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周禮註疏】 [打印本頁]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34
標題: 【周禮註疏】

周禮註疏


△《周禮注疏》•四十二卷(內府藏本)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

 

玄有《易注》,已著錄。

 

公彥,洺州永年人。

 

永徽中,官至太學博士。

 

事蹟具《舊唐書•儒學傳》。

 

《周禮》一書,上自河間獻王。

 

於諸經之中,其出最晚。

 

其真偽亦紛如聚訟,不可縷舉。

 

惟《橫渠語錄》曰:“《周禮》是的當之書,然其間必有末世增入者。”

 

鄭樵《通志》引孫處之言曰“周公居攝六年之後,書成歸豐,而實未嘗行。

 

蓋周公之為《周禮》,亦猶唐之顯慶、開元禮,預為之以待他日之用,其實未嘗行也。

 

惟其未經行,故僅述大略,俟其臨事而損益之。

 

故建都之制,不與《召誥》、《洛誥》合,封國之制,不與《武成》、《孟子》合,設官之制,不與《周官》合,九畿之制,不與《禹貢》合”云云(案此條所云,惟《召誥》、《洛誥》、《孟子》顯相舛異,至《禹貢》乃唐虞之制,《武成》、《周官》乃梅賾古文《尚書》,《王制》乃漢文帝博士所追述,皆不足以為難,其說蓋離合參半),其說差為近之,然亦未盡也。

 

夫《周禮》作於周初,而周事之可考者,不過春秋以後。

 

其東遷以前三百餘年,官制之沿革,政典之損益,除舊佈新,不知凡幾。

 

其初去成、康未遠,不過因其舊章,稍為改易。

 

而改易之人,不皆周公也。

 

於是以後世之法竄入之,其書遂雜。

 

其後去之愈遠,時移勢變,不可行者漸多,其書遂廢。

 

此亦如後世律令條格,率數十年而一脩,脩則必有所附益。

 

特世近者可考,年遠者無徵,其增刪之跡,遂靡所稽,統以為周公之舊耳。

 

迨乎法制既更,簡編猶在,好古者留為文獻,故其書閱久而仍存。

 

此又如開元《六典》、政和《五禮》,在當代已不行用,而今日尚有傳本,不足異也。

 

使其作偽,何不全偽六官,而必闕其一,至以千金購之不得哉?

 

且作偽者必剽取舊文,借真者以實其贗,古文《尚書》是也。

 

劉歆宗《左傳》,而《左傳》所云《禮經》,皆不見於《周禮》。

 

《儀禮》十七篇,皆在《七略》所載古經七十篇中;

 

《禮記》四十九篇,亦在劉向所錄二百十四篇中。

 

而《儀禮•聘禮》賓行饔餼之物、禾米芻薪之數、籩豆簠簋之實、鉶壺鼎甕之列,與《掌客》之文不同。

 

又《大射禮》天子、諸侯侯數、侯制與《司射》之文不同。

 

《禮記•雜記》載子、男執圭與《典瑞》之文不同。

 

《禮器》天子、諸侯席數與《司幾筵》之文不同。

 

如斯之類,與二《禮》多相矛盾。

 

歆果贗托周公為此書,又何難牽就其文,使與經傳相合,以相證驗,而必留此異同,以啟後人之攻擊?

 

然則《周禮》一書不盡原文,而非出依託,可概睹矣。

 

《考工記》稱鄭之刀,又稱秦無廬,鄭封於宣王時,秦封於孝王時,其非周公之舊典,已無疑義。

 

《南齊書》稱:“文惠太子鎮雍州,有盜發楚王塚,獲竹簡書,青絲編,簡廣數分,長二尺有奇,得十餘簡,以示王僧虔。

 

僧虔曰:是科鬥書《考工記》。”

 

則其為秦以前書亦灼然可知。

 

雖不足以當《冬官》,然百工為九經之一,其工為九官之一,先王原以制器為大事,存之尚稍見古制。

 

俞庭椿以下,紛紛割裂五官,均無知妄作耳。

 

鄭《注》《隋志》作十二卷,賈《疏》文繁,乃析為五十卷,《新、舊唐志》並同。

 

今本四十二卷,不知何人所並。

 

玄於三《禮》之學,本為專門,故所釋特精。

 

惟好引緯書,是其一短。

 

《歐陽修集》有《請校正五經劄子》,欲刪削其書。

 

然緯書不盡可據,亦非盡不可據,在審別其是非而已,不必竄易古書也。

 

又好改經字,亦其一失。

 

然所注但曰“當作某”耳,尚不似北宋以後連篇累牘,動稱錯簡,則亦不必苛責於玄矣。

 

公彥之《疏》,亦極博核,足以發揮鄭學。

 

《朱子語錄》稱“《五經》疏中,《周禮疏》最好。”

 

蓋宋儒惟朱子深於《禮》,故能知鄭、賈之善云。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1.asp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35

周禮註疏


(唐朝散大夫行太學博士弘文館學士臣賈公彥等奉敕撰)

夫天育蒸民,無主則亂;

 

立君治亂,事資賢輔。

 

但天皇地皇之日,無事安民。

 

降自燧皇,方有臣矣。

 

是以《易•通卦驗》云:“天地成位,君臣道生。

 

君有五期,輔有三名。”

 

注云:“三名,公、卿、大夫。”

 

又云:“燧皇始出,握機矩表計,置其刻日蒼牙,通靈昌之成,孔演命,明道經。”

 

注云:“拒燧皇,謂人皇,在伏羲前,風姓,始王天下者。”

 

《丁菲:“所謂人皇九頭,兄弟九人,別長九州者也。”

 

是政教君臣,起自人皇之世,至伏羲因之。

 

故《文耀鉤》云:“伏羲作《易》名官者也。”

 

又案《論語撰考》云:“黃帝受地形象天文以製官。”

 

伏羲已前,雖有三名,未必具立官位,至黃帝名位乃具。

 

是以《春秋緯•命曆序》云:“有九頭紀,時有臣,無官位尊卑之別。”

 

燧皇、伏羲既有官,則其間九皇六十四民有官明矣,但無文字以知其官號也。

 

案《左傳》昭十七年云:“秋,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

 

杜氏注云:“少皞金天氏,黃帝之子,已姓之祖也。”

 

“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

 

昔者黃帝氏以云紀,故為云師而云名。”

 

注云:“黃帝軒轅氏,姬姓之祖也。

 

黃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紀事,百官師長皆以云為名號,縉云氏蓋其一官也。”

 

“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

 

注云:“炎帝神農氏,薑姓之祖也。

 

亦有火瑞,以火紀事名百官也。”

 

“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

 

注云:“共工以諸侯霸有九州者,在神農前,大皞後,亦受水瑞,以水名官也。”

 

“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

 

注云:“大皞伏羲氏,風姓之祖也。

 

有龍瑞,故以龍命官也。”

 

“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

 

又云“鳳鳥氏曆正”之類,又以五鳥、五鳩、九扈、五雉並為官長,亦皆有屬官,但無文以言之。

 

若然,則自上以來,所云官者,皆是官長,故皆云師以目之。

 

又云:“自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

 

是以少皞以前,天下之號象其德,百官之號象其徵;

 

顓頊以來,天下之號因其地,百官之號因其事,事即司徒、司馬之類是也。

 

若然,前少皞氏言祝鳩氏為司徒者,本名祝鳩,言司徒者,以後代官況之。

 

自少皞以上,官數略如上說,顓頊及堯官數雖無明說,可略而言之矣。

 

案昭二十九年,魏獻子曰:“社稷五祀,誰氏之五官?”

 

蔡墨對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實能金、木及水。

 

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脩及熙為玄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此其三祀也。”

 

注云:“窮桑,帝少皞之號也。”

 

“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

 

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此其二祀也。

 

後土為社。

 

稷,田正也。

 

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

 

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故《外傳》犁為高辛氏之火正,此皆顓頊時之官也。

 

案《鄭語》云:“重、犁為高辛氏火正。”

 

故《堯典》注:“高辛氏之世,命重為南正,司天;

 

犁為火正,司地。”

 

以高辛與顓頊相繼無隔,故重、犁事顓頊,又事高辛,若稷、契與禹事堯又事舜。

 

是以昭十七年服注 “顓頊”之下云:“春官為木正,夏官為火正,秋官為金正,冬官為水正,中官為土正。”

 

高辛氏因之,故《傳》云“遂濟窮桑”,窮桑,顓頊所居,是度顓頊至高辛也。

 

若然,高辛時之官,唯有重、犁及春之木正之等,不見更有餘官也。

 

至於堯舜,官號稍改。

 

《楚語》云“堯複育重、犁之後”,重、犁之後,即羲、和也。

 

是以《堯典》云“乃命羲和”,注云:“高辛之世,命重為南正,司天;

 

犁為火正,司地。

 

堯育重、犁之後羲氏、和氏之子,賢者使掌舊職。

 

天地之官,亦紀於近,命以民事,其時官名蓋曰稷、司徒。”

 

是天官,稷也;

 

地官,司徒也。

 

又云“分命羲仲”、“申命羲叔”、“分命和仲”、“申命和叔”,使分主四方。

 

注:“仲、叔亦羲、和之子,堯既分陰陽四時,又命四子為之官。

 

掌四時者,字曰仲叔;

 

則掌天地者,其曰伯乎?

 

是有六官。”

 

案下“兜曰共工”,注:“共工,水官也。”

 

至下舜求百揆,禹讓稷、契暨咎繇,帝曰:“棄,黎民阻饑,汝後稷播時百穀。”

 

注: “稷,棄也。

 

初,堯天官為稷。”

 

又云“帝曰契,百姓不親,汝作司徒”,又云“帝曰咎繇,汝作士”。

 

此三官是堯時事,舜因禹讓,述其前功。

 

下文云“舜命伯夷為秩宗”,舜時官也。

 

以先後參之,唯無夏官之名。

 

以餘官約之,《夏傳》云司馬在前,又後代況之,則羲叔為夏官,是司馬也。

 

故分命仲叔,注云官名,蓋春為秩宗,夏為司馬,秋為士,冬為共工,通稷與司徒,是六官之名見也。

 

鄭玄分陰陽為四時者,非謂時無四時官,始分陰陽為四時,但分高辛時重、黎之天地官,使兼主四時耳。

 

而云仲叔,故云:“掌天地者其曰伯乎”。

 

若然,《堯典》云伯禹作司空,四時官不數之者,鄭云:“初,堯冬官為共工。

 

舜舉禹治水,堯知其有聖德,必成功,故改命司空,以官名寵異之,非常官也。”

 

至禹登百揆之任,舍司空之職,為共工與虞,故曰“垂作共工,益作朕虞”是也。

 

案《堯典》又云“帝曰疇諮,若時登庸”,鄭注云:“堯末時,羲、和之子皆死,庶績多闕而官廢。

 

當此之時,兜、共工更相薦舉。”

 

下又云 “帝曰四嶽,湯湯洪水,有能俾乂”,鄭云:“四嶽,四時之官,主四嶽之事。”

 

始羲、和之時,主四嶽者,謂之四伯。

 

至其死,分嶽事置八伯,皆王官。

 

其八伯,唯兜、共工、放齊、<骨玄>四人而已,其餘四人,無文可知。

 

案《周官》云:“唐虞稽古,建官惟百。

 

內有百揆、四嶽。”

 

則四嶽之外,更有百揆之官者。

 

但堯初天官為稷,至堯試舜天官之任,謂之百揆。

 

舜即真之後,命禹為之,即天官也。

 

案《尚書傳》云“惟元祀巡狩四嶽八伯”,注云:“舜格文祖之年,堯始以羲、和為六卿,春夏秋冬者,並掌方嶽之事,是為四嶽,出則為伯。

 

其後稍死,兜、共工求代,乃置八伯。”

 

元祀者,除堯喪、舜即真之年。

 

九州言八伯者,據畿外八州。

 

鄭云“畿內不置伯,鄉遂之吏主之”。

 

案《明堂位》云:“有虞氏官五十,夏後氏官百,殷二百,週三百。”

 

鄭注云:“有虞氏官蓋六十,夏百二十,殷二百四十,週三百六十,不得如此記也。”

 

《昏義》云:“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鄭云蓋夏製依此差限,故不從記文。

 

但虞官六十,唐則未聞。

 

堯舜道同,或皆六十,並屬官言之,則皆有百。

 

故成王《周官》云“唐虞建官惟百”也。

 

若然,自高陽已前,官名略言於上,至於帝嚳官號,略依高陽,不可具悉。

 

其唐虞之官,惟四嶽、百揆與六卿,又《堯典》有典樂、納言之職,至於餘官,未聞其號。

 

夏官百有二十,公、卿、大夫、元士具列其數。

 

殷官二百四十,雖未具顯,案《下曲禮》云六大、五官、六府、六工之等,鄭皆云“殷法”,至於屬官之號,亦蔑云焉。

 

案《昏義》云三公九卿者,六卿並三孤而言九,其三公又下兼六卿,故《書傳》云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各兼二卿。

 

案《顧命》太保領塚宰,畢公領司馬,毛公領司空,別有芮伯為司徒,彤伯為宗伯,衛侯為司寇,則周時三公各兼一卿之職,與古異矣。

 

但周監二代,鬱鬱乎文,所以象天立官,而官益備。

 

此即官號沿革,粗而言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36

周禮註疏


◎序周禮廢興周公製禮之日,禮教興行。

 

後至幽王,禮儀紛亂,故孔子云諸侯專行征伐,“十世希不失”。

 

鄭注云:“亦謂幽王之後也。”

 

故晉侯趙簡子見儀,皆謂之“禮”,孟僖子又不識其儀也。

 

至於孔子更脩而定之時,已不具,故《儀禮》注云:“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

 

孔子曰:“吾自衛反於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謂當時在者而複重雜亂者也,惡能存其亡者乎?

 

至孔子卒後,複更散亂。

 

故《藝文誌》云:“昔仲尼沒,微言絕,七十二弟子喪而大義乖。

 

諸子之書,紛然散亂,至秦患之,乃燔滅文章,以愚黔首。”

 

又云:“禮經三百,威儀三千。

 

及周之衰,諸侯將逾法度,惡其周亡,滅去其藉,自孔子時而不具,至秦大壞。

 

漢興,至高堂生博士傳十七篇。

 

孝宣世,後倉最明禮,戴德、戴聖、慶普皆其弟子,三家立於學官。”

 

案《儒林傳》:“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為容。

 

孝文時,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而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

 

孟卿,東海人也,事蕭奮,以授後倉。

 

後倉說禮數萬言,號曰《後氏曲台記》,授戴德、戴聖。”

 

鄭云“五傳弟子”,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後倉、戴德、戴聖,是為五也。

 

此所傳者,謂十七篇,即《儀禮》也。

 

《周官》,孝武之時始出,秘而不傳。

 

《周禮》後出者,以其始皇特惡之故也。

 

是以《馬融傳》云:“秦自孝公已下,用商君之法,其政酷烈,與《周官》相反。

 

故始皇禁挾書,特疾惡,欲絕滅之,搜求焚燒之獨悉,是以隱藏百年。

 

孝武帝始除挾書之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複入於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

 

至孝成皇帝,達才通人劉向、子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

 

然亡其《冬官》一篇,以《考工記》足之。

 

時眾儒並出共排,以為非是。

 

唯歆獨識,其年尚幼,務在廣覽博觀,又多銳精於《春秋》。

 

末年,乃知其周公致太平之跡,跡具在斯。

 

奈遭天下倉卒,兵革並起,疾疫喪荒,弟子死喪。

 

徒有裏人河南緱氏杜子春尚在,永平之初,年且九十,家於南山,能通其讀,頗識其說,鄭眾、賈逵往受業焉。

 

眾、逵洪雅博聞,又以經書記傳相證明為《解》,逵《解》行於世,眾《解》不行。

 

兼攬二家,為備多所遺闕。

 

然眾時所解說,近得其實,獨以《書序》言‘成王既黜殷,命還歸在豐,作《周官》’,則此《周官》也,失之矣。

 

逵以為六鄉大夫,則塚宰以下及六遂,為十五萬家,縆千裏之地,甚謬焉。

 

此比多多,吾甚閔之久矣。”

 

六鄉之人,實居四同地,故云縆千裏之地者,誤矣。

 

又六鄉大夫,塚宰以下,所非者不著。

 

又云“多多”者,如此解不著者多。

 

又云:“至六十,為武都守。

 

郡小少事,乃述平生之誌,著《易》、《尚書》、《詩》、《禮》傳,皆訖。

 

惟念前業未畢者唯《周官》,年六十有六,目瞑意倦,自力補之,謂之《周官傳》也。”

 

案《藝文誌》云:“成帝時,以書頗散亡,使謁者陳農求遺書於天下。

 

詔光祿大夫劉向校書經傳諸子詩賦。

 

向輒條其篇目,撮其指意,錄而奏之。

 

會向卒,哀帝複使向子歆卒父業。

 

歆於是總群書,奏其《七略》,故有《六藝》、《七略》之屬。”

 

歆之錄,在於哀帝之時,不審馬融何云“至孝成皇帝,命劉向、子歆考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者。

 

成帝之時,蓋劉向父子並被帝命,至向卒,哀帝命歆卒父所脩者,故今文乖,理則是也。

 

故鄭玄序云:“世祖以來,通人達士大中大夫鄭少贛,名興,及子大司農仲師,名眾,故議郎衛次仲、侍中賈君景伯、南郡太守馬季長,皆作《周禮解詁》。”

 

又云:“玄竊觀二三君子之文章,顧省竹帛之浮辭,其所變易,灼然如晦之見明,其所彌縫,奄然如合符複析,斯可謂雅達廣攬者也。

 

然猶有參錯,同事相違,則就其原文字之聲類,考訓詁,捃秘逸。

 

謂二鄭者,同宗之大儒,明理於典籍,粗識皇祖大經《周官》之義,存古字,發疑正讀,亦信多善,徒寡且約,用不顯傳於世。

 

今讚而辨之,庶成此家世所訓也。

 

○其名《周禮》為《尚書》‘周官’者,周天子之官也。

 

《書序》曰:‘成王既黜殷命,滅淮夷,還歸在豐,作《周官》。

 

是言蓋失之矣。

 

案:《尚書•盤庚》、《康誥》、《說命》、《泰誓》之屬,三篇《序》皆云‘某作若幹篇’,今多者不過三千言。

 

又《書》之所作,據時事為辭,君臣相誥命之語。

 

作《周官》之時,周公又作《立政》,上下之別,正有一篇。

 

《周禮》乃六篇,文異數萬,終始辭句,非書之類,難以屬之。

 

時有若茲,焉得從諸?”

 

又云:“斯道也,文武所以綱紀周國,君臨天下,周公定之,致隆平龍鳳之瑞。”

 

然則《周禮》起於成帝劉歆,而成於鄭玄,附離之者大半。

 

故林孝存以為武帝知《周官》末世瀆亂不驗之書,故作《十論》、《七難》以排棄之。

 

何休亦以為六國陰謀之書。

 

唯有鄭玄遍覽群經,知《周禮》者乃周公致大平之變,故能答林碩之論難,使《周禮》義得條通。

 

故鄭氏傳曰,玄以為“括囊大典,網羅眾家”,是以《周禮》大行,後王之法。

 

《易》曰“神而化之,存乎其人”,此之謂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3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陸德明《音義》曰:“本或作‘塚宰上’,非,餘卷放此。”)

疏“天官塚宰”。

 

鄭《目錄》云:“象天所立之官。

 

塚,大也。

 

宰者,官也。

 

天者統理萬物,天子立塚宰使掌邦治,亦所以總禦眾官,使不失職。

 

不言司者,大宰總禦眾官,不主一官之事也。”

 

 

○釋曰:鄭云“象天”者,周天有三百六十餘度,天官亦總攝三百六十官,故云“象天”也。

 

云“官”者,亦是管攝為號,故題曰“天官”也。

 

鄭又云“塚,大。

 

宰,官也”者,下注對大宰則云“塚者,大之上”,此不對大宰,故云“塚,大也”。

 

“宰”者,調和膳羞之名,此塚宰亦能調和眾官,故號大宰之官。

 

鄭又云“不言司者,大宰總禦眾官,不主一官之事”者,此官不言司,對司徒、司馬、司寇、司空皆云司,以其各主一官,不兼群職,故言司。

 

此天官則兼攝群職,故不言司也。

 

若然,則春官亦不言司者,以其祭祀鬼神,鬼神非人所主,故亦不言司也。

 

其地官,鄭云“象地所立之官”。

 

彼言“象地”,實主地事;

 

此天官言“天”,直取總攝為言,全無天事。

 

天事並入於春官者,言象天自取總攝為名,象地自取掌物為號,各取一邊為義理,無嫌也。

 

○“第一”者,“第”,次也,“一”者,數之始也。

 

次第之中處一,故云第一也。

 

鄭氏者,漢大司農,北海郡鄭玄之孫,名玄,字康成。

 

“注”者,於經之下自注己意,使經義可申,故云“注”也。

 

孔君、王肅之等則言“傳”,“傳”者,使可傳述。

 

若然,或云“注”、或言“傳”不同者,立意有異,無義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38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惟王建國,(建,立也。

 

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

 

營邑於土中。

 

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

 

《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

 

 

○王如字,幹寶云:“王,天子之號,三代所稱。”

 

雒,音洛,水名也,本作洛,後漢都洛之陽,改為雒。

 

景,京領反,下皆同。)

疏“惟王建國”

 

○釋曰:自此以下至“以為民極”五句,六官之首同此序者,以其建國設官為民不異故也。

 

王者臨統無邊,故首稱“惟王”,明事皆統之於王。

 

王既位矣,當擇吉土以建國為先,故次言“建國”。

 

於中辯四方、正宮廟之位,複體國經野,自近及遠也。

 

於是設官分職,助理天工,眾人取中以為治體,列文先後次第應然。

 

其實建國之初,豈未設官分職也?

 

直以作序之意,主在設官分職,為民極耳,故終言之。

 

“惟王建國”者,言 “惟”,謂若《尚書》云“惟三月”之類,皆辭,不為義。

 

建,立也。

 

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國城於地之中。

 

必居地中者,案《尚書•康誥》云:“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於東國洛。”

 

鄭注云:“岐、鎬之域,處五嶽之外,周公為其於政不均,故東行於洛邑,合諸侯,謀作天子之居。”

 

據鄭此言,則文、武所居,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

 

案:桓二年《左氏傳》云“昔武王克商,遷九鼎於洛邑”,則居洛本是武王之意。

 

至成王、周公時,恐天下為疑,更與諸侯謀定之也。

 

若然,五帝以降,堯治平陽,舜治安邑,唯湯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時雖不得地中,並在五嶽之內,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

 

以周則不在五嶽之內,故鄭云“岐、鎬處五嶽之外”也。

 

○注“建立”至“國焉”

 

○釋曰:云“周公居攝而作六典之職,謂之《周禮》”者,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製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

 

又案《書傳》亦云:“六年製禮作樂”,所製之禮,則此《周禮》也。

 

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

 

地官,教典;

 

春官,禮典;

 

夏官,政典;

 

秋官,刑典;

 

冬官,事典。

 

是六典之職也。

 

又云“營邑於土中”者,即《召誥》云“王來紹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

 

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

 

必七年者,《洛誥》云:“誕保文、武受命,惟七年。”

 

鄭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過其數也。

 

又云“以此禮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鄭解周公製禮,必兼言建國於洛邑之意。

 

案:《尚書•洛誥》云:“周公曰:孺子來相宅,亂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

 

下云“惠篤敘,無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禮,使行之也。

 

又案《書傳》云:“一年救亂,二年伐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製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

 

鄭用此文,則四年封康叔於衛為建侯衛。

 

案《康誥》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謂初為基阯之處。

 

至五年,內營之,是以《書傳》云“五年營成周”。

 

成周與王城同時營,則五年營洛邑,與孔安國為營洛邑、封康叔、製禮作樂同是攝政七年異。

 

又引《司徒職》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

 

彼先鄭注云:“土圭之長,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適與土圭等,謂之地中。

 

今潁川陽城地為然。”

 

“天地之所合”者,則《禮記•郊特牲》云:“天地合萬物生謂天地配合萬物以生是也。

 

四時交者,則《尚書》云:“宅南交孔云:“夏與春交舉一隅若然則秋與夏交冬與春交可知也。

 

又云:“風雨之所會”者,謂若《禮記•禮器》云“風雨時”,即謂風雨會時也。

 

“陰陽之所和”者,謂若昭四年申豐云“冬無愆陽,夏無伏陰”,二氣和順也。

 

“然則百物阜安”者,阜,盛也。

 

然猶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

 

“乃建王國”者,於百物盛安之處,乃立王國。

 

王國則洛邑王城是也。

 

鄭引此者,破賈、馬之徒建國為諸侯國。

 

此六官同序,皆云 “建國”,豈王國未立,先建諸侯國乎?

 

明不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3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辨方正位,(辨,別也。

 

鄭司農云:“別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麵、臣北麵之屬。”

 

玄謂《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木}以縣,視以景。

 

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

 

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是別四方。

 

《召誥》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雒,卜宅,厥既得蔔,則經營。

 

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汭。

 

越五日甲寅,位成。”

 

正位謂此定宮廟。

 

○辨,本亦作辯,徐邈、劉昌宗皆方免反。

 

一音平勉反。

 

別,彼列反,下同。

 

縣,音玄,下同。

 

{木},魚列反,下同。

 

召誥,上上詔反,下古報反。

 

大,音泰。

 

汭,人銳反。)疏“辨方正位”

 

○釋曰:謂建國之時辨別也,先須視日景以別東、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別也。

 

“正位”者,謂四方既有分別,又於中正宮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

 

○注“辨別”至“宮廟”

 

○釋曰:辨,別也。

 

此直訓不釋者,司農云“別四方”義當矣,故康成訓之也。

 

鄭司農者,鄭眾,字仲師。

 

但《周禮》之內,鄭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農之外,又有杜子春,鄭大夫者,鄭少贛。

 

二鄭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

 

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

 

司農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麵、臣北麵之屬”者,案:《易緯•乾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麵,臣北麵,父坐子伏。”

 

司農據而言焉。

 

“玄謂”者,大略一部之內,鄭玄若在司農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謂。

 

在諸家下注者,即稱玄謂,以別諸家。

 

又在諸家前注者,是諸家不釋者也。

 

又在諸家下注者,或增成諸家義,則此司農云“別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記》以證之是也。

 

或有破諸家者,則此司農正位謂正君臣麵位,引《召誥》為宮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

 

《考工》“匠人建國,水地以縣”者,謂水準之法,在地曰{木},以繩縣於{木}上,然後從傍以水望縣,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

 

又云“置{木}以縣”者,既平得地,欲正其東、西、南、北之時,先於中置一{木},恐{木}下不正,先以縣正之,{木}正乃視以景。

 

景謂於{木}端自日出畫之,以至日入,即得景,為規識之,故云“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

 

規之交處,即東西正也。

 

又於兩交之間中屈之指{木},又知南北正也。

 

仍恐不審,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諸北極之星,以正朝夕,乃審矣。

 

引《召誥》以下者,案《召誥》:“惟太保先周公相宅。

 

越若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汭,卜宅。”

 

此言“越三日戊申”者,從三月丙午朏。

 

朏,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則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汭也。

 

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洛汭”,月七日也。

 

“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

 

皆通本數之也。

 

宮室朝廷之位皆成也。

 

引之者,證正位謂此宮室位,破司農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國家草創,下論體國經野,理應先定宮廟室位,豈有宮廟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麵位乎?

 

又與《匠人》建國次第不合。

 

故鄭依《匠人》之次及《召誥》之文,為定宮室之位。

 

案:《左氏•莊公傳》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興土功。

 

今於三月為洛邑者,《左傳》用十月是尋常法,今建王城遠述先君之誌,是興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難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40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體國經野,(體猶分也。

 

經謂為之裏數。

 

鄭司農云:“營國方九裏,國中九經九緯,左祖右社,麵朝後市;

 

野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之屬是也。”

 

 

○體,鄭云:“體猶分也。”

 

幹寶云:“體,形體。”

 

朝,直遙反。)

疏“體國經野”

 

○釋曰:體猶分也,國謂城中也。

 

分國城之中為九經九緯,左祖右社之屬。

 

經謂為之裏數,此野謂二百裏以外,三等埰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為井,井方一裏之等是也。

 

○注 “體猶”至“是也”

 

○釋曰:言“體猶分”者,謂若人之手足分為四體,得為分也。

 

“經謂為之裏數”者,此據野中而有井方一裏之等,故經為裏數解之。

 

司農云 “營國方九裏”已下,並《冬官考工記•匠人》文。

 

彼云“營國方九裏,旁三門”,旁謂四方,方三門則王城十二門。

 

門有三道,三三而九則九道。

 

南北之道謂之經,東西之道謂之緯。

 

經緯之道皆九軌。

 

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據中門外之左右。

 

宗廟是陽,故在左;

 

社稷是陰,故在右。

 

“麵朝後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處,陽,故在前。

 

三市皆是貪利行刑之處,陰,故在後也。

 

又言“野則九夫為井”,此是《地官•小司徒職》文。

 

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也。

 

井方一裏,邑方二裏,丘方四裏,甸方八裏,縣方十六潰都方三十二裏。

 

引彼文略,故云“之屬”,兼之也。

 

案:《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

 

是畿內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為溝洫法,無此方裏為並之事。

 

家邑、小都、大都三等埰地乃有方裏為井之屬。

 

但郊外曰“野”,大總言耳。

 

散文國外則曰野,故《鄉大夫職》云“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則經中野對國言之,謂國外則曰野,但鄭據《小司徒》成文而言。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4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設官分職,(鄭司農云:“置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各有所職而百事舉。)

疏“設官分職”

 

○釋曰:既體國經野,此須立官以治民,故云設官分職也。

 

○注“鄭司農”至“事舉”

 

○釋曰:此謂設天地四時之官,即六卿也。

 

既有其官,須有司職,故云“各有所職”。

 

職謂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禮,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

 

六官,官各六十,則合有三百六十官。

 

官各有主,故云“百事舉”。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42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以為民極。

 

(極,中也。

 

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

 

○令,力呈反。)

 

疏“以為民極”

 

○釋曰:百人無主,不散則亂,是以立君治之。

 

君不獨治也,又當立臣為輔。

 

極,中也。

 

言設官分職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

 

○注“極中也”至“其所”

 

○釋曰:“極,中也”,《爾雅》文。

 

案《尚書•洪範》云:“皇建其有極,惟時厥庶民於汝極”,謂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於下。

 

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43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乃立天官塚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掌,主也。

 

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

 

佐猶助也。

 

鄭司農云:“邦治,謂總六官之職也。

 

故《大宰職》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

 

六官皆總屬於塚宰,故《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塚宰’,言塚宰於百官無所不主。

 

《爾雅》曰:‘塚大也。

 

塚宰,大宰也。”

 

 

○鄭云:“宰,主也。”

 

幹云:“濟其清濁,和其剛柔,而納之中和曰宰。”

 

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

 

大宰,音泰,注及後放此。)

 

疏“乃立”至“邦國”

 

○釋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設官之意,故先云以為民極,次云所設之官,故皆云“乃立”,騰上起下之辭也。

 

“天官塚宰”者,據下注而言,則此言塚宰者,據總攝六職,若據當職,則稱大宰也。

 

“使帥其屬”,案小宰六屬而言,則此屬唯指六十官之屬也。

 

“掌邦治”者,掌,主也。

 

言主治則兼六官,以其五官雖有教、禮、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

 

云“佐王均邦國”者,以大宰掌均節財用故也。

 

《周禮》以邦、國連言者,據諸侯也。

 

單言邦、單言國者,多據王國也。

 

然不言均王國,而言均邦國者,王之塚宰若言王國,恐不兼諸侯,今言邦國,則舉外可以包內也。

 

○注 “掌主”至“宰也”

 

○釋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國也”者,此即司農所引《大宰職》“佐王治邦國”,一也。

 

但司農雖引之,不指釋此經邦治,故玄就足之。

 

司農引《論語》者,欲見天子塚宰兼百官之義。

 

言“百”則三百六十,一也。

 

且《論語》言“君薨”,據諸侯言,塚宰、百官據天子,互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君死,世子居喪,使大臣聽政同也。

 

“塚宰,大宰”者,言不異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43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治官之屬:大宰,卿一人;

 

小宰,中大夫二人;

 

宰夫,下大夫四人。

 

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變塚言大,進退異名也。

 

百官總焉則謂之塚,列職於王則稱大。

 

塚,大之上也。

 

山頂曰塚。

 

旅,眾也。

 

下士,治眾事者。

 

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

 

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為差。

 

○貳,徐音二。)

 

疏 “治官”至“二人”

 

○釋曰:上經所陳立官,所掌有異,此經陳官有尊卑多少,轉相副貳之事也。

 

言“治官之屬”者,此為六十官之首,別言治官之屬一句,與下六十官為目,以總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經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

 

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勞,尊者宜逸。

 

是以下士稱“旅”,以其理眾事,故特言旅也。

 

小宰與大宰同名,大小為異,故鄭注《禮記•王製》,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謂若地官之考為鄉師,春官之考為肆師,夏官之考為軍司馬,秋官之考為士師,冬官之考為匠師。

 

以其掌事不與大官同,故異大官也。

 

宰者,調和之名。

 

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

 

○注 “變塚”至“為差”

 

○釋曰:“變塚言大”者,上唯云“塚宰”,此唯云“大宰”,是變塚言大也。

 

云“進退異名”者,即“百官總焉”,謂貳王治事,總攝三百六十官則謂之“塚”,是進異名也。

 

“列職於王則謂之大”者,不總百官,與五卿並列,各自治六十官,則退異名也。

 

若然,總百官則稱“塚”,以其天官象天覆萬物。

 

案:經《大宰職》曰:“凡邦之小治,塚宰聽之”,是專國小治而稱“塚”也。

 

《司書職》曰:“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詔王及塚宰”,是貳王事總眾職而稱“塚”也。

 

又《宰夫職》曰:“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塚宰而誅之”,是總眾官誅賞而稱“塚”也。

 

又《司會職》曰:“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塚宰廢置”,是總四國之治而稱“塚”也。

 

若主當官、不兼他職則言大者,謂若下文“大喪,讚贈玉、含玉”,賓客,“讚玉幾、玉爵”, “祀五帝則蒞蔔”,如此之類,與諸官並有事,則稱“大”也。

 

云“塚,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與五官同名“大”,今又別稱“塚”,是“塚”在大之上也。

 

又引《爾雅》“山頂曰塚”者,欲見山則大矣,塚又在頂,證塚在大上之意也。

 

又云“旅,眾也。

 

下士,治眾事者”,欲見尊官逸、卑官勞之意也。

 

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轉相副貳,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則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轉相副貳也。

 

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簡策命之,則為王臣也。

 

對下經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長自辟除者,非王臣也。

 

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

 

大夫無中、下之別。

 

案:《序官》則有中、下大夫,則四命大夫自分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則有高下不同也。

 

士以三命為差,但《典命》直見公、卿、大夫命者,欲見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

 

士爵卑,無出封之理,故不言也。

 

彼士之命數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見《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

 

《典命》除六命、四命、無三命、二命、一命。

 

鄭則約之,上士為三命,中士為再命,下士為一命。

 

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為陰爵,以待出封為諸侯,乃為陽爵九命、七命、五命。

 

士既不得出封,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為陽爵,無嫌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6 22:4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府,治藏;

 

史,掌書者。

 

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

 

○釋曰:府,治府藏。

 

史,主造文書也。

 

○注“府治”至“除”

 

○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六曰史,掌官書以讚治。”

 

故鄭云“府,治藏;

 

史,掌書”。

 

又云“官長所自辟除者,官長謂一官之長,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課役而使之,非王臣也。

 

《周禮》之內,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禦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

 

鄭云“以其掌讚書數多也”。

 

又有府兼有史,以其當職事繁故也。

 

或空有史而無府者,以其當職事少,得史即足故也。

 

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無史,以其當職文書少,而有稅物須藏之,故直有府也。

 

臘人、食醫之等府、史俱無者,以其專官行事,更無所須故也。

 

《周禮》之內,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4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此民給徭役者,若今衛士矣。

 

胥讀如諝,謂其有才知,為什長。

 

○胥,鄭、徐、劉思敘反,戚思餘反。

 

下皆同。

 

徭,音遙。

 

諝,劉思敘反。)

 

疏“胥十”至“十人”

 

○釋曰:胥有才智,為什長。

 

徒給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長”

 

○釋曰:案下宰夫八職云:“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

 

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

 

鄭云:“治敘,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傳吏朝也。

 

徵令,趨走給召呼。”

 

案:《禮記•王製》云:“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祿足以代耕”,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祿其官並亞士,故號“庶人在官者”也。

 

鄭云“若今衛士”者,衛士亦給徭役,故舉漢法況之。

 

又云“胥讀如諝,謂其有才智,為什長”者,案:周室之內稱“胥”者,多謂若大胥、小胥、胥師之類,雖不為什長,皆是有才智之稱。

 

彼不讀從諝,從此讀可知。

 

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盜賊,非有才智也。

 

《易•歸妹•六三》“以須”,注云:“須,才智之稱。”

 

天文有須女,屈原之姊名女須。

 

彼須字此與異者,蓋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為有才智也。

 

《周禮》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為什長故也。

 

鱉人、臘人之類,空有徒無胥者,得徒則足,不假長帥故也。

 

食醫之類,胥徒並無者,以其專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4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宮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正,長也。

 

宮正,主宮中官之長。

 

○宮正,此以下,鄭玄列六十職序,幹注則各於其職前列之。)

 

疏 “宮正”至“十人”

 

○釋曰:上大宰至旅下士總馭群職,故為上首。

 

自此宮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隨事緩急為先後,故自宮正至宮,伯二官主宮室之事,安身先須宮室,故為先也。

 

自膳夫至臘人,皆供王膳羞、飲食、饌具之事,人之處世,在安與飽,故食次宮室也。

 

自醫師已下至獸醫,主療疾之事,有生則有疾,故醫次食饌也。

 

自酒正至宮人,陳酒飲肴羞之事,醫治既畢,須酒食養身,故次酒肴也。

 

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

 

自大府至掌皮,並是府藏計會之事,既有其餘,理須貯積,或出或內,宜計會之,故相次也。

 

自內宰至屨人,陳後夫人已下,內教婦功,婦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訪政,夜以安息,故言婦人於後也。

 

夏采一職,記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

 

此宮正並下宮伯,雖俱訓為長,其義則異。

 

若宮正則主任三宮卿大夫士之身,故為宮中官之長,故其職云“以時北宮中之官府”,故宮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長也”。

 

宮伯云長者,直主宮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敘,授其舍次之事,亦得為長,故云“伯,長也”。

 

宮正上士二人為官首,中士四人為之佐,下士八人理眾事,府二人主藏文書也,史四人主作文書,胥四人為什長,徒四十人給徭役。

 

諸官體例,言府、史、胥、徒之義皆然,不可文文重釋,他皆放此。

 

《周禮》之內,宗伯之類,諸言“伯”者,伯,長也,以尊長為名。

 

縣師之類言“師”者,皆取可師法也。

 

諸稱“人”者,若輪人、車人、臘人、鱉人之類,即冬官鄭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

 

言“氏”者有二種,謂若桃氏為劍、築氏為削之類,鄭注冬官“族有世業,以氏名官”。

 

若馮相氏、保章氏、師氏、保氏之類,鄭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則有官族”是也。

 

諸稱“司”,若司裘、司市之類,言司者,皆是專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

 

諸典婦功、典絲、典枲之類,言 “典”者,出入由己,課彼作人,故謂之為典也。

 

諸稱“職”者,謂若職幣、職內、職歲,財不久停,職之而已。

 

凡云“掌”者有三義:一者,他官供物,己則暫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張之也;

 

二則掌徵斂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類是也;

 

三者,掌非己所為,則掌節、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廢壞修之而已也。

 

自外不稱“典”、“司”、“職”、“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義銓之可曉也。

 

凡六官序官之法,其義有二:一則以義類相從,謂若宮正、宮伯,同主宮中事。

 

膳夫、庖人、外內饔,同主造食。

 

如此之類,皆是類聚群分,故連類序之。

 

二則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為先後,皆以緩急為次弟,故此宮正之弟士官為前,內宰等大夫官為後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0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宮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伯,長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膳之言善也。

 

今時美物曰珍膳。

 

膳夫,食官之長也。

 

鄭司農以《詩》說之,曰“仲允膳夫”。

 

○膳,上戰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

 

○釋曰:言“膳夫,食官之長”者,謂與下庖人、內外饔、亨人等為長也。

 

司農引《詩》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詩。

 

膳夫,仲允為之,引證與此膳夫為一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

 

賈主市買,知物賈。

 

○庖,徐扶交反。

 

賈八人,鄭、徐音古,劉音嫁,下放此。

 

裹音果。

 

苴,子餘反。

 

物賈,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賈”

 

○釋曰:言庖者,今之廚,轉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獸、六禽,以供庖廚,有裹肉之意也。

 

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詩》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禮記•內則》云“炮取豚若將,編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

 

又云“賈市買,知物賈”者,下文九職鄭注“行曰商,處曰賈”。

 

賈乃在市而處者,故知物賈。

 

此特有賈人者,庖人牲當市之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饔,割亨煎和之稱。

 

內饔所主在內。

 

○饔,鄭於容反。

 

亨,戚普庚反,劉普孟反。

 

稱,尺證反。)

 

疏注“饔割”至“在內”

 

○釋曰:饔,和也。

 

熟食曰饔。

 

熟食須調和,故號曰饔。

 

其職云“掌王及後世子之割亨”,割亨則須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稱”。

 

又云“所主在內”者,以其掌王及後世子及宗廟,皆是在內之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釋曰:案其職云“掌外祭祀及邦饗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

 

此饔有內外可對,故云內、外饔。

 

至於內宰、內豎、內司服,自掌婦人之事而稱內,不對外為名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2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主為外內饔煮肉者。

 

○亨,劉普庚反。

 

為,於偽反,下“為主”同。)

 

疏注“主為”至“肉者”

 

○釋曰:其職云“給外內饔亨事”,故云“為外內饔煮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2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甸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郊外曰甸。

 

師猶長也。

 

甸師,主共野物官之長。

 

○甸,田遍反。

 

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 “郊外”至“之長”。

 

○釋曰:案《載師》云“任近郊遠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裏遠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稱此官為甸師也。

 

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薦,又給薪蒸以供亨飪,故在此次亨人也。

 

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長”或云與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與彼官為長。

 

若然,彼屬地官,此屬天官,越分相領,恐理不愜。

 

此甸師當與下獸人已下亦供野物為長也。

 

故下數職注不言長,明甸師與之為長。

 

但獸人等中士,此為下士,下士得與中士為長者,如大史下大夫,內史中大夫,鄭云“大史,史官之長”。

 

彼下大夫與中大夫為長,此下士亦與中士為長,有何嫌也?

 

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畝,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3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獸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罟田獸,冬獻狼,夏獻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3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 ○,音魚,本又作魚,亦作攵,同,又音禦。)

 

疏“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以時為梁。

 

春獻王鮪”,亦供魚物,故在此也。

 

徒亦三百人者,馬融云:“池塞苑囿,取魚處多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3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鱉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鱉,必列反。)

 

疏“鱉人”

 

○釋曰:案其職云:“祭祀,供蠯、蠃、蚳”,亦是供食物,故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臘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臘之言夕也。

 

○臘,音昔。)

 

疏“臘人”

 

○釋曰:注“臘之言夕”也,乾曰臘,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臘之言夕。

 

或作“久”字,久乃乾成,義亦通也。

 

以其供脯、臘、膴、胖食物,故亦在此色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醫師,眾醫之長。

 

○醫,意其反。)

 

疏“醫師”

 

○釋曰:案其職云:“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醫事。”

 

諸醫皆在此者,醫亦有齊和飲食之類,故設在飲食之間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食醫,中士二人。

 

(食有和齊藥之類。

 

○和,胡臥反,又音禾。

 

齊,才計反。)

 

疏“食醫”

 

○釋曰:案其職云“春多酸夏多苦”之等,皆須齊和,與藥故同,鄭云“食有和齊藥之類”,故在醫官之內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疾醫,中士八人。

 

疏“疾醫”

 

○釋曰:案其職云“掌養萬民之疾病”,故連類在此。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瘍醫,下士八人。

 

(瘍,創癰也。

 

○瘍,音羊。

 

創,初良反。)

 

疏“瘍醫”

 

○釋曰:案其職云“掌腫瘍、潰瘍”之等,故亦連類在此。

 

○注“瘍,創筴也”

 

○釋曰:案《禮記•上曲禮》云:“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

 

案其職有“腫瘍”等耍鵫種之瘍,注:“潰則未必有膿也。”

 

故亦連類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獸醫,下士四人。

 

(獸,牛馬之類。)

 

疏注 “獸牛馬之屬”

 

○釋曰:案《爾雅》“在野曰獸,在家曰畜”,畜獸異矣。

 

而言“獸,牛馬”者,但此職云“主治牛馬”,未必治其野獸,而以牛馬為獸者,對文則畜獸異,散文通。

 

故《爾雅》又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

 

既不別釋畜,則獸中可以兼牛馬,是其牛馬亦有獸稱,故云“獸,牛馬”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正,酒官之長。)

 

疏“酒正”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與膳食相將,故在此。

 

○注“酒正,酒官之長”釋曰:此酒正與下酒人、漿人為長。

 

注不言漿,文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奄,精氣閉藏者,令謂之宦人。

 

《月令》:仲冬“其器閎以奄”。

 

女酒,女奴曉酒者。

 

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

 

或曰:“奚,宦女。”

 

 

○奄,於撿反。

 

劉於驗反。

 

徐於劍反。

 

奚,如字,又胡禮反。

 

坐,才臥反。)

 

疏“酒人”至“百人”

 

○釋曰:“奄十人”,以其與女酒及奚同職,故用奄人。

 

奄不稱士,則此奄亦府史之類,以奄為異也。

 

言“女酒三十人”,則女酒與奚為什長,若胥徒也。

 

奚三百人,以其造酒,故須人多也。

 

○注 “奄精”至“宦女”

 

○釋曰:案《月令》冬三月皆云“其氣閎以奄”,獨引仲冬者,以其十一月一陽爻生,以其奄人雖精氣閉藏,猶少有精氣故也。

 

又云“女酒,女奴曉酒者”云云,鄭依《秋官•司厲》,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則奴者,男女同名,以其曉解作酒,有才智,則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給使者,則曰奚。

 

已下云 “曉”者,謂曉解當職之物,不複重釋之也。

 

“侍使官婢”,舉漢法言之。

 

又云“或曰宦女”者,漢時有此別號。

 

按《左氏》晉惠公之女名妾,稱宦女,謂宦事秦公子,亦云宦女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1:5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漿人,奄五人,女漿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女漿,女奴曉漿者。○漿,子良反。)

 

疏“漿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供王之六飲,入於酒府”,飲是酒類,故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淩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淩,冰室也。

 

《詩》云:“二之日,鑿冰衝衝。

 

三之日,納於淩陰。”

 

 

○淩,力證反,字從冰,或力升反。)

 

疏“淩人”至“十人”

 

○釋曰:淩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冰,凡外內饔之膳羞鑒焉”,以供為膳羞,故連類在此也。

 

○注“淩冰”至“淩陰”

 

○釋曰:引《詩》曰“二之日”者,案《詩》之所釋,謂周之二月,夏之十二月之日;

 

鑿冰者,謂於深山窮穀,固陰沍寒之處,於是乎取之。

 

“衝衝”,鑿冰之意。

 

“三之日”,謂周之三月,夏之建寅之正月,納冰於陵陰室中。

 

案彼又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

 

啟冰之時也。

 

鄭《答誌》以“夏十二月取冰,二月開冰,四月班冰,是其常也。

 

藏之既晚,出之又早。

 

晚者建寅乃藏,與此《周禮》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

 

出之早者,四月,夏之二月出冰,與《周禮》同。

 

今豳土寒,故納冰可用夏正月”也。

 

引之者,證淩陰即此冰室,為一物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籩人,奄一人,女籩十人,奚二十人。

 

(竹曰籩。

 

女籩,女奴之曉籩者。)

 

疏“籩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四籩之實”,亦是薦羞之事,故在此也。

 

○注“竹曰”至“籩者”

 

○釋曰:知“竹曰籩”者,更無異文,見竹下為之,即知以竹為之,故云竹曰籩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醢,豆實也。

 

不謂之豆,此主醢,豆不盡於醢也。

 

女醢,女奴曉醢者。

 

○醢,呼在反。

 

盡,津忍反。)

 

疏“醢人”至“十人”

 

○釋曰:案其職云“掌四豆之實”,亦是薦羞,故在此也。

 

○注 “醢豆”至“醢者”

 

○釋曰:云“不謂之豆”者,決上籩人不以籩中之實為名,而以籩為官號,此即以豆中之實為官號,不謂之豆人。

 

此是問辭,鄭還自答。

 

豆不盡於醢者,其豆之所盛,非止此職中四豆之實而已。

 

天子豆百二十,上公豆四十,侯伯豆三十二,子男豆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彼有膷臐膮胾炙膾之屬,其數甚多,是豆不盡盛醢而已。

 

若言豆人,恐彼並掌之。

 

此醢人惟掌此四豆之實而已,故不得言豆人而言醢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女醯,女奴曉醯者。○醯,本又作[A16M],呼西反。)

 

疏“醯人”

 

○釋曰:醯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共五齊七菹”,以供醯物,則與醯人職通。

 

醯人惟主作醯,但成齊菹必須醯物乃成,故醯人兼言齊菹,而連類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

 

(女鹽,女奴曉鹽者。)

 

疏“鹽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鹽之政令,以供百事之鹽。”

 

鹽所以調和上食之物,故亦連類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

 

(以巾覆物曰冥。

 

女冥,女奴曉冥者。

 

○冥,莫曆反。)

 

疏“冥人”

 

○釋曰:冥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供巾冥”,所以覆飲食之物,故次飲食後。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宮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宮人”

 

○釋曰:宮人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六寢之脩”,又供王沐浴、掃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舍,行所解止之處。

 

○解,佳賣反。)

 

疏“掌舍”至“十人”

 

○釋曰:云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會同之舍,設枑梧再重。”

 

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

 

○注“舍行”至“之處”

 

○釋曰:案其職云設車宮、壇壝宮、帷宮之等,並是解脫止息之處,故云“解止之處”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8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幕,帷覆上者。○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帷幕幄帟綬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

 

注“幕帷覆上者”

 

○釋曰:案下職中鄭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

 

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8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次,自脩正之處。)

 

疏“掌次”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張事。”

 

幕人供之,掌次張之,故連類在此也。

 

○注“次自脩正之處”

 

○釋曰:案其職云:“張大次設重帟重案皆是自脩止故云“自脩止之處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大府,為王治藏之長,若今司農矣。)

 

疏“大府”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大貢九賦,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賄於諸府”之事。

 

案《尚書•洪範》云:“一曰食,二曰貨。”

 

已上皆言飲食,此次,言貨賄,故大府在此也。

 

有賈者,府官須有市買,並須知物貨善惡故也。

 

○注“大府”至“農矣”

 

○釋曰:大府與下諸府官為長,故以大夫為之。

 

云“若今司農矣”者,漢時司農主府藏,故史遊《章》云:“司農、少府國之淵。”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

 

○釋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

 

以玉為主,故與大府同在此。

 

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

 

有賈者,使辨玉之善惡、貴賤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釋曰:工謂作工。

 

案《詩》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須工。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1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內府,主良貨賄藏在內者。○賄,呼罪反。)

 

疏“內府”

 

○釋曰:內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0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釋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釋曰:泉布本是外物,無在內府,故對內府為外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0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會,大計也。

 

司會,主天下之大計,計官之長,若今尚書。

 

○會,古外反,注同。

 

尚,音常。)

 

疏“司會”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

 

主天下大計,貨賄亦須計會,故與大府連類在此也。

 

○注“會大”至“尚書”

 

○釋曰:言“會,大計”者,案宰夫職“日計曰成,月計曰要,歲計曰會”,故知會,大計也。

 

云“主天下之大計”者,其職云“逆邦國、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

 

云“若今尚書”者,漢之尚書亦主大計,故舉以況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司書,主計會之簿書。○簿,步古反。 後簿書皆同。)

 

疏“主司書”至“簿書”

 

○釋曰:司書在此者,會計之事,司書主之,故其職云“凡上之用財用,必考於司會”。

 

故連類在此也。

 

注言“簿書”者,古有簡策以記事。

 

若在君前,以笏記事。

 

後代用簿。

 

簿,今手版。

 

故云吏當持簿,簿則簿書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職內,主入也。

 

若今之泉所入謂之少內。

 

○少,詩照反。)

 

疏“職內”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入太府者,皆由職內,亦有府義,故鄭云“受用之府若職內”,故其職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內”

 

○釋曰:漢之少內,亦主泉所入。

 

案王氏《漢官解》云:“小官嗇夫各擅其職,謂倉庫少內嗇夫之屬,各自擅其條理所職主。”

 

由此言之,少內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職碎,以少為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1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主歲計以歲斷。○斷,丁亂反。)

 

疏“職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

 

總斷一歲之大計,故與司會同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2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職幣”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以待上之賜予”,與職歲通職,故連類在此也。

 

若然,此三職皆有府義,不得名府者,以財不久停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2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為大裘,並掌皮”,亦有府義,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亦有府義,故連類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2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內宰,宮中官之長。)

 

疏“內宰”至“十人”

 

○釋曰:名“內宰”者,對大宰治百官,內宰治婦人之事,故名內宰。

 

然則大宰不稱外者,為兼統內也。

 

案其職云“掌治王內之政令”,又教後已下婦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

 

○注“內宰”至“之長”

 

○釋曰:內宰與下女史已下為長,故鄭云“宮中官之長”。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3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奄稱士者,異其賢。)

 

疏“內小”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命,正其服位”。

 

案《夏官•大僕職》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則此小臣侍後職與大僕侍王同,亦是佐後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內故。

 

○注“奄稱士者異其賢”

 

○釋曰:案上酒人、漿人等奄並不稱士,則非士也。

 

獨此云,以其有賢行命為士,故稱士也。

 

案:《詩》巷伯,奄官也。

 

注云:“巷伯,內小臣,小臣於宮中為近,故謂之巷伯。”

 

必知巷伯與小臣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

 

又言巷,亦宮中為近。

 

又稱伯,長也。

 

內小臣又稱士,亦是長義,故知一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閽人,王宮每門四人,囿遊亦如之。

 

(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

 

刑人墨者使守門。

 

囿,禦苑也。

 

遊,離宮也。

 

○閽,音昏。

 

囿,音又。

 

斿,本亦作遊,音由。)

 

疏“閽人”至“如之”

 

○釋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門之禁,王宮在此,故亦在此。

 

《周禮》之內,有同官別職,則此閽人每門及囿遊同名閽人而職別。

 

《山虞》、《澤虞》云“每大澤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別職同官也。

 

別官同職者,唯有官連耳。

 

○注“閽人”至“宮也”

 

○釋曰:云“閽人,司昏晨以啟閉”者,此《釋名》閽人之意。

 

昏時閉門,則此名閽人也。

 

晨時啟門,則《論語》謂之晨人也。

 

皆以時事為名耳。

 

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門”,此《秋官•掌戮》職文。

 

鄭彼注云:“黥者無妨於禁禦,欲使守門。”

 

案其職云:“掌守中門之禁。”

 

言中門,則唯雉門耳。

 

而言每門者,彼言中門,據有禁守者言之。

 

其實王之五門,皆使墨者守之。

 

或解以為王有五門,四麵皆有中門,故言每門,義亦通也。

 

案《禮記》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門。”

 

彼鄭注謂夏殷時。

 

《公羊》云:“閽殺吳子餘祭,近刑人,輕死之道。”

 

彼據人君加之寵,故云近刑人,輕死之道。

 

若君有防衛,不親近,則非近刑人。

 

其劓者使守關,以其醜惡遠之,不得約彼即以十二門皆使墨者也。

 

《詩》云“昏椓靡共”,箋云“皆奄人”。

 

彼據後宮門,故使奄者也。

 

又云“囿禦苑”者,案《詩》云:“王在靈囿”,注:“所以養禽獸,天子百裏,諸侯四十裏。”

 

案《孟子》:齊宣王問《孟子》云: “文王之囿方七十裏,猶以為小,寡人囿方四十裏,猶以為大,何也?”

 

孟子答:“文王之囿,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故以為小,不亦宜乎!

 

君之囿,民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則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者,大於諸侯,小於天子故也。

 

《白虎通》又云:“天子百裏,大國四十裏,次國三十裏,小國二十裏。”

 

與《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細別言之也。

 

又云“遊,離宮”者,囿是大苑,其門皆使閽人守之也。

 

此離宮,即囿遊之獸禁,故彼鄭云,謂囿之離宮小苑觀處也。

 

或以為遊亦謂城郭中興公所為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寺人,王之正內五人。

 

(寺之言侍也。

 

《詩》云“寺人孟子”。

 

正內,路寢。)

 

疏“寺人”至“五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之內人及女宮之戒令”,故在此。

 

○注 “寺之”至“路寢”

 

○釋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親近侍禦之義。

 

此奄人也。

 

知者,見僖二十四年:晉文公既入,呂、郤欲焚公宮。

 

寺人披請見,公使讓之,且辭焉。

 

披曰:“齊桓公置射鉤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眾,豈唯刑臣。”

 

彼寺人披自稱刑人,明寺人奄人也。

 

若然,寺人既掌內人,不掌男子。

 

而秦詩云: “欲見國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車馬,其官未備,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

 

《詩》云“寺人孟子”者,引證經寺人、孟子同也。

 

又云“正內,路寢”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寢,而云內正五人者,謂在後之路寢耳。

 

若王之路寢,不得稱內;

 

以後宮,故以內言之。

 

故先鄭下注後六宮,前一後五,前一則路寢。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4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豎,倍寺人之數。

 

(豎,未冠者之官名。○冠,古亂反。)

 

疏“內豎”至“之數”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內外之通令,凡小事”。

 

故與寺人連類在此也。

 

○注“豎未”至“官名”

 

○釋曰:《春秋左氏傳》叔孫穆子幸庚宗婦人而生牛,以為豎官。

 

則亦童豎未冠者。

 

必使童子為之者,鄭於其職注云:“使童豎通王內外之命,給小事者,以其無與為禮,出入便疾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九嬪。

 

(嬪婦也。

 

《昏義》曰:“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也。”

 

不列夫人於此官者,夫人之於後,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

 

○嬪,符真反。

 

治,直吏反。)

 

疏“九嬪”

 

○釋曰:在此者,以其有婦德。

 

其職云:“掌婦學之法,以教九禦”,同是內宮之官,故亦在此。

 

○注“嬪婦也”至“官職”

 

○釋曰:引《昏義》者,彼是周之婦官之數,與此經婦人數同,故引以為證。

 

案《禮記•上檀弓》云:“舜葬倉梧,蓋三妃未之從。”

 

鄭注云:“帝嚳時立四妃,象後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其三小者為次妃,帝堯因焉。

 

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

 

夏後氏增以三三而九,為十二人。

 

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

 

周人上法帝嚳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並後,合百二十一人。

 

其位:後也,夫人也,九嬪也,二十七世婦也,八十一女禦也。”

 

又云“不列夫人於此”,惟有九嬪已下,是無三夫人之數也。

 

又云“夫人之於後,猶三公之於王,坐而論婦禮,無官職”者,謂三百六十官無三公之官。

 

案《大司徒職》云:“二卿則公一人。”

 

鄭注云:“三公者,內與王論道,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卿之教。”

 

又案《冬官•考工記》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

 

注云:“天子、諸侯。”

 

然則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論道無正職,故云“中參”、“外與”而已。

 

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論禮,無官職”,故不列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5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世婦。

 

(不言數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婦德者充之,無則闕。)

 

疏注 “不言”至“則闕”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祭祀、賓客、喪紀、帥女宮而濯溉”,故亦在此。

 

九嬪言數,而世婦、女禦不言數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婦德乃充之。

 

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謂君子為王,乃能不苟色也。

 

九嬪言數者,欲見世婦、女禦有德亦充。

 

若九嬪無德,亦與世婦女禦同闕,故特互其文,令義兩得見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女禦。

 

(《昏義》所謂禦妻。禦猶進也,侍也。)

 

疏注“昏義”至“侍也”

 

○釋曰:彼不云“女禦”而云“禦妻”,禦,進也,故彼引為一物也。

 

又云“禦猶進也,侍也”者,凡後下禦,皆是後宮進在王寢侍息宴,故《女禦職》云“掌禦敘於王之燕寢”。

 

是以訓禦云進也、侍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祝,女奴曉祝事者。○祝,之六反,鄭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內祭祀,凡內禱祠之事。”

 

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釋曰:言女奴曉事,謂識文者為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6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女史,女奴曉書者。)

 

疏“女史”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後之禮職,內治之貳”,亦女奴曉文者為之。

 

其職與王之大史掌禮同,故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典婦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賈四人,徒二十人。

 

(典,主也。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

 

疏“典婦”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婦式之法,以受嬪婦及內人女功之事齎。”

 

故鄭注云:“典,主也。

 

典婦功者,主婦人絲枲功官之長。”

 

其職中齎是也。

 

云“賈四人”者,以其絲枲有善惡、貴賤之事,故須賈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典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絲入而辨其物。

 

頒絲於外內工,皆以物授之。”

 

因婦功,亦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7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枲,絲裏反。)

 

疏“典枲”

 

○釋曰:枲,麻也。

 

案《喪服傳》云:“牡麻者,枲麻也。”

 

則枲是雄麻,對苴是麻之有蕡實者也。

 

在此者,與典婦功,亦連類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8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內司服,奄一人,女禦二人,奚八人。

 

(內司服,主宮中裁縫宮之長。

 

有女禦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

 

○縫,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 “內司”至“八人”

 

○釋曰:以其掌後已下六服。

 

言“內司服”者,非是對《春官•司服》男子服為內。

 

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

 

故不須言外而外自顯。

 

但以婦人在內,故婦人之事多言內。

 

若不言內,無以得見婦人之物。

 

不與春官司服同處者,以從內官之例,故在此。

 

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須男子兼掌。

 

以與婦人同處,故用奄也。

 

○注“內司服”至“色過”

 

○釋曰:言“主宮中裁縫官之長”者,謂其下文縫人為長。

 

又云“有女禦者,以衣服進,或當於王,廣其禮,使無色過”者,以此女禦還是女奴曉進禦衣服者,故與女酒、女祝、女史同號女也。

 

以衣服進,謂進衣於王。

 

王見之,或當王意,廣其禮,得與八十一女禦同名。

 

欲見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禦之禮,王合禦幸之,使王無淫色之過,故名女禦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8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縫人,奄二人,女禦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女工,女奴曉裁縫者。○縫,劉扶用反。)

 

疏“縫人”至“十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宮縫線之事,以縫王及後之衣服”,故在此也。

 

奄二人,亦是縫線事多,須有男子故也。

 

有女禦者,義同於上也。

 

有女工者,謂女奴巧者,鄭云“曉裁縫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8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如豔反,劉而儉反。)

 

疏“染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染絲帛”,因婦人衣服,故亦連類在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追師,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追,治玉石之名。○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師”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職云:“掌王後之首服,為副、編、次、追衡、笄”,亦因婦人衣服,連類在此。

 

○注 “治玉石之名”

 

○釋曰:《詩》云:“追琢其璋。”

 

璋是玉為之,則追與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

 

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師》者,以其男子,是陽義,又取夏時萬物長大,長大乃冠,故在夏官。

 

此婦人,直取首服配衣,故與衣連類在此。

 

若然,首反處下者,以冠履自相對,不與服為先後,故不在上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屨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屨,紀具反。)

 

疏“屨人”

 

○釋曰:在此者,案其職云“掌王及後之服屨”,故從內官衣服,亦連類在此。

 

若然,追師專掌婦人首服,此屨人兼男子,屨舄在下體,賤,故男子婦人同在此官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29

周禮註疏 天官塚宰第一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夏采,夏翟羽色。

 

《禹貢》:徐州貢夏翟之羽。

 

有虞氏以為緌,後世或無,故染鳥羽,象而用之,謂之夏采。

 

○夏,戶雅反,注同。

 

翟,雉名。

 

采,如字,或作菜。

 

翟,音狄。

 

緌,如誰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釋曰:在此者,其職云:“掌大喪以冕服複於大祖,以乘車建緌複於四郊。”

 

喪事是終,故在末職也。

 

○注 “夏采”至“夏采”

 

○釋曰:案《爾雅》云:“伊洛而南,素質,五采皆備成章,曰翬。

 

江淮而南,青質,五采皆備成章,謂之鷂。”

 

此則夏翟之羽色也。

 

又案《禹貢》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貢夏翟之羽也。

 

又云“有虞氏以為緌”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後氏之緌。”

 

注云:“有虞氏當言緌,夏後氏當言旂。”

 

彼據虞氏始有緌,故云有虞氏以為緌也。

 

又云“後世或無”者,案《冬官•考工記》有“鍾氏染羽”,若有自然鳥羽,何須染之乎?

 

故云“後世或無”,則據此周時而言也,故染鳥羽而用之。

 

謂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

 

此職中注及彼注皆云“緌謂注旄於幹首”,不云翟羽者,蓋注文不具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0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3-17 12:32 編輯

周禮註疏 卷二


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

 

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

 

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

 

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

 

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大曰邦,小曰國,邦之所居亦曰國。

 

典,常也,經也,法也。

 

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

 

邦國官府謂之禮法,常所守以為法式也。

 

常者,其上下通名。

 

擾猶馴也。

 

統猶合也。

 

詰猶禁也,《書》曰「度作詳刑,以詰四方」。

 

任猶倳也。

 

生猶養也。

 

鄭司農云:「治典,塚宰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教典,司徒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

 

禮典,宗伯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

 

政典,司馬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刑典,司寇之職,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此三時皆有官,唯冬無官,又無司空。

 

以三隅反之,則事典,司空之職也。

 

《司空》之篇亡,《小宰職》曰:『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

 

○邦國,幹云:「國,天子諸侯所理也。

 

邦,疆國之境。」

 

治典,直吏反。

 

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職之治皆同。

 

擾,而小反,鄭而昭反,徐、李尋倫反。

 

諧,戶皆反。

 

詰,起一反,禁也。

 

幹云:「彈正糾察也。」

 

馴,似倫反。

 

度,待洛反。

 

倳,側吏反,下同,猶立也。)

 

疏 「大宰」至「以生萬民」

 

○釋曰:自此以下至職末分為二段。

 

從此職首至「以富得民」一段十條,明經國之大綱,治政之條目。

 

自「正月之吉」以下至職末,明頒宣前法,依事而施。

 

言「掌建邦之六典」者,謂大宰總禦群職,故六典俱建也。

 

「以佐王治邦國」者,以六典是王執治邦國,王不獨治,故云「佐王」也。

 

「一曰治典,以經邦國」,至「六曰事典」,皆云「邦國」者,邦國皆謂諸侯之國。

 

但治典云:「經者,所以經紀為名,故云經。」

 

教典云:「安者,地道主安,故云安。」

 

禮典云:「和者,禮之用,和為貴,故云和。」

 

政典云:「平者,司馬主六軍,以平定天下,故云平。」

 

刑典云:「詰者,以其刑者有所詰禁天下,故云詰。」

 

事典云:「富者,作事所以富國家,故云富也。」

 

又治典、教典云:「官府禮典已下四典,皆云『百官』者,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數,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

 

若然,六官其屬各六十,得稱百官者,舉全數,故云百官也。

 

且天官言「治官府」,地官云「教官府」,夏官云「以正百官」,秋官云「刑百官」,皆依本職而言之。

 

至於春官主禮,不可云「禮百官」。

 

禮所以統敘萬事,故云「統百官」也。

 

冬官不可云「事百官」,故變事云「任」。

 

任謂任使,任使即事也。

 

又天官主治,治所以紀綱天下,故云「紀萬民」也。

 

地道主民,故云「擾萬民」,擾則馴順之義也。

 

春官主禮,禮所以諧和,故云「諧萬民」。

 

夏官主政,九畿職方製其貢,有貢賦之事,故云「均萬民」。

 

秋官主刑,刑者所以糾正天下,故云「糾萬民」也。

 

冬官主事,作事者,所以生養萬民,故云「生萬民」也。

 

然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

 

此天子之禮,不言兆民而言萬民者,但兆民據天子而言之。

 

今言萬民,以畿外封諸侯,惟有畿內不封,故以畿內據近而言。

 

○注「大曰」至「掌邦事」

 

○釋曰:《周禮》凡言邦國者,皆是諸侯之國。

 

此言「大曰邦、小曰國」者,止據此文邦在上、國在下,故為此解。

 

案《儀禮•覲禮》云:「同姓大國,異姓小邦」,則邦國大小通也。

 

又云「邦之所居亦曰國」,即據王國而言。

 

故上云「惟王建國」,《匠人》「營國方九裏」,與《典命》「國家」,皆是邦之所居亦曰國也。

 

又云「典,常也,經也,法也」者,《爾雅•釋詁》云:「典,常也。」

 

孫氏云:「禮之常也。」

 

釋言云:「典,經也。」

 

又云法者,以其經常者即是法式。

 

又云「王謂之」已下,鄭所解也。

 

云「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者,凡言經者,以經紀天下,故王言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

 

云「邦國官府謂之禮法」者,凡言法者,下法於上,故邦國官府謂之禮法,常所守以為法式也。

 

云「常者,上下通名」者,經據在上,法據在下,至於王與邦國官府,俱有常義,故云常者上下通名也。

 

又云「擾猶馴也」者,案《地官》注訓擾為安,此言馴,不同者,馴是順之義,順即安義,亦通也。

 

云「統猶合也」者,統者相統同,故為合。

 

「詰猶禁也」者,弟詰即禁止之義也。

 

引《尚書》曰「度作詳刑,以詰四方」,此《尚書•呂刑》文。

 

是呂侯訓夏贖刑以詳審,詰禁四方,引證詰為禁之義也。

 

云「任猶倳也」者,倳猶立也,東齊人物立地中為倳。

 

蒯通說範陽令曰:「天下之人,所以不敢倳刃於公之腹者,畏秦法也。」

 

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

 

云「生猶養也」者,若直云生萬民,則諸官皆生萬民,彼何異也?

 

於義不安,故轉為養。

 

冬官主土地,所以養民故也。

 

云「鄭司農云『治典,塚宰之職』」者,及下教典司徒之職,禮典宗伯之職,六典皆言之職,此並是序官之下次有此文,故立其官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

 

此以下六者皆是六官之首有此文,司農總引以釋六典也。

 

云「此三時皆有官,唯冬無官」者,謂各六十官,唯冬無。

 

云「無司空」者,對餘官有大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此則無司空卿也。

 

云「以三隅反之」者,凡物不圓則方,方則四隅,既有三隅,明有四隅。

 

以言既有春夏秋三時之官,明有冬時之,官可知則事典司空之職是也。

 

云「司空之篇亡」者,謂六國時亡,其時以《考工記》代之。

 

引《小宰職》者,欲見當有《冬官》之屬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2

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

 

五曰官成,以經邦治;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百官所居曰府。

 

弊,斷也。

 

鄭司農云:「官屬謂六官,其屬各六十。

 

若今博士、大史、大宰、大祝、大樂屬大常也。

 

《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是也。

 

官職謂六官之職,《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二曰教職,三曰禮職,四曰政職,五曰刑職,六曰事職,官聯謂國有大事,一官不能獨共,則六官共舉之。

 

聯,讀為連,古書連作聯。

 

聯謂連事通職,相佐助也。

 

《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出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

官常謂各自領其官之常職,非連事通職所共也。

 

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

 

《小宰職》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裏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官法謂職所主之法度,官職主祭祝、朝覲、會同、賓客者,則皆自有其法度。

 

《小宰職》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

官刑謂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宮罪、刖罪、殺罪也。

 

官計謂三年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玄謂官刑,《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斷群吏之治。

 

 

○法<繁體>,古法字。

 

聯,音連。

 

弊,必世反,鄭蒲計反,徐、劉府世反。

 

斷,丁亂反,下同。

 

弛,尹氏反。

 

比,毗誌反,鄭房利反。

 

稽,古奚反,鄭又音啟。

 

版,音板。

 

傅,別音附,下彼列反。

 

契,苦計反。

 

劑,子隨反。

 

《爾雅》云:「劑,翦齊也。」

 

要,於妙反,徐於召反,後不音者放此。

 

朝,直遙反。

 

凡言「朝覲」皆同。

 

辠,古罪字。

 

劓,魚冀反。

 

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以八」至「邦治」

 

○釋曰:此八法雖不云建,亦有建義,故鄭注《大史職》云「六典八法八則塚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是也。

 

上六典云治邦國,此八法云治官府,官府,在朝廷之官府也。

 

「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以下皆單言邦,據王國而言之。

 

言「官屬」者,謂六官各有六十官之屬也。

 

長官有屬官,官事得舉,故云以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者,謂六官各有職,若天官治職之等,官各有職。

 

辨,別也,官事有分別,故云以辨邦治也。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者,聯即連也。

 

一官不能獨共,則眾官共舉之,然後事得合會,故云以會官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者,官常非連事通職,各自於當官常職而聽治之,故云以聽官治也。

 

「五曰官成,以經邦治」者,官成者,謂官自有成事品式,依舊行之,以經紀邦治也。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者,官法謂當職所主舊法度,將此法度,是正邦之治政也。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者,言官刑非尋常五刑,謂官中之刑,以糾察邦治。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者,官計謂賓士官府之計也。

 

弊,斷也,謂就計會之中有失者斷之,故云弊邦治也。

 

此八法皆云邦治,官常、官聯二者不云邦而云官者,其官聯言官,欲取會合眾官,乃始得治;

 

官常言官,欲取官有常職,各自治其官。

 

故二者不言邦而云官也。

 

及小宰還從治。

 

○注 「百官」至「之治」

 

○釋曰:言「百官所居曰府」者,欲以官府為一事,解與上府史之府別,彼府主藏文書,此府是百官所居處,皆是府聚之義也。

 

鄭司農引「官屬謂六官其屬各六十」,下引《小宰》所云者是也。

 

云「若今博士云云,屬大常也」者,司農據《漢百官年表》,漢始,叔孫通為奉常,後改為大常。

 

官刑,先鄭謂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官罪、刖罪、殺罪,此是正五刑,施於天下,非為官中之刑,故後鄭不從之也。

 

「官計謂三年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者,此為三年一考乃一計之,此官計每歲計之,故後鄭亦不從之。

 

「玄謂官刑,《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是專施於官府之中,於義為當也。

 

「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斷群吏之治」,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計,於義亦當矣,故引破司農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5

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

 

二曰法則,以馭其官;

 

三曰廢置,以馭其吏;

 

四曰祿位,以馭其士;

 

五曰賦貢,以馭其用;

 

六曰禮俗,以馭其民;

 

七曰刑賞,以馭其威;

 

八曰田役,以馭其眾。

 

(都之所居曰鄙。

 

則,亦法也。

 

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

 

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周、召、毛、聃、畢、原之屬在畿內者。

 

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

 

法則,其官之製度。

 

廢猶退也,退其不能者,舉賢而置之。

 

祿,若今月奉也。

 

位,爵次也。

 

賦,口率出泉也。

 

貢,功也,九職之功所稅也。

 

禮祀,昏姻、喪紀舊所行也。

 

鄭司農云:「士謂學士。」

 

 

○馭,魚慮反。

 

賦貢,幹云:「賦,上之所求於下;

 

貢,下之所納於納於上。

 

采,音菜。

 

召,上照反。

 

聃,乃甘反。

 

奉,符用反,本或作俸。

 

率,徐、劉音類,戚音律,一音所律反,下同。

 

稅,舒銳反。)

 

疏「以八」至「其眾」

 

○釋曰:則亦法也。

 

以八則治三等埰地之都鄙也。

 

「一曰祭祀,以馭其神」者,埰地之中,祭祀宗廟、社稷、五祀。

 

下注云「凡云馭者,所以驅之內之於善」,則於祭祀之中,宗廟先祖則無可去取;

 

至社稷配食者,若取句龍、後稷,上公有功是,內之善也。

 

○「二曰法則,以馭其官」 者,法則謂官之製度。

 

製度與在官為法則,使不僭差,亦所以驅之使入善也。

 

○「三曰廢置,以馭其吏」者,謂有罪則廢退之,有賢則舉置而讚之,亦所以驅人於善也。

 

○「四曰祿位,以馭其士」者,士謂學士。

 

學士有賢行、學業,則詔之以爵位、祿賞,亦是驅之於善也。

 

○「五曰賦貢,以馭其用」者,埰地之民,口率出泉為賦,有井田之法,一夫之田,稅入於官,官得之,節財用,亦是使人入善,故云以馭其用也。

 

○「六曰禮俗,以馭其民」者,俗謂昏姻之禮,舊所常行者為俗,還使民依行,使之入善,故云以馭其民。

 

○「七曰刑賞,以馭其威」者,謂有罪刑之,有功賞之,使人入善畏威,故云以馭其威。

 

○「八曰田役,以馭其眾」者,謂埰地之中,得田獵使役於民,皆當不奪農時,使人入善,故云以馭其眾也。

 

據此文,則卿大夫得田獵。

 

而《春秋左氏傳》鄭大夫豐卷請田,子產不許者,彼常田之外,臨祭取鮮,唯人君耳,大夫唯得常田。

 

故《禮》云「大夫不掩群」,亦是常田。

 

豐卷亦僭取鮮,故子產云:「唯君用鮮」,明大夫不合也。

 

○注 「都之」至「學士」

 

○釋曰:上言邦國,則諸經有邦國別言之者,故解為「大曰邦、小曰國」。

 

此埰地云都鄙,諸文無或言都,或言鄙別號,故鄭云「都之所居曰鄙」。

 

《大司徒》云:「凡造都鄙」,鄭云:「其界曰都;

 

鄙,所居也。」

 

《春秋傳》曰:「遷鄭焉而鄙留」,是鄙所居不遷也。

 

云「則亦法也。

 

典、法、則,所用異,異其名也」者,謂典法則三者相訓,其義既同。

 

但邦國,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則,是所用處異,故別言之,其實義通也。

 

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者,《載師職》云:「家邑任稍地」,則大夫之采也;

 

「小都任縣地」,則六卿之采也;

 

「大都任疆地」,則三公之采也。

 

云「王子弟所食邑」者,親王子、母弟與公同處而百裏,次疏者與六卿同處而五十裏,次疏者與大夫同處二十五裏。

 

案《禮記•禮運》云:「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

 

鄭注《中庸》云:「同姓雖恩不同,義必同也。

 

尊重其祿位,所以貴之,不必授以官守。」

 

然則王子、母弟雖食采邑,未必別有官,有官則依公卿大夫食邑,不假別言也。

 

云「周、召、毛、聃、畢、原之屬」者,僖二十四年《左傳》,富辰云:「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豐、郇、文之昭也。

 

邘、晉、應、韓,武之穆也。」

 

今鄭直云周、召、毛、聃、畢、原之屬在畿內者,其餘或在畿外,故不盡言也。

 

引之者,證王子弟有采邑也。

 

云「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者,案《孝經•大夫章》不云社稷,則諸侯卿大夫也。

 

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稱諸侯者,五廟、五祀、三社、三稷、,故云祀先君、社稷、五祀也。

 

云「法則,其官之製度」者,謂宮室、車旗、衣服之等,皆不得僭也。

 

云「祿,若今月奉也」者,古者祿皆月別給之,漢之月奉亦月給之,故云若今月奉也。

 

云「位,爵次也」者,言朝位者,皆依爵之尊卑為次,則經云位據立,故云爵次也。

 

云「賦,口率出泉也」者,下文九職、九賦,職賦相繼而言,故知賦即九賦,口率出泉也。

 

云「貢,功也,九職之功」者,亦約下文言。

 

九賦上言九職,九職任之,九賦斂之,是以《大府》云九賦、九功。

 

九功即九職之功,故鄭於此以貢為功,是九職之功出稅也。

 

云「禮俗,昏姻喪紀」者,《曲禮》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若不醴,醮用酒,是其一隅也。

 

云「鄭司農云,士謂學士」者,經云「祿位以馭其士」,使進受祿位,故知士,學士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5

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

 

二曰祿,以馭其富;

 

三曰予,以馭其幸;

 

四曰置,以馭其行;

 

五曰生,以馭其福;

 

六曰奪,以馭其貧;

 

七曰廢,以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

 

(柄,所秉執以起事者也。

 

詔,告也,助也。

 

爵謂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

 

《詩》云「誨爾序爵」,言教王以賢否之第次也。

 

班祿所以富臣下。

 

《書》曰:「凡厥正人,既富方穀。」

 

幸謂言行偶合於善,則有以賜予之,以勸後也。

 

生猶養也。

 

賢臣之老者,王有以養之。

 

成王封伯禽於魯,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為周公後」是也。

 

五福,一曰壽。

 

奪謂臣有大罪,沒入家財者。

 

六極,四曰貧。

 

廢猶放也,舜殛鯀於羽山是也。

 

誅,責讓也。

 

《曲禮》曰「齒路馬有誅」。

 

凡言馭者,所以驅之內之於善。

 

○柄,兵命反。

 

行,下孟反,注同。

 

殛,紀力反。

 

鯀,古本反。

 

驅,起俱反。)

 

疏 「以八柄」至「其過」

 

○釋曰:大宰以此八柄詔告於王馭群臣,餘條皆不言詔,獨此與下八統言詔王者,餘並群臣職務常所依行,歲終致事,乃考知得失,此乃王所操持,王不獨執,群臣佐之而已,故特言詔也。

 

言「馭」者,此八者皆是驅群臣入善之事,故皆言馭也。

 

○「一曰爵,以馭其貴」者,《司士》云:「以德詔爵」,有賢乃受爵,是馭之以貴也。

 

○「二曰祿,以馭其富」者,《司士》云:「以功詔祿」,祿所以富臣下,故云以馭其富。

 

○「三曰予,以馭其幸」,謂言語偶合於善,有以賜予之,故云以馭其幸。

 

○「四曰置,以馭其行」者,有賢行,則置之於位,故云以馭其行。

 

○「五曰生,以馭其福」者,生猶養也。

 

臣有大勳勞者,使子孫享養之,是福祐之道也。

 

故云以馭其福。

 

○「六曰奪,以馭其貧」者,謂臣有大罪,身殺奪其家資,故云以馭其貧。

 

○「七曰廢,以馭其眾」者,廢,放也。

 

謂臣有大罪,若不忍刑殺,放之以遠,故云以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者,臣有過失,非故為之者,誅,責也,則以言語責讓之,故云以馭其過也。

 

此經八事,自「五曰」已上,皆是善事,則大善者在前,小善者在後。

 

自「六曰」已下,皆是惡事,則大惡者在前,小惡者在後。

 

案《內史》亦言此八柄之事,唯「一曰爵,二曰祿」與此同,「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文亂,與此不同者,彼欲見事起無常,故所言不次也。

 

又彼變誅言殺,欲見為惡不止則殺之;

 

或可見此過失,則圜土之刑人也,出圜土則殺之,故《內史》變誅言殺也。

 

且此中爵與祿、廢與置皆別文,以王德為大,能明辨之,四者設文有別。

 

八則中,爵祿及廢置皆共文者,以其德小,不能辨故也。

 

○注「柄所」至「於善」

 

○釋曰:柄者謂八者若斧斤之柄,人所秉執以起事,故以柄言之也。

 

云爵謂公侯已下者,欲見周法爵及命士。

 

不言孤者,卿中含之,故《考工記》云:「中有九室,九卿朝焉。」

 

九卿謂三孤六卿,是卿中含孤也。

 

引《詩》「誨爾序爵」者,《大雅•桑柔》詩,序,是先後次第之言。

 

誨,教也。

 

故鄭云「言教王以賢否之第次」也。

 

又引《書》者,是《尚書•洪範》之文。

 

云「凡厥正人,既富方穀」者,厥,其也。

 

方,道也。

 

穀,善也。

 

凡其正直之人,既以爵祿富之,又以善道接之、引之者,證以馭其富也。

 

云「成王封伯禽於魯,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為周公後』是也」者,此並文公十三年《公羊傳》文。

 

彼云「周公拜乎前,魯公拜乎後,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為周公主』」。

 

此云「為周公後」,不同者,鄭以義言之。

 

又云「五福,一曰壽」者,此亦《洪範》文。

 

引之者,證賢臣老,養之,是五福一曰壽,故曰以馭其福也。

 

云「六極,四曰貧」,亦《洪範》文。

 

引之者,證大罪奪之家資,以馭其貧也。

 

云「廢猶放也,舜殛鯀於羽山」者,鯀治水九載,績用不成。

 

殛,誅也。

 

羽山,東裔也。

 

云「《曲禮》曰『齒路馬有誅』」者,齒謂年之。

 

路馬,君之所乘馬。

 

輒年之則有誅責。

 

引之者,證誅為言語責之,非有刑罪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6

周禮註疏 卷二


以八統詔王馭萬民:一曰親親,二曰敬故,三曰進賢,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貴,七曰達吏,八曰禮賓。

 

(統,所以合牽以等物也。

 

親親,若堯親九族也。

 

敬故,不慢舊也。

 

晏平仲久而敬之。

 

賢,有德行者。

 

能,多才藝者。

 

保庸,安有功者。

 

尊貴,尊天下之貴者。

 

《孟子》曰:「天下之達尊者三:曰爵也,德也,齒也。」

 

《祭義》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有德,貴貴,貴老,敬長,慈幼。」

 

達吏,察舉勤勞之小吏也。

 

禮賓,賓客諸侯,所以示民親仁善鄰。)

 

疏「以八統」至「禮賓」

 

○釋曰:鄭云「統,所以合牽以等物也」,此八者,民與在上同有。

 

物,事也。

 

謂牽下民,使與上合,皆有以等其事,上行之,下效之也,故以萬民為主也。

 

○ 「一曰親親」者,君與民俱親九族之親。

 

○「二曰敬故」者,君與民皆須恭敬故舊朋友。

 

○「三曰進賢」者,有賢在下,君當招之,民當舉之,是君民皆進賢也。

 

○ 「四曰使能」者,下有技能,君民共舉任之。

 

○「五曰保庸」者,保,安也。

 

庸,功也。

 

有功者,上下俱賞之以祿,使心安也。

 

○「六曰尊貴」者,臣有貴者,君民共尊敬之。

 

○「七曰達吏」者,吏勤勞在民間,在下位不能自達者,進之於上而用之也。

 

○「八曰禮賓」者,天子待朝聘之賓,在下皆當禮於賓客。

 

此八者,先親親,後賓客,亦是先後之次也。

 

○注 「統所」至「善鄰」

 

○釋曰:云「親親謂若堯親九族也」者,《堯典》云:「克明俊德,以親九族」,則堯能任用俊德之賢以自輔,乃能親九族,上至高祖,下及玄孫之親,旁及五服,民亦效之而親九族也。

 

云「敬故,不慢舊也」,引晏平仲「久而敬之」者,謂他人久敬平仲,由平仲敬於他人,善在平仲。

 

故親親引堯,敬故引平仲,欲見上下通有,是以《伐木》詩是文王敬故也。

 

云「賢,有德行者。

 

能,多才藝」者,案《鄉大夫》云:「興賢者,「出使長之」;

 

興能者,「入使治之」。

 

是賢有六德、六行者。

 

能者,直六藝而已。

 

云「尊貴,尊天下之貴者」者,謂天下有貴皆尊之。

 

云「《孟子》曰:天下之達尊者三」,謂三者天下通達行之。

 

三者,即爵、德、齒也。

 

爵,即經云賢者為大夫、能者為士。

 

皆是用德為爵,證經任賢能也。

 

云「齒也」者,謂若《黨正》飲酒之禮,六十已上在堂,上以齒,此連引之,於經無所當也。

 

云「《祭義》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有德」者,即舉賢者也。

 

「貴貴」即尊貴也。

 

「貴老」、「敬長」、「慈幼」者,三者於經無所當,亦連引之耳。

 

云「達吏,察舉勤勞之小吏也」者,小吏在民間,謂若比長、閭胥之等,雖小吏,堪任大官,故察舉用之。

 

云「禮賓,賓客諸侯」者,謂若《大行人》上公、侯、伯、子、男之禮,皆為等級以禮之,是賓客諸侯也。

 

云「所以示民親仁善鄰」者,親仁善鄰,《左氏》隱公六年陳五父之辭。

 

親仁善鄰,則當禮賓,故引以證禮賓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7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

 

二曰園圃,毓草木;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

 

四曰藪牧,養蕃鳥獸;

 

五曰百工,飭化八材;

 

六曰商賈,阜通貨賄;

 

七曰嬪婦,化治絲枲;

 

八曰臣妾,聚斂疏材;

 

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任猶倳也。

 

鄭司農云:「三農,平地、山、澤也。

 

九穀,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

 

八材,珠曰切,象曰差,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刻,金曰鏤,革曰剝,羽曰析。

 

間民,謂無事業者,轉移為人執事,若今傭賃也。」

 

玄謂三農,原、隰及平地。

 

九穀無秫、大麥,而有粱、菰。

 

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

 

虞衡,掌山澤之官,主山澤之民者。

 

澤無水曰藪。

 

牧,牧田,在遠郊,皆畜牧之地。

 

行曰商,處曰賈。

 

阜,盛也。

 

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嬪,婦人之美稱也。

 

《堯典》曰:「釐降二女嬪於虞。」

 

臣妾,男女貧賤之稱。

 

晉惠公蔔懷公之生,曰:「將生一男一女,男為人臣,女為人妾。」

 

生而名其男曰圉,女曰妾。

 

及懷公質於秦,妾為宦女焉。

 

疏材,百草根實可食者。

 

疏不熟曰饉。

 

○圃,布古反,又音布。

 

毓,古育字。

 

藪,速苟反。

 

牧,牧養之牧,徐音目,劉音茂。

 

蕃,扶元反。

 

飭,音敕。

 

賈,音古,下注同。

 

間,音閑。

 

秫,音述。

 

差,七何反。

 

琢,陟角反。

 

鏤,婁豆反。

 

為人,於偽反。

 

傭,音容。

 

賃,女鴆反。

 

苽,音瓜,彫胡也,字或作菰。

 

蓏,力果反。

 

樊,如字,又方元反。

 

畜,許又反。

 

又許六反。

 

稱,尺證反,下同。

 

厘,力之反。

 

圉,魚呂反,養馬曰圉。

 

質,豬二反。

 

疏不,色居反,菜也,劉音蘇。

 

饉,其靳反。)

 

疏 「以九職」至「執事」

 

○釋曰:此九者,皆是民之職業,故云「萬民」也。

 

○「一曰三農,生九穀」者,言三農,謂農民於原、隰及平地三處營種,故云三農生九穀也。

 

○「二曰園圃,毓草木」者,此圃,即《載師》所云「場圃任園地」,謂在田畔樹菜蔬果蓏者,故云毓草木也。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者,謂任山澤之民,所作事業,材木而已。

 

○「四曰藪牧,養蕃鳥獸」者,謂在藪牧之民事業,使之長養蕃滋飛鳥走獸而已。

 

○「五曰百工,飭化八材」者,謂百種巧作之工,所為事業,變化八材為器物飭之而已。

 

飭,勤也,勤力以化八材。

 

○「六曰商賈,阜通貨賄」者,謂商賈之家,所為事業,通貨賄,使之阜盛。

 

○「七曰嬪婦,化治絲枲」者,嬪婦謂國中婦人有德行者。

 

治理變化絲枲,以為布帛之等也。

 

○「八曰臣妾,聚斂疏材」者,謂男女貧賤號為臣妾者,所為事業,聚斂百草根實而已。

 

○「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者,其人為性不營己業,為間民而好與人傭賃,非止一家,轉移為人執事,以此為業者耳。

 

○注 「任猶」至「曰饉」

 

○釋曰:云:「任猶倳也」者,倳謂立也,使民之業得立。

 

云:「鄭司農云『三農,平地、山、澤也』」者,以其積石曰山,水鍾曰澤,不生九穀,故後鄭不從之也。

 

云「九穀,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者,此九者,後鄭以為無秫、大麥而有粱、菰。

 

八材云「珠曰切」之下,並《爾雅》文,皆是治器用之名也。

 

然今《爾雅》云「骨曰切」者,蓋司農讀《爾雅》本作「珠」也。

 

云:「玄謂三農,原、隰及平地」者,《爾雅》「高平曰原,下濕曰隰」,原及平地可種黍、稷之等,隰中可種稻麥及菰也。

 

云「九穀無秫、大麥而有粱、菰」者,以秫為赤粟,與稷黏疏為異,故去之。

 

大麥所用處少,故亦去之。

 

必知有粱菰者。

 

下《食醫》云,凡膳食之宜,有「犬宜粱,魚宜菰」,故知有粱菰也。

 

且前七穀之中,依《月令》,麥屬東方,黍屬南方,麻屬西方,豆屬北方,稷屬中央,故知有黍、稷、麻、豆、麥。

 

稻與小豆所用處多,故知有稻、有小豆也。

 

必知有大豆者,《生民》詩云「藝之戎菽」。

 

戎菽、大豆,後稷之所殖,故知有大豆也。

 

云「樹果蓏曰圃,園其樊」者,案《漢書•食貨誌》云:「田中不得有樹,用妨五穀,環廬樹桑麻、菜茹、瓜瓠、果蓏。」

 

應劭曰:「木曰果,草曰蓏。」

 

張晏曰:「有核曰果,無核曰蓏。」

 

臣瓚曰:「木上曰果,地上曰蓏。」

 

劭與瓚義同,晏獨異也。

 

案《載師》云「場圃任園地」,則圃在園中,故鄭云:「樹果蓏曰圃,園其樊。」

 

是以《詩》云「折柳樊圃」,謂與圃為樊,樊,其蕃蔽也。

 

云「虞衡,掌山澤之官,主山澤之民」者,案《地官》,掌山澤者謂之虞,掌川林者謂之衡,則衡不掌山澤。

 

而云虞衡作山澤者,欲互舉以見山澤兼有川林之材也。

 

鄭既云虞衡掌山澤之官,複云山澤之民者,欲見虞衡是官,非出稅之人,以山澤之民無名,號故借虞衡之官以表其民。

 

所任者,任山澤之萬民。

 

山虞、澤虞之官,非是以任出稅之物,但主山澤之民也。

 

云「澤無水曰藪」者,《地官•澤虞》云大澤、大藪,藪、澤別言。

 

《詩》云:「叔在藪,火烈具舉。」

 

藪若有水,不得田獵,故知澤無水曰藪也。

 

云「牧,牧田,在遠郊」,知者,見《載師》云:「牧田賞田任遠郊之地」。

 

云「皆畜牧之地」者,謂藪牧皆是畜牧之地。

 

案《載師職》鄭註: 「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非畜牧之地。

 

此解違者,但牧六畜之地無文,鄭約與家人所受田處即有六畜之地,故云在遠郊也。

 

云「行曰商,處曰賈」者,諸官之下有賈人,無行法,故曰處。

 

《易•複象》曰:「至日閉關,商旅不行」,是行曰商也。

 

云「金玉曰貨」者,案《食貨誌》,王莽居攝,「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器,名曰寶貨」。

 

是自然之物曰貨也。

 

《聘禮》曰「賄用束紡」,是人所為曰賄也。

 

若然,《王製》云「錦文珠玉,不粥於市」,此商賈得通之在市者,彼據珠玉有錦文者,或彼異代禮也。

 

案《左氏》襄十五年,宋人獻玉於子罕,子罕置諸其裏,使玉人為之攻之,富,而後使複其所。

 

服氏云「富,賣玉得富」,是其得粥玉也。

 

云「嬪,婦人之美稱也」者,此是國中婦人有德行,故稱嬪。

 

引《堯典》「厘降二女嬪於虞」者,欲見嬪是婦人美稱之義耳。

 

云「臣妾,男女貧賤之稱」者,或奴戮之餘胤,或背德之質子,晉衛之男女皆是,故引晉惠以釋之也。

 

云「晉惠」已下,皆《左氏傳》僖十七年:夏,晉大子圉為質於秦,云「惠公之在粱,粱伯妻之。

 

粱嬴孕,過期,卜招父與其子蔔之。

 

其子曰:『將生一男一女。』

招曰:『然,男為人臣,女為人妾。』

及生,男曰圉,女曰妾。」

 

註:「養馬曰圉,不聘曰妾。」

 

後子圉西質,妾為宦女是也。

 

此鄭與文異者,鄭以義增之也。

 

云「疏材,百草根實」者,百草或取根,謂若菱芡之屬;

 

或取實,謂若榛栗之屬,皆是根實可食也。

 

云「疏不熟曰饉」者,《爾雅》云:「穀不熟為饑,疏不熟為饉,疏穀皆不熟,則曰大荒。」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8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巿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弊餘之賦。

 

(財,泉穀也。

 

鄭司農云「邦中之賦,二十而稅一,各有差也。

 

弊餘。

 

百工之餘」。

 

玄謂賦,口率出泉也。

 

今之筭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遂師》之職亦云「以徵其財征」,皆謂此賦也。

 

邦中,在城郭者。

 

四郊去國百裏,邦甸二百裏,家削三百裏,邦縣四百裏,邦都五百裏。

 

此平民也。

 

關巿、山澤謂占會百物,弊餘謂占賣國中之斥弊,皆末作當增賦者,若今賈人倍筭矣。

 

自邦中以至幣餘,各入其所有穀物,以當賦泉之數。

 

每處為一書,所待異也。

 

○削,本亦作稍,又作肖阝,所教反。

 

徐所召反。

 

弊,鄭婢世反,幹必世反。

 

名與,音餘。

 

鄉大夫,劉音香。

 

處,昌慮反,後可以意求。)

 

疏 「以九」至「之賦」

 

○釋曰:云「以九賦斂財賄」者,此賦謂口率出泉,其處有九,故云九也。

 

既云賦得口率出泉,則財賄非泉。

 

而云斂財賄者,計口出泉,無泉者取財賄,以當筭泉之賦,故云「斂財賄」也。

 

○「一曰邦中之賦」者,謂國中之民出泉也。

 

○「二曰四郊之賦」者,計遠郊百裏之內,民所用出泉也。

 

○「三曰邦甸之賦」者,謂郊外曰甸,百裏之外、二百裏之內,民所出泉也。

 

○「四曰家削之賦」者,謂三百裏之內地名削,其中有大夫埰地,謂之家,故名家削。

 

大夫埰地中,賦稅入大夫家。

 

但大夫家埰地外,其地為公邑,公邑之內,其民出泉,入王家,故舉家稍以表公邑之民也。

 

○「五曰邦縣之賦」者,四百裏地名縣,有小都,賦入埰地之主。

 

其中公邑之民出泉,入王家也。

 

○「六曰邦都之賦」者,其五百裏中有大都。

 

大都埰地,其賦入主。

 

外為公邑,其中民所出泉,入王家也。

 

○「七曰關巿之賦」者,王畿四麵,皆有關門,及王之巿廛二處,其民之賦口稅,所得之泉也。

 

○「八曰山澤之賦」者,謂山澤之中財物,山澤之民以時入而取之,出稅以當邦賦,所稅得之物,貯之而官未用,有人占會取之,為官出息。

 

此人口稅出泉,謂之山澤之賦也。

 

○「九曰弊餘之賦」者,謂為國營造,用物有餘,並歸之於職幣,得之不入府藏,則有人取之,為官出泉,此人亦口稅出泉,謂之幣餘之賦。

 

然關巿、山澤、幣餘不出上六處,而特言者,以其末作,當增賦故也。

 

○注「財泉」至「異也」

 

○釋曰:知財得為泉者,見《外府》云掌邦布之出入,賜予之財用,以此知財中有泉也。

 

又知財中有穀者,案《禮記•喪大記》云:「納財,朝一溢米」,米即是穀,故知財中有穀也。

 

云「鄭司農云,邦中之賦,二十而稅一,各有差也」者,先鄭約《載師》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故云「各有差」。

 

後鄭不從者,以關巿、山澤、幣餘之賦,皆無地稅,即上云邦中四郊之等,亦非地稅,故不從也。

 

云「幣餘,百工之餘」,後鄭不從者,若是百工之餘,當歸之職幣,何有稅乎?

 

云「玄謂賦,口率出泉也」者,案《大府》云九貢、九賦、九功各別。

 

又見《司會》云「以九貢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令民職之財用」,貢、賦及功各別,賦為口泉也。

 

是以鄭君引漢法:民年十五已上至五十六,出口賦錢,人百二十以為筭。

 

故鄭於此注亦云:「今之筭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

 

又引《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已下及《遂師職》者,欲見征賦為一,皆是口率出泉,破司農為地稅也。

 

云「邦中,在城郭」已下,至五百裏,此皆約《載師》所云遠郊甸地、削地、縣地、疆地之等,遠近之差。

 

云「此平民也」者,謂「六曰」已上,皆是平善之民,先王以農為本,故謂之平民也。

 

對「七曰」已下非農民者為末作也。

 

云「關巿山澤謂占會百物」者,謂關上以貨出入,有稅物;

 

巿若泉府廛布總布之等,亦有稅物;

 

山澤,民人入山澤取財,亦有稅物。

 

此人占會百物,為官出息。

 

「幣餘,謂占賣國中斥幣」,斥幣,謂此物不入大府,指斥出而賣之,故名斥幣。

 

云「當增賦」者,謂口率出泉增於上農民,故云「若今賈人倍筭矣」。

 

云「自邦中以至幣餘,各入其所有穀物,以當賦泉之數」者,以經云斂財賄,財賄即是穀物,取之以當賦泉之數,若漢法人百二十。

 

云「每處為一書,所待異也」者,此九賦所得財物,給下九式之用,九式用處不同,故此九賦分為九處,是以每一處為一書,以待其出,式謂用財之節度,是所待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39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式均節財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三曰喪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幣帛之式,七曰芻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式謂用財之節度。

 

荒,凶年也。

 

羞,飲食之物也。

 

工,作器物者。

 

幣帛,所以贈勞賓客者。

 

芻秣,養牛馬禾穀也。

 

鄭司農云:「匪,分也。

 

頒讀為班布之班,謂班賜也。」

 

玄謂王所分賜群臣也。

 

好用,燕好所賜予。

 

○羞服,幹云「羞,飲食也。

 

服,車服也。

 

服或作膳。」

 

芻,初俱反。

 

頒,鄭音班,徐音墳。

 

好,呼報反,注同。

 

勞,力報反。)

 

疏 「以九」至「之式」

 

○釋曰:云「以九式均節財用」者,式謂依常多少,用財法式也。

 

○「一曰祭祀之式」者,謂若大祭、次祭用大牢,小祭用特牲之類。

 

○「二曰賓客之式」者,謂若上公饔餼九牢、飧五牢、五積之類。

 

○「三曰喪荒之式」者,喪謂若諸侯諸臣之喪,含禭贈奠賻賵之類。

 

王家之喪,所用大,非此所共也。

 

荒謂凶年穀不孰,有所施與也。

 

○「四曰羞服之式」者,謂王之膳羞衣服所用也。

 

○「五曰工事之式」者,謂百工巧作器物之法。

 

○「六曰幣帛之式」者,謂若贈勞賓客也。

 

○「七曰芻秣之式」者,謂牛馬禾穀也。

 

○「八曰匪頒之式」者,謂若分賜群臣也。

 

○「九曰好用之式」者,燕好所施予也。

 

此九者,亦依尊卑緩急為先後之次也。

 

○注「式謂」至「賜予」

 

○釋曰:云「荒,凶年也」者,《曲禮》云「歲凶,年穀不登」,是凶年也。

 

云「羞,飲食之物也」者,謂若《膳夫》飲用六清、食用六穀、醬用百有二十等之類。

 

云「工,作器物者」,若《考工》所作器物也。

 

云「幣帛,所以贈勞賓客者」,謂若《司儀職》上公三問、三勞之等,皆有束帛。

 

《聘禮》賄用束紡。

 

云「芻秣,養牛馬禾穀」者,謂若《聘禮》致饔餼芻禾之等也。

 

云「玄謂王所分賜群臣」者,就足司農班賜之義也。

 

云「好用,燕好所賜予」者,以其言好,則知是燕飲有所愛好,自因歡樂,則有賜予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0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嬪,故書作賓。

 

鄭司農云「祀貢,犧牲包茅之屬。

 

賓貢,皮帛之屬。

 

器貢,宗廟之器。

 

幣貢,繡帛。

 

材貢,木材也。

 

貨貢,珠貝自然之物也。

 

服貢,祭服。

 

斿貢,羽毛。

 

物貢,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貴為摯。

 

肅慎氏貢楛矢之屬是也。」

 

玄謂嬪貢,絲枲。

 

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也。

 

幣貢,玉馬皮帛也。

 

材貢,櫄幹栝柏篠簜也。

 

貨貢,金玉龜貝也。

 

服貢,絺紵也。

 

遊,讀如囿遊之遊。

 

遊貢,燕好珠璣琅玕也。

 

物貢,雜物魚鹽橘柚。

 

○嬪,鄭音頻。

 

司農音賓。

 

贄,音至,本亦作摯。

 

楛,音戶。

 

櫄,敕倫反。

 

幹,古旦反。

 

篠,西了反。

 

簜,火黨反。

 

絺,敕其反。

 

紵,直呂反。

 

璣,徐音畿,劉音其既反,一音機。

 

琅,音郎。

 

玕音幹。

 

柚,羊救反,一音羊受反,或音喻。)

 

疏 「以九貢」至「物貢」

 

○釋曰:云「致邦國之用」者,謂此貢,諸侯邦國歲之常貢,則《小行人》云今春入貢是也。

 

《大行人》云「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

 

彼謂因朝而貢,與此別也。

 

但諸侯國內得民稅,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

 

所貢者,市取當國所出美物,則《禹貢》所云「厥篚」、「厥貢」之類是也。

 

○注「嬪故」至「橘柚」

 

○釋曰:言「故書」者,鄭注《周禮》時有數本。

 

劉向未校之前,或在山岩石室有古文,考校後為今文。

 

古今不同,鄭據今文注,故云「故書作賓」。

 

此九貢,皆是諸侯賓之所貢,不得特以一事為賓貢,賓貢者非也。

 

若言嬪貢謂絲枲,堪為婦人所作是也。

 

鄭司農云「祀貢,犧牲包茅之屬」者,按《禮記•禮器》云:「三牲、魚臘,九州之美物」,故知祀貢有犧牲也。

 

案僖公四年,齊責楚「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故知祀貢中有包茅。

 

云「賓貢皮帛之屬」,後鄭從嬪不從賓,如上釋也。

 

云「器貢,宗廟之器」者,大行人因朝而貢者,得有成器,此歲之常貢,不得有成器,故後鄭不從也。

 

云「幣貢,繡帛」者,《禹貢》有「厥篚織貝」及「玄纖縞」之等,故知幣貢中有繡帛也。

 

云「材貢,木材也」者,案《禹貢》中有「惟木」,故知材貢中有木材也。

 

云「貨貢,珠貝自然之物也」 者,亦據《食貨誌》為說。

 

云「服貢,祭服」者,後鄭亦不從,以大行人因朝而貢,有祭服,此歲之常貢,不得有成服。

 

云「遊貢,羽毛」者,亦不從者,以其遊據人宴好,不得據物上生稱,故不從也。

 

云「物貢,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貴為摯」,又引肅慎氏貢楛矢之屬,後鄭不從者,以其九州之外世一見,無此歲之常貢之法也。

 

云「玄謂嬪貢,絲枲」者,絲枲,青州所貢,此破先鄭為賓貢。

 

云「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也」者,銀鐵,梁州所貢;

 

漆,兗州所貢;

 

石即礪砥,荊州所貢;

 

磬即泗濱浮磬,徐州所貢。

 

云「幣貢,玉馬皮帛也」者,《禹貢》堯時無貢馬法,《覲禮》諸侯享禮云「匹馬卓上,九馬隨之」,周則有之。

 

玉,即球琳。

 

皮,即熊羆狐狸,並雍州所貢。

 

帛,即織貝之類,楊州所貢。

 

此增成先鄭之義。

 

云「材貢,櫄幹括柏篠簜也」者,並荊州所貢。

 

此亦增成先鄭之義。

 

云「貨貢,金玉龜貝也」者,亦增成先鄭之義。

 

龜出九江,荊州所貢。

 

玉,即球琳,亦雍州所貢。

 

金,即金三品及貝,楊州所貢。

 

云「服貢絺紵也」者,豫州所貢。

 

云「斿讀為囿遊之遊。

 

遊貢,燕好珠璣琅玕也」者,此破先鄭物上生名為羽毛也。

 

珠,即蠙珠,徐州所貢。

 

璣,即璣組,荊州所貢。

 

琅玕,雍州所貢。

 

云「物貢,雜物魚鹽橘柚」者,此亦破先鄭之義。

 

魚,即暨魚,徐州所貢。

 

鹽,青州所貢。

 

橘柏,荊楊所貢。

 

已上所貢之物,皆據《禹貢》而言。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1

周禮註疏 卷二


以九兩係邦國之名:一曰牧,以地得民;

 

二曰長,以貴得民;

 

三曰師,以賢得民;

 

四曰儒,以道得民;

 

五曰宗,以族得民;

 

六曰主,以利得民;

 

七曰吏,以治得民;

 

八曰友,以任得民;

 

九曰藪,以富得民。

 

(兩猶耦也,所以協耦萬民。

 

係,聯綴也。

 

牧,州長也。

 

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

 

長,諸侯也,一邦之貴,民所仰也。

 

師,諸侯師氏,有德行以教民者。

 

儒,諸侯保氏,有六藝以教民者。

 

宗,繼別為大宗,收族者。

 

鄭司農云「主謂公卿大夫,世世食采不絕,民稅薄利之。」

 

玄謂:利,讀如「上思利民」之利,謂以政教利之。

 

吏,小吏在鄉邑者。

 

友謂同井相合耦鋤作者。

 

《孟子》曰:「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則百姓親睦。」

 

藪亦有虞,掌其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民,守其材物。

 

以時入於王府,頒其餘於萬民。

 

富謂藪中材物。

 

○係,音計。

 

治,直吏反,下注王治、凡治、視治皆同。

 

藪,幹云:「宜作叟。」

 

行,下孟反。

 

鋤,音助。)

 

疏 「以九」至「得民」

 

○釋曰:言「邦國」,即據諸侯及萬民而言。

 

謂王者於邦國之中立法,使諸侯與民相合耦而聯綴,不使離散,有九事,故云「以九兩係邦國之民」也。

 

○「一曰牧,以地得民」者,謂畿外八州之中,州別立一州牧,使侯伯有功德者為之,使統領二百一十國。

 

以有一州土地集安萬民,故云「牧,以地得民」 也。

 

○「二曰長,以貴得民」者,謂一國立諸侯,與民為君長,是一國之貴,民所仰效,而民歸之,故云「以貴得民」也。

 

○「三曰師,以賢得民」者,謂諸侯已下,立教學之官為師氏,以有三德、三行,使學子歸之,故云「以賢得民」,民則學子是也。

 

○「四曰儒,以道得民」者,諸侯師氏之下,又置一保氏之官,不與天子保氏同名,故號曰「儒」。

 

掌養國子以道德,故云「以道得民」,民亦謂學子也。

 

○「五曰宗,以族得民」者,謂大宗子與族食族燕,序以昭穆,故云「以族得民」,民即族人也。

 

○「六曰主,以利得民」者,主謂大夫,宣君政教,以利得民,民則采邑之民也。

 

○「七曰吏,以治得民」者,吏在民間,若比長、閭胥,有以治政之所得民。

 

○「八曰友,以任得民」者,言以任,則非同門之朋友,謂在田裏之間相佐助,以相任使而得民,即鄰伍聚居者。

 

○「九曰藪,以富得民」者,以上八者皆據人而言,此一者不據人而言藪者,見民之所居之處,利益於人,澤藪之中,多有材物。

 

以富得民,舉藪而言,則山澤之等,皆有材物,民居可知也。

 

○注「兩猶」至「材物」

 

○釋曰:訓「兩猶耦」者,欲取在上與民相協耦聯綴,使不離散也。

 

云「牧,州長也」者,《禮記•王製》云,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

 

伯則長,故云「牧,州長」也。

 

鄭注《下曲禮》云「選賢侯為之」。

 

云「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者,《詩》云「帝命式於九圍」,九圍,則九州各有封域疆界也。

 

言此者,證以地得民。

 

云「長,諸侯也」者,對則大夫稱長,諸侯稱君。

 

今此上言牧,下言長,故據諸侯也。

 

云「師,諸侯師氏」者,此一經皆據諸侯。

 

又經云「以賢得民」,是諸侯師氏也。

 

云「有德行」者,《師氏職》云「以三德、三行教國子」,故知有德行也。

 

云「儒,諸侯保氏有六藝」者,以經云「以道得民」,《保氏職》云「掌養國子以道,教之六藝」,故知諸侯保氏不可同天子之官,故變保言儒,儒亦有道德之稱也。

 

「宗,繼別為大宗,收族者」,見《禮記•大傳》云「繼別為大宗」,對「繼禰為小宗」,故云大。

 

又云「敬宗故收族」,族食、族燕,是所以收族也。

 

鄭司農云「主謂公卿大夫,世世食采不絕,民稅薄利之」者,先鄭意以薄稅為利。

 

後鄭不從者,稅法有常,故《孟子》云「若輕之於堯舜,大貉、小貉;

 

重之於堯舜,大桀、小桀」,是不得有輕重,皆以什一為正,何得薄稅以利民乎?

 

故不從也。

 

云「玄謂利讀如『上思利民』之利」者,謂以政教利之者,上思利民,忠也。

 

此《左氏傳》隨季良之辭也。

 

云「吏,小吏在鄉邑者」,謂若比長、閭胥,或在鄉,或在公邑、采邑,皆是。

 

云「友謂同井相合耦鋤作」者,鄭意經意非謂同師曰友,正是同在井邑之間共居,若《裏宰職》「合耦於鋤」,注云「合耦,使相佐助」者也。

 

云「《孟子》曰:『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則百姓親睦』」,引《孟子》「鄉田同井」者,以證友是同井之友。

 

但鄉遂為溝洫,不為井田,而云鄉田同井者,鄉遂雖不為井田,亦三三相任以出稅,與井田同,故云同井。

 

或解同井水,義亦通也。

 

云「藪亦有虞」者,《地官•澤虞職》云「每大澤、大藪,中士二人」,是藪有虞也。

 

云「掌其政令」已下,皆《澤虞職》文。

 

云「富謂藪中材物」者,謂有薪蒸蒲葦,藪中所有之物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3

周禮註疏 卷二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正月,周之正月。

 

吉謂朔日。

 

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歲,又書而縣於象魏,振木鐸以徇之,使萬民觀焉。

 

小宰亦帥其屬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

 

鄭司農云:「象魏,闕也。

 

故魯災,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忘。」

 

從甲至甲謂之挾日,凡十月。

 

○ 縣,音玄,注同。

 

挾,子協反,字又作浹,同。

 

於本作幣,子合反。

 

鐸,待洛反。

 

徇,辭俊反。)

 

疏「正月」至「斂之」

 

○釋曰:自此已下,皆謂施前事條。

 

謂「建子」,周之正月言之。

 

「吉」,謂朔日也。

 

始調和上六典、八法已下之事,和訖,當月即頒布此治職文書於諸侯邦國、卿大夫都鄙。

 

言「乃縣」者,乃,緩辭。

 

至建寅之正月,乃縣治象之法於雉門象魏,使萬民共觀治象。

 

「挾日」者,從甲至甲,凡十日,斂藏之於明堂,於後月月受而行之,謂之告朔也。

 

○注「正月」至「十日」

 

○釋曰:知正月是周之正月者,下文「乃縣」是建寅,明上云正月是周正月。

 

知吉是朔日者,《論語•鄉黨》云「吉月,必朝服而朝」,是吉謂朔日。

 

《禮記•玉藻》云:「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

 

或云吉,或云朔。

 

聽朔在月一日,是知吉為朔日也。

 

云「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者,言天下,即經邦國都鄙,是畿外畿內遍天下。

 

即《鄉大夫職》云「正月之吉,受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

 

是司徒布教法,從六鄉已下出,則此大宰布法,亦從六鄉已下出也。

 

云 「至正歲又書而縣於象魏」者,此鄭釋經中「乃縣」。

 

必知乃縣是正歲建寅之月者,下小宰所以佐大宰,彼云正歲縣之,與此乃縣為一事,故至正歲縣也。

 

鄭知振木鐸者,約《小宰》而知也。

 

云「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爾」者,上六典已下至九兩,國法常定,今云始和,似更新其事,改造云爾,其實不改。

 

鄭司農云 「象魏,闕也」者,周公謂之象魏,雉門之外,兩觀闕高魏魏然。

 

孔子謂之觀,《春秋左氏》定二年夏五月,「雉門災及兩觀」是也。

 

云觀者,以其有教象可觀望。

 

又謂之闕者,闕,去也。

 

仰視治象,闕去疑事。

 

或解闕中通門,是以莊二十一年云「鄭伯享王於闕西辟」,註:「闕,象魏也。」

 

案《公羊傳》云:「子家駒謂昭公云:『諸侯僭天子,大夫僭諸侯,久矣。』

公曰:『吾何僭矣哉?』

子家駒曰:『設兩觀,乘大路。』」

何氏云:「天子兩觀,諸侯台門,則諸侯不合有觀也。」

 

若然,雉門災及兩觀,及《禮運》云「遊於觀之上」,有觀亦是僭也。

 

云「故魯災,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忘」者,此哀公三年《左氏傳》辭。

 

案彼桓、僖廟災,天火曰災,謂桓、僖廟被天火所燒。

 

舊章象魏在大廟中,恐火連及,故命藏之。

 

若然,象魏縣教治也。

 

以其象魏建寅之月縣之十日,藏之大廟中。

 

季桓子至,與公立於雉門象魏之外,觀舊縣之處,命藏大廟中象魏。

 

引之者,證象魏是教象之法。

 

又云「從甲至甲謂之挾日,凡十日」者,破諸家從甲至癸謂之挾日通也。

 

若從甲至癸,仍有癸日,不得通挾,故以從甲至甲言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4

周禮註疏 卷二


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乃者,更申敕之。

 

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長,謂之牧,所謂八命作牧者。

 

監謂公侯伯子男各監一國。

 

《書》曰:「王啟監,厥亂為民。」

 

參謂卿三人,伍謂大夫五人。

 

鄭司農云「殷,治律。

 

輔,為民之平也。」

 

玄謂殷,眾也,謂眾士也。

 

《王製》:諸侯上士二十七人,其中士、下士,各居其上之三分。

 

輔,府史,庶人在官者。

 

○參,七南反。

 

幹云:「三公也。」

 

傅,戚音附,徐方慕反。

 

監,古銜反。

 

為,於偽反。

 

平,音評。)

 

疏 「乃施」至「其輔」

 

○釋曰:上已言六典治邦國,更言施典於邦國,故鄭云「乃」者,更申敕之。

 

所施者典,則「建其牧」以下是也。

 

建,立也。

 

每一州之中立一牧。

 

「立其監」者,每一國之中立一諸侯,使各監一國。

 

「設其參」者,謂諸侯之國各立三卿。

 

「傅其伍」者,謂三卿下各立五大夫。

 

「陳其殷」者,三卿下各陳士九人,三九二十七。

 

「置其輔」者,謂三卿下各設府、史、胥、徒。

 

○注「乃者」至「官者」

 

○釋曰:鄭云「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長,謂之牧」者,案《下曲禮》云「州牧於外曰侯」,即是先取侯有功德者為牧,若無賢侯,伯亦得,故連言侯伯有功德者。

 

云「加命作州長」者,以其侯伯七命,州牧八命,故云「加命作州長」。

 

云「所謂八命作牧」者,案《大宗伯職》云「七命賜國,八命作牧」是也。

 

若殷之牧下,天子使大夫三人為三監。

 

至周,使伯佐牧,不使大夫,故《詩•旄丘》序云:「《旄丘》,責衛伯也。」

 

鄭云「衛康叔之封爵稱侯,今曰伯者,時為州伯也。」

 

周之法,使伯佐牧,即僖公四年「五侯九伯」。

 

五侯是州牧,九伯是牧下之伯。

 

云「監謂公侯伯子男各監一國」,引《書》曰「王啟監,厥亂為民」者,此是《尚書•梓材》之篇。

 

周公封康叔而敕之,證監是諸侯之義也。

 

云「參謂卿三人」者,案《左氏傳》杜泄云「吾子為司徒,夫子為司馬,孟氏為司空。」

 

則諸侯三卿,司徒、司馬、司空也。

 

云「伍謂大夫五人」者,謂司徒下二大夫,一大夫為司徒大夫,一大夫為大宰大夫。

 

司空下二大夫,一大夫主司空事,一大夫為司寇大夫。

 

司馬事省,闕一大夫,故五人。

 

鄭司農云「殷治律,輔為民之平也」者,謂置官主法律。

 

輔為人之平者,謂置輔是平斷。

 

此先鄭蓋是後代之法,故後鄭易之。

 

云「玄謂殷,眾也,謂眾士」 者,士稱殷,與旅司,並是眾義,故鄭玄謂眾士也。

 

又引《王製》「諸侯上士」已下者,按彼注,大國之士為上,次國之士為中,小國之士為下。

 

言數各居其上之三分者,此謂盟會立位之序。

 

大國之士為上,北麵,前行,上九、中九、下九。

 

次國之士為後行,上士當大國之中士,中士當大國之下士,下士當其空。

 

小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下士,中士當次國之下士,下士當其空。

 

故云「數各居其上之三分」,引之,為破司農殷為治律。

 

云「輔,府史庶人在官」者,破司農輔為民之平。

 

若然,建、立、陳、置,其義可知。

 

其伍言傅者,謂大夫上有卿,下有士,受上政傅於下,受下政傅於上,故獨云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4

周禮註疏 卷二


乃施則於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長,謂公卿大夫、王子弟食采邑者。

 

兩謂兩卿,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諸侯。

 

鄭司農云:「兩謂兩丞。」)

 

疏「乃施」至「其輔」

 

○釋曰:上已言八則治都鄙,更令施則於都鄙,故言「乃」,亦是更申敕之義。

 

「建其長」,謂公卿王子弟為采邑之主,以是一邑之長,故言建其長。

 

「立其兩」者,謂每埰地之中立其兩卿。

 

「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義與上邦國同。

 

○注「長謂」至「兩丞」

 

○釋曰:云「長,謂公卿大夫」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

 

案《大宗伯》云:「六命賜官」,彼註: 「王六命之卿,賜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

 

則此云長,唯據公卿已上。

 

大夫四命,不合立官。

 

此鄭云「長,謂公卿大夫」,並言大夫者,以其大夫雖立官,不與公卿同,亦得稱長,是廣解長義。

 

其實大夫不合有兩卿五大夫,當與諸侯之卿同,官事當相兼也。

 

云「王子弟食采邑」者,謂親王子弟食邑與三公同,在五百裏疆地,各百裏。

 

其次疏者,在四百裏縣地,各五十裏,與六卿同。

 

已上二者,得立兩卿五大夫之等。

 

其次更疏者,在三百裏稍地,各食二十五裏,與大夫同,不得立兩卿五大夫,亦職相兼也。

 

云「兩謂兩卿,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諸侯」者,以畿外諸侯南麵為尊,故得申而立三卿。

 

天子三公、六卿雖尊,以其在天子之下,故屈而立兩卿,不足於諸侯。

 

鄭司農云「兩謂兩丞」者,以其兩卿,丞副其長,先鄭以後代之官況之,故云兩丞也。

 

此中唯有都鄙,無家邑之名,故都鄙中含有公卿大夫。

 

春官都宗人、家宗人,都家並有,故公卿入都宗人中,大夫則入家宗人中。

 

以其公卿雖有大都、小都之別,而同名都,故大夫不得都名,直有家稱,故在家宗人也。

 

至於夏官都司馬、家司馬,又與家宗人、都宗人異。

 

故鄭注《都司馬》,唯云三公與王子弟,其卿又入家司馬中。

 

以其司馬辨尊卑,六卿卑,又自使其臣為司馬,若叔孫氏之臣名鬷戾,王家不為之立司馬,故卿入中。

 

若然,都鄙之內,其號有三。

 

若得諸侯之號,唯三公王子弟,故《司裘》「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是卿不入諸侯也。

 

若立臣如諸侯,即此文卿與公同。

 

若稱長可及大夫,亦此注含大夫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4

周禮註疏 卷二


乃施法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考,陳其殷,置其輔。

 

(正謂塚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

 

貳謂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馬、小司寇、小司空也。

 

考,成也,佐成事者,謂宰夫、鄉師、肆師、軍司馬、士師也。

 

司空亡,未聞其考。)

 

疏 「乃施」至「其輔」

 

○釋曰:案上官府在都鄙上,此文在都鄙下者,欲見都鄙置臣與諸侯同,又見諸侯下亦有都鄙之義,故進都鄙在上,使文承邦國之下也。

 

已上言 「八法治官府」,今更言「施法於官府」。

 

言「乃」者,亦是更申敕之也。

 

「而建其正」,正,長也。

 

亦是一官之長。

 

若《大宰》之等云「立其貳」者,謂小卿副貳大卿,即小宰之等。

 

「設其考」者,考,成也,佐成事者。

 

宰夫之等也。

 

殷、輔,義與前同。

 

○注「正謂」至「其考」

 

○釋曰:宰夫已下,並是五官之長。

 

云「《司空》亡,未聞其考」者,案《鄉師》云「及葬,執纛以與匠師禦柩」,注云:「匠師事官之屬,其於司空,若鄉師之於司徒。」

 

若然,鄉師是司徒之考,則匠師亦司空之考,而此云「未聞」者,彼文以義約之,司空考匠師也,無正文,故此云未聞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5

周禮註疏 卷二


凡治,以典待邦國之治,以則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萬民之治,以禮待賓客之治。

 

(成,八成。禮,賓禮也。)

 

疏「凡治」至「之治」

 

○釋曰:以其天官主治,故以目之。

 

六典本以治邦國,故云「以典待邦國之治」。

 

八則本以治都鄙,故云「以則待都鄙之治」。

 

八法本以治官府,故云「以法待官府之治」。

 

八成本以治萬民,故云「以官成待萬民之治」。

 

禮者本以接賓客,故云「以禮待賓客之治」。

 

據上文,官成在八法治官府中,今特出之者,以其八成本待萬民,不待官府,若不特出之,則無此待萬民之事。

 

在八法官府者,欲見官府執行。

 

故《禮記》云「誰能秉國成」,成,則八成也。

 

以禮待賓客,本在八統,今特見之者,以上親親、敬故、進賢、使能、保庸、尊貴、達吏,皆是王行之於朝,以示於民,使民觀之入善,不必更別有禮。

 

唯禮賓特別有禮,若聘禮之類也。

 

此皆言「以」者,當別有篇卷,使人執持施行之,知然者,以《周禮》六官皆邦國之治,則六官掌事不可專主邦國,故知別有篇卷,但在三百之中亡逸也。

 

○注「成八」至「禮也」

 

○釋曰:八成,小宰職掌。

 

「掌禮,賓禮」者,若聘禮、覲禮、掌客之等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5

周禮註疏 卷二


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與其具脩。

 

(祀五帝,謂四郊及明堂。

 

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禮也。

 

《明堂位》所謂「各揚其職,百官廢職服大刑」,是其辭之略也。

 

具,所當共。

 

脩,掃除糞灑。

 

○要,一遙反。

 

糞,弗運反。

 

灑,色賣反。)

 

疏「祀五」至「具脩」

 

○釋曰:「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者,謂祭前十日已前,誓戒百官,則大宰掌之。

 

「與其具脩」者,使百官供祭祀之具及脩之掃除也。

 

○注 「祀五」至「糞灑」

 

○釋曰:五帝者,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中央黃帝含樞紐,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紀。

 

依《月令》,四時迎氣,及季夏六月迎土氣於南郊,其餘四帝各於其郊,並夏正祭所感帝於南郊,故云祀五帝於四郊也。

 

鄭云「及明堂」者,總饗五帝於明堂。

 

依《月令》,秦用季秋。

 

鄭云「未知周以何月」。

 

案《下曲禮》云:「大饗不問蔔。」

 

鄭云:「祭五帝於明堂,莫適蔔也。」

 

彼明堂不蔔,此下經云「帥執事而蔔日」,則此祀五帝,不合有明堂。

 

鄭云及明堂者,廣解祀五帝之處,其實此處無明堂。

 

云「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禮」者,言要之以刑,則服大刑是也。

 

言「重失禮」者,以失禮為重,故要之以刑。

 

引《明堂位》,彼在祭祀之下陳之,謂祭日,此是未祭前引之者,欲見祭前誓戒還用祭日之辭以敕之,故或前或後,其辭同。

 

云「是其辭之略」 者,謂誓戒之時,其辭應多,不應唯有此言,故云辭之略也。

 

又云「具,所當供」者,祭祀之連事,祭祀之具,百官共供,故云具謂所當供。

 

又云「脩,埽除糞灑」 者,案《宮人》云「掌六寢之脩」,《守祧》云「其廟有司脩除之」是其脩埽除糞灑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6

周禮註疏 卷二


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遂戒。

 

(前期,前所諏之日也。

 

十日,容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執事,宗伯、大卜之屬。

 

既蔔,又戒百官以始齊。

 

○前,如字,於本同,徐昨見反,本或作先,如字,又悉薦反。

 

諏,子須反,謀也。

 

散齊,西但反,下側皆反,下同。)

 

疏「前期」至「遂戒」

 

○釋曰:「前期」者,謂祭日前夕為期。

 

云「前期十日」者,即是祭前十一日。

 

大宰帥宗伯、大卜之屬執事之人而蔔日。

 

又言「遂戒」者,謂祭前十日,遂戒百官始齊。

 

○注「前期」至「始齊」

 

○釋曰:云「前期,前所諏之日」者,此依《少牢》所諏之日,即祭日也。

 

凡祭祀,謂於祭前之夕為期,今言前期十日者,明祭前十一日卜,蔔之後日遂戒,使散齊、致齊,故云「十日,容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案《禮記•祭統》云:「散齊七日以定之,致齊三日以齊之。」

 

云「執事,宗伯、大卜之屬」者,《大宗伯職》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蔔日」,謂宗伯蒞卜。

 

又案《大蔔》云:「大祭祀,視高命龜」,故知執事中有宗伯、大卜之屬。

 

中含有小宗伯及卜師,故言「之屬」。

 

但四時迎氣,冬至、夏至郊天等,雖有常時常日,猶須審慎,仍蔔日。

 

故《表記》云:「不犯日月,不違蔔筮。」

 

註:「日月謂冬夏至、正月及四時也。

 

所不違者,日與牲屍也。」

 

假令不吉,改蔔後日。

 

故《箴膏肓》云:「天子郊,以夏正上旬之日。

 

魯之蔔,三正下旬之日。」

 

是雖有常時常日,猶蔔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6

周禮註疏 卷二


及執事,氐滌濯。

 

(執事,初為祭祀前祭日之夕。

 

滌濯,謂溉祭器及甑甗之屬。

 

○氐,音視,本又作視,後皆同。

 

滌,直曆反。

 

濯,直角反。

 

溉,古愛反。

 

甗,魚善反,徐音彥,一音言,本又作甗,音曆。)

 

疏「及執事氐滌濯」

 

○釋曰:及,猶至也。

 

謂至祭前夕,大宰氐滌濯。

 

案《春官•小宗伯》「大祭祀氐滌濯」,《大宗伯》亦云「宿氐滌濯」。

 

彼二官親氐滌濯,大宰尊,亦往蒞之。

 

注云「執事,初為祭祀前祭日之夕」,知者,案下經及納亨者是祭日,此云氐滌濯,《儀禮•特牲》亦云:「前祭日之夕,視壺濯及豆籩」,士卑得與人君同。

 

《少牢》,大夫禮,當祭日摡祭器者,下人君也。

 

注又云「滌濯,謂摡祭器及甑甗之屬」,知然者,案《少牢》雍人摡鼎、匕、俎,廩人摡甑、甗,司宮摡豆、籩及勺、爵。

 

此不言匕、俎、豆、籩、勺、爵者,之屬中含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7

周禮註疏 卷二


及納亨,讚王牲事。

 

(納亨,納牲,將告殺。

 

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

 

凡大祭祀,君親牽牲,大夫讚之。

 

○亨,普庚反,注同,劉普孟反。

 

鄉,許亮反。)

 

疏「及納」至「牲事」

 

○釋曰:及,猶至也。

 

至納亨者,案《禮記•明堂位》,君肉袒迎牲於門,卿大夫讚君,及殺訖,納與亨人,故言「納亨」。

 

云「讚王牲事」者,即是卿大夫讚幣一人也。

 

○注「納亨」至「讚之」

 

○釋曰:云「納亨,納牲,將告殺」者,謂牽牲入時也。

 

《禮器》云「納牲詔於庭」,殺訖,毛以告純,血以告殺,腥其俎,肫解而腥之。

 

以此訖,乃納與亨人,爓祭。

 

此言納亨者,以牽牲也。

 

云「謂鄉祭之晨」者,案《檀弓》云:「周人大事以日出」,故知納亨是鄉祭之晨。

 

此祭天無祼,故先迎牲;

 

若宗廟之祭有祼,而後迎牲也。

 

云「既殺以授亨人」者,案《亨人職》「職外內饔之爨亨」,謂腥其俎後。

 

云「凡大祭祀,君親牽牲,大夫讚之」者,此《明堂位》文。

 

彼魯侯用天子禮,故還以引證天子法。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7

周禮註疏 卷二


及祀之日,讚玉幣爵之事。

 

(日,旦明也。

 

玉幣,所以禮神。

 

玉與幣各如其方之色。

 

爵,所以獻齊酒。

 

不用玉爵,尚質也。

 

三者執以從,王至而授之。

 

○齊,才計反。)

 

疏「及祀」至「之事」

 

○釋曰:及,猶至也。

 

至祭日,謂質明。

 

讚,助也。

 

執此玉幣爵三者,助而授王也。

 

○注「日旦」至「授之」

 

○釋曰:案《特牲》、《少牢》皆質明行事,故知旦明。

 

云「玉幣,所以禮神。

 

玉與幣各如其方之色」者,上云祀五帝,以為迎氣於四郊之外。

 

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

 

又云「青圭禮東方,赤璋禮南方,白琥禮西方,玄璜禮北方」。

 

季夏六月,迎土氣於南郊,亦用赤璋。

 

下云牲幣,彼雖幣不是禮神之幣,亦云「各放其器之色」,是其禮神幣玉,亦各如其方色也。

 

云「爵所以獻齊酒」者,案《冪人》云「疏布冪八尊」,八尊者,五齊三酒之尊,以其祭天無祼,故無彝尊也。

 

云「不用玉爵,尚質也」者,對下經享先王用玉爵,尚文;

 

此祭天不用玉爵,故云尚質。

 

云「三者執以從,王至而授之」者,謂至此祀圓丘方澤祭所而授之,王親自執玉幣,奠於神坐,親酌以獻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8

周禮註疏 卷二


祀大神示亦如之。

 

(大神祇謂天地。○示,本又作祇,音畿。)

 

疏「祀大」至「如之」

 

○釋曰:云「祀大神」,謂冬至祭天於圓丘。

 

云「祀大祗」,謂夏至祭地於方澤。

 

「亦如之」者,從掌百官誓戒已下,讚玉幣爵之事已上,皆如祀五帝之禮。

 

○注「大神祇謂天地」

 

○釋曰:此天謂大天,對五帝為小天。

 

此地謂大地,對神州之地為小地,故云天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8

周禮註疏 卷二


享先王亦如之,讚玉幾、玉爵。

 

(玉幾,所以依神。

 

天子左右玉幾。

 

宗廟獻用玉爵。

 

○享,許兩反,劉音向,注「享幣」同。)

 

疏「享先」至「玉爵」

 

○釋曰:「亦如之」下別言讚玉幾、玉爵,則天地不用玉幾、玉爵。

 

其言亦如之者,謂亦讚王牲事。

 

已上不云大者,欲見宗廟六享同然。

 

○注 「玉幾」至「玉爵」

 

○釋曰:云「天子左右玉幾」者,此是《司幾筵》文。

 

彼所云者,謂王受諸侯朝覲會同所設。

 

今此享先王鬼神之幾,亦與王平生同,故引為證。

 

此享先王有玉幾、玉爵,天地有爵,但不用玉飾。

 

祭宗廟用玉幾,天地亦應有質幾,不言之者,文不具。

 

云「宗廟獻用玉爵」者,按《明堂位》「獻用玉盞」,謂王朝踐饋獻酳屍時。

 

若祼,則用圭瓚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8

周禮註疏 卷二


大朝覲會同,讚玉幣、玉獻、玉幾、玉爵。

 

(助王受此四者。

 

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大會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覲,舉春秋則冬夏可知。

 

玉幣,諸侯享幣也。

 

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幣云。

 

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

 

玉幾,王所依也。

 

立而設幾,優尊者。

 

玉爵,王禮諸侯之酢爵。

 

王朝諸侯,立依前,南麵,其禮之於阼階上。

 

○見,賢遍反,下同。

 

朝,直遙反,下文同。

 

酢,音昨。

 

依,於豈反,本亦作扆。)

 

疏「大朝」至「玉爵」

 

○釋曰:諸侯四時常朝不稱大,今朝覲稱大者,諸侯為大會同而來,故稱大朝覲。

 

讚,助也,助王受此玉幣、玉獻、玉幾、玉爵也。

 

○注「助王」至「階上」

 

○釋曰:云「時見曰會」者,此《大宗伯》文。

 

案彼注 「時見」者,言無常期。

 

諸侯有不順服者,其順服者皆來會以師,助王討之,故云「時見曰會」。

 

云「殷見曰同」者,亦《大宗伯職》文。

 

殷,猶眾也。

 

謂十二歲王如不巡狩,諸侯眾來同見天子,故曰「殷見曰同」。

 

云「大會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覲「者,大會雖無常期,當春來即是春朝,當秋來即是秋覲,當夏來即是夏宗,當冬來即是冬遇。

 

若大同則有常期:春,東方六服盡來;

 

夏,南方六服盡來;

 

秋、冬司農。

 

云「舉春秋即冬夏可知」者,經直云「大朝覲」,不言「宗遇」,有宗遇可知。

 

在國行朝禮訖,乃皆為壇於國外而命事焉。

 

云「玉幣,諸侯享幣也」者,諸侯會同皆依四時常朝,亦春、夏受贄於朝,受享幣者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受朝既訖,乃受享,獻國所有珍異,其行享之時,亦璧琮加束帛以致之。

 

云「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幣云」者,案《小行人》所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據彼鄭注,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以帛,享後用琮以錦,則圭以馬、璋以皮者,謂二王之後。

 

享天子用圭以馬,享後用璋以皮,則琥以繡、璜以黼者,子男自相享法。

 

但《小行人》所云者,謂四時常朝,不見大朝覲會同法,約與四時常朝同,無正文,故言云也。

 

云「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者,謂三享之外,別有獻國珍異,亦如三享執玉以致之,故言玉獻,謂以玉致獻也。

 

云「玉幾,王所依也」者,謂王所馮依。

 

云「立而設幾,優尊者」,知立而設幾者,案《司幾筵》云:「大饗射,凡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依前南鄉,左右玉幾。」

 

是立而設幾也。

 

但春夏受享,秋冬一受之於廟,廟中則有扆前設幾法。

 

幾為坐設,今立而設幾,故云優至尊也。

 

云「玉爵,王禮諸侯之酢爵」者,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此祼時大宗伯攝祼,非塚宰所讚。

 

但諸侯酢王用玉爵,則塚宰讚王受之,故云讚玉爵。

 

云「王朝諸侯,立扆前,南麵」者,此約《司幾筵》知之,謂秋冬朝時。

 

云「其禮之於阼階上」者,言禮之,謂祼諸侯是也。

 

知王在阼階上者,當依賓主之禮。

 

案《燕禮》,主君在阼,實在牖戶之間,故知禮之王在阼階上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9

周禮註疏 卷二


大喪,讚贈玉、含玉。

 

(助王為之也。

 

贈玉,既窆,所以送先王。

 

含玉,死者口實,天子以玉。

 

《雜記》曰:「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則諸侯含以璧。

 

鄭司農云:「含玉,璧琮。」

 

 

○含,本又作唅,戶暗反,後同。

 

窆,波驗反,徐補贈反。

 

琮,才宗反。)

 

疏「大喪」至「含玉」

 

○釋曰:大喪謂王喪。

 

讚王為此二者也。

 

○注「助王」至「璧琮」

 

○釋曰:大喪既是王喪,云「助王為之也」者,謂助嗣王也。

 

云「贈玉既窆所以送先王」者,案《既夕》,士禮,既窆謂下棺訖,主人贈用玄纁以入壙。

 

王喪雖無文,應更有加,亦當以玄纁為主也。

 

所贈,亦既窆時也。

 

云「含玉,死者口實」者,案《士喪禮》用貝三,鄭註: 「左右齻及中,象齧堅,王含用玉,義亦然也。」

 

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忍虛也。」

 

故云「口實」也。

 

云「天子以玉」者,此云含玉,《玉府》、《典瑞》皆直云玉,無異物之稱,對大夫已下不用玉,其實亦為璧形。

 

故引《雜記》,複引先鄭為璧琮之形也。

 

但含玉始死用之,贈玉於葬乃用。

 

此文後云含玉者,用之則有先後,此作文先後,無義例。

 

《典瑞》並云「飯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49

周禮註疏 卷二


作大事,則戒於百官,讚王命。

 

(助王為教令。《春秋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疏「作大」至「王命」

 

○釋曰: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祇祭祀大事,戒百官訖,則此云「作大事,戒於百官」,唯戎事也。

 

○注「助王」至「與戎」

 

○釋曰:《春秋傳》者,成十三年,劉康公、成肅公會諸侯伐秦,成子受脤於社,不敬,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祀有執膰,戎有受脤,神之大節也。

 

今成子惰,棄其命矣,其不反乎?」

 

引之者,證經大事是戎事,連引在祀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50

周禮註疏 卷二


王氐治朝,則讚聽治。

 

(治朝在路門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視之,則助王平斷。)

 

疏注「治朝」至「平斷」

 

○釋曰:王有三朝,必知此是路門外朝者,但外朝是斷疑獄之朝,路寢庭朝,圖宗人、嘉事,二者並於事簡,非正朝,故知治朝是路門外,司士所掌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50

周禮註疏 卷二


眡四方之聽朝,亦如之。

 

(謂王巡守在外時。○守,音狩,本亦作狩,後「巡守」皆放此。)

 

疏注「謂王」至「外時」

 

○釋曰:經云「四方聽朝,故知巡狩時。

 

此鄭據依常者而言。

 

征伐外亦有聽朝法,以非常法,故不言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50

周禮註疏 卷二


凡邦之小治,則塚宰聽之。

 

待四方之賓客之小治。

 

(大事決於王,小事塚宰專平。)

 

疏「凡邦」至「聽之」

 

○釋曰:重出塚宰之名者,據百官總焉,故特云塚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3-17 12:51

周禮註疏 卷二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正,正處也。會,大計也。)

 

疏注「正正」至「計也」

 

○釋曰:言「正,正處也」者,經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謂正處其所治文書,大宰乃受其計會也。

 

云「會,大計」者,一歲計會,即《宰夫職》云「歲計曰會」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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