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度酒駕前科 判刑8天後再犯】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25日電)一名吳姓男子有數度酒駕前科,去年第5度被判刑後第8天再犯,宜蘭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9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指出,宜蘭縣吳姓男子從民國90年至101年之間,因4度酒駕,先後被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與宜蘭地方法院,以公共危險罪,分別判處40日、3個月、4個月與6個月有期徒刑。
吳姓男子於民國101年底,又因酒駕第5度被抓,宜蘭地方法院於當年11月20日,判8月有期徒刑。
吳姓男子於第5度被判刑後第8天晚上,於羅東某家餐廳飲酒後,因酒駕不勝酒力,車輛沒有熄火,就把車停靠在冬山鄉鹿梅路旁呼呼大睡,第6度遭巡邏警方查獲,酒測值1.38毫克。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有5度酒駕前科,事後不知悔改再犯,依公共危險罪,判9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引用:http://n.yam.com/cna/life/20130225/20130225244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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