡撫後,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道員林朝棟等鑒於外銷需求增加,籌商收歸官辦,乃奏設磺務總局,自1886年11月正式開辦,提高採購價格,並令改善品質,由官方收購後售與合法買主。
1887年共輸出硫磺3,360擔,頗有盈餘。
此後產量、輸出額陸續增加,1891年輸出量更達一倍之多,成為臺灣北部通商口岸重要輸出品之一。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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