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史學●養子】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3-3-20 11:43
標題: 【史學●養子】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2:09 編輯

史學●養子

 

清代臺灣社會風俗之一。

 

養子起源於中國以男子繼承父祖的祭祀制度,種類主要有二。

 

一是過房子或過繼子,即收養同宗之子。

 

過房常立「過房字」,收取少許的乳哺銀,以補償贈嗣者。

 

二是螟蛉子,又稱乞子,即收養異姓之子,以賣子形式進行,訂立「賣子字」契約。

 

唐律規定養子必須由同宗選立,明、清時期福建地區已有異姓養子之風,其後由移民引入臺灣。

 

臺灣因拓墾荒地需要勞力,或急難時需人扶持,社會上盛行多子多福氣的觀念。

 

甚至已有親子,仍收養他人之子。

 

相對之下,貧窮無力扶養小孩者,被迫出賣親子做為他人養子。

 

養子之風,也衍生一些社會問題,如養父死後,經常發生繼承糾紛。

 

女性之養子,則是養女或養媳。

 

清代中葉以後,臺灣社會特別盛行養媳之風。

 

養媳(媳婦仔)之年幼者,稱童養媳。

 

社會上因重男輕女,或因家境清寒,初生女嬰有被溺死、丟棄或送人收養的習慣。

 

另一方面,因婚姻重聘,為減輕兒子未來娶妻的負擔,或為避免婆媳問題,或為分擔家庭勞務,因而收養他人之女,風氣頗盛。

 

養媳又分「有頭對」、「無頭對」兩種。

 

有頭對是指收養者為養媳預選丈夫,大多是與其親生兒子結婚。

 

無頭對是指沒有預定的婚配對象,通常是收養者自己無子,收養養媳以協助家務,未來可以招婿繼承宗祧。

 

無頭對的養媳,可能終生未婚,可能被養家販賣,或逼迫為娼。

 

收養養媳,需立「養媳字」契約,並依養媳的年齡、容貌以及有無頭對,由收養者支付若干聘金。

 

養媳大多早婚,易遭童伴嘲笑,往往造成男女互相厭棄現象,婚姻不協的例子頗多。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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