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樞識】
書名 靈樞識
作者 日本·丹波元珍
分類 內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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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http://jicheng.tw/jcw/book/%E9%9D%88%E6%A8%9E%E8%AD%98/index
【卷一】
【九針十二原第一】
馬云。內有九針之名。又有十二原穴。故名篇。自篇內小針之要以下。岐伯盡解於第三篇小針解之內。
素問有針解篇。亦與此二篇小同。當合三篇而觀之。
其義無余蘊矣。
舊本以第一篇為法天。第二篇為法地。三篇法人。四篇法時。五篇法音。六篇法律。七篇法星。八篇法風。九篇法野。乃後人襲本經七十八篇九針論之意而分注之。
殊不知彼乃論針。而非論篇目也。
甚為無理。簡案本經多不下編字論字。乃所以為古書也。
【余子萬民】
馬云。按本紀、記帝經土設井。立步制。畝藝五穀。撫萬民。則子萬民。收租稅信矣。
【百姓】
國語周語注。百姓、百官有世功者。
又書堯典孔傳。百姓百官。
【租稅】
租稅、田賦也。
又凡賦取者曰稅。
史、食貨志。
食租衣稅。
【不給而屬有疾病】
給、相足也。
屬、附也。
【微針】
志云。按篇名九針。而帝曰微針。伯曰小針。是九針之外。又立小針也。
簡案、微針小針。蓋謂九針中之毫針。下文曰。尖如蚊虻喙。靜以取往。微以久留之是也。
【營其逆順出入之會】
志云。皮膚經脈之血氣。有逆順之行。有出入之會。簡案、營。運也。
【易用難忘】
志云。明其理則易用。持於心則難忘。
【經紀】
志云。經、徑。紀、維也。
月令鄭注。經紀。
謂天文進退度數。
【為之終始】
志云。九針者。
聖人起天地之數。始於一而終於九。九而九之。
九九八十一。以起黃鐘之數。
【先立針經】
張云。靈樞即名針經。義本諸此。
【易陳而難入】
張云。易陳者。
常法易計也。
難入者。
精微難及也。
志云。易言而難著於人也。
【粗守形 上守神】
馬云。下工泥於形跡。徒守刺法。上工則守人之神。凡人之血氣虛實。可補可瀉。一以其神為主。不但用此針法而已也。
【神乎 神客在門】
馬云。所謂神者。
人之正氣也。
神乎哉。
此正氣不可不守也。
邪氣之所感。有時如客之往來有期。名之曰客。客在門者。
邪客於各經之門戶也。
張云。神乎神。言正氣盛衰。當辨於疑似也。
客在門。言邪之往來。當識其出入也。
簡案、小針解曰。神客者。
正邪共會也。
神者。
正氣也。
客者。
邪氣也。
在門者。
邪循正氣之所出入也。
據此。則神乎二字句。神客。謂神與客也。
【刺之微 在速遲】
馬云。刺之微妙。在於速遲。速遲者。
即用針有疾徐之意也。
【粗守關 上守機】
張云。粗守關。守四肢之關節也。
上守機。察氣至之動靜也。
【不離其空】
馬云。素問有骨空論。指各經之穴言。簡案、據小針解。空下當有中字。
【清靜而微】
張云。言察宜詳慎也。
【其來不可逢 其往不可追】
志云。如其氣方來。乃邪氣正盛。邪氣盛則正氣大虛。不可乘其氣來。即迎而補之。
當避其邪氣之來。其銳氣已往。則邪氣已衰而正氣將復。不可乘其氣往。追而瀉之。
恐傷其正氣。在於方來方去之微而發其機也。
離合真邪論曰。俟邪不審。大氣已過。瀉之則真氣脫。脫則不復。邪氣復至。而病益蓄。故曰。其往不可追。此之謂也。
【不可掛以發】
馬云。知機之道者。
唯此一氣而已。猶不可掛一發以間之。
志云。靜守於來往之間而補瀉之。
少差毫發之間。則失矣。
【工獨有之】
甲乙工作上。
【往者為逆 來者為順】
張云。往、氣之去也。
故為之逆。來、氣之至也。
故為之順。
【正行無問】
志本問作間非。
【逆而奪之 惡得無虛 追而濟之 惡得無實】
甲乙。逆、作迎。張云。逆其氣至而奪之。瀉其實也。
惡得無虛。隨其氣去而濟之。
補其虛也。
惡得無實。故瀉必因吸內針。補必因呼內針。此即迎來隨去之義。高武云。迎者逢其氣之方來。如寅時氣來注於肺。卯時氣來注大腸。此時肺、大腸、氣方盛而奪瀉之也。
隨者隨其氣之方去。如卯時氣去注大腸。辰時氣去注於胃、肺、與大腸。此時正虛而補濟之也。
余仿此。
【大要】
簡案、蓋古經篇名。
【徐而疾則實 疾而徐則虛】
張云。徐出針而疾按之為補。故虛者可實。疾出之而徐按之為瀉。故實者可虛。簡案、張據素針解篇釋之。
與小針解之旨乖。
【若有若無】
馬云。實者止於有氣。虛者止於無氣。氣本無形。似在有無之間耳。
【察後與先】
張云。求病所急。而治分先後也。
若存若亡。察氣之行與不行。以為針之去留也。
【若得若失】
張云。欲虛而虛。欲實而實。是得法也。
粗工妄為。則失之矣。
簡案、小針解云。為虛與實。若得若失者。
言補者?然若有得也。
瀉則恍然若有失也。
知張注失經旨矣。
【補瀉之時】
針解篇曰。補瀉之時者。
與氣開闔相合也。
張云。當補當瀉。用有其時。
【瀉曰 必持內之 放而出之 排陽得針】
甲乙作迎之。
迎之意。必持而內之。
放而出之。
排揚出針。
張云。凡用瀉者。
必持內之。
謂因其氣來。出之疾而按之徐也。
故可排開陽道以泄邪氣。簡案、據下文補曰。
甲乙近是。
【按而引針 是謂內溫】
簡案、連下二句言補法。若病當用瀉法。而反按而引針以補之。
是謂內溫。
引針謂退其針。溫、蘊同。乃素問溫血之溫。謂血氣蘊蓄於內。而不得散泄也。
諸注並接下文補曰為釋。恐誤。
【意若妄之】
志云。之、往也。張云。妄、虛妄也。
意若妄之。
言意會於有無之間也。
妄、甲乙作忘。
【若行若按 若蚊虻止】
張云。若行若按。言行其氣。按其處也。
若蚊虻止。言當輕巧無跡。而用得其精也。
【如留如還 去如弦絕】
張云。留、留針也。
還、出針也。
去如弦絕。輕且捷也。
故無損而能補。
還、甲乙作環。
【令左屬右】
張云。右手出針。左手隨而按捫之。
是令左屬右也。
【必無留血 急取誅之】
馬云。如有留血。當急取以責之。
但此補法。必無留血者。
張云。凡取血絡者。
不可使有留血。宜急取之也。
志云。此補正運邪之法。故必無留血。設有留血。急取而誅之。
簡案、以理推之。
此間恐有遺脫。
【堅者為寶】
甲乙寶作實。王注素針解篇。手如握虎者。
欲其壯也。
云壯、謂持針堅定也。
針經曰。
持針之道。堅者為實。則其義也。
新校正云。按甲乙經。實字作寶。乃與今本異。
【正指直刺】
簡案、針解篇云。義無邪下者。
欲端以正也。
王注正指直刺。針無左右。
【神在秋毫】
張云。醫之神見。在悉秋毫。必精必確。
【屬意病者】
針解篇云。神無營於眾物者。
靜志觀病患。無左右視也。
王注。目絕妄視。心專一務。
則用之必中。無或誤也。
【審視血脈】
馬云。審視其血脈之虛實而刺之。
則無危殆矣。
【必在懸陽 及與兩衛】
甲乙必作心。衛作衡。注云。一作沖。張云。懸、猶言舉也。
陽、神氣也。
凡刺之時。必先舉神氣為主。故曰懸陽。兩衛者。
衛氣在陽。肌表之衛也。
脾氣在陰。臟腑之衛也。
二者皆神氣所居。不可傷犯。凡用針者。
首宜顧此。故曰兩衛。簡案、馬陽為揚。志以懸陽為心。並義難通。姑仍張注。
【血脈者】
甲乙。血上有取字是。
【在 橫居 視之獨澄 切之獨堅】
甲乙。澄、作滿。志云。?經 也。
刺節真邪篇曰。六經調者。
謂之不病。一經上實下虛而不通者。
此必有橫絡盛大加於經。令之不通。視而瀉之。
此取謂解結也。
故有血絡橫在於經?者。
當視之獨清。切之獨確。而去之也。
張云。視之獨澄者。
必欲索其隱。切之獨堅者。
欲拔其本也。
?針。?鋤銜切。犁鐵也。
說文。銳器也。
史扁鵲傳。?石注。?石針也。
?針。?音時。又音低。鏑也。
箭鏃也。
鋒針。鋒、王本作蜂非。
鈹針。鈹、音皮。說文。大針也。
【毫針長三寸六分】
九針論作一寸六分是。吳氏尊經集云。毫針又名小針。取用益多。猶布帛菽粟。
為日用之所急也。
馬云。此言九針之體。而及其所以為用也。
大義見本經九針論。第七十八篇。故此不詳解之。
今亦從此。
介按、考針類有九種。分述如後。
一曰?針。即今之箭頭針也。
此針長一寸六分。上去末寸半。下只留一分之鋒。欲淺刺不令深入也。
二曰圓針。即絮針也。長一寸六分。取其筒其身而卵其鋒者。
身直如竹筒。末鋒員如卵銳也。
三曰?針。長三寸半。取法於黍粟之銳者。
圓而微尖。利於用補者也。
四曰鋒針。即今日之三棱針也。長一寸六分。是上去八分。下留八分。取法於絮針刃三隅者。
謂直壯而銳。可以瀉熱出血也。
五曰鈹針。長四寸。廣二分半。取法於劍鋒。以其能開通也。
六曰圓利針。其形微大。其末反小。其身長一寸六分。取法於?者。
以毛之強者曰?。
用其細健可稍深也。
七曰毫針。長二寸六分。其尖如蚊虻喙者。
取其微細徐緩也。
八曰長針。長七寸。取法於綦針。以能使深邪出遠痹也。
九曰大針。長四寸。尖形如挺。粗而且巨。其鋒微圓。取法於鋒針。可以瀉通機關也。
【如】
前王莽傳。師古注。毛之強曲者曰?。又後漢岑彭傳。注?。長毛也。
【以取暴氣】
甲乙云。痹氣暴發者。
取以圓利針。張云。暴氣。痹氣之暴發也。
【靜以取往】
諸本取作徐。當改。
【如挺】
道藏本挺作?。簡案、挺?同。杖也。
【邪氣在上】
馬云。邪氣之中人也高。凡風寒暑雨之邪。
由上感之。
故曰邪氣在上也。
此以下。當參考小針解。
【陷脈】
張云。諸經孔穴。多在陷者之中。故凡欲去寒邪。須刺各經陷脈。則經氣行而邪氣出。乃所以取陽邪之在上者。
志云。陷脈、額顱之脈。顯陷於骨中。故針陷脈。則陽氣之表邪去矣。
簡案、張注為是。
【中脈】
小針解云。取之陽明合也。
馬云。陽明合。即足三裡也。
【病各有所宜】
甲乙宜、作舍。是。
【無實無虛】
甲乙作無實寶虛虛是。
【五脈】
張云。五脈者。
五臟五輸也。
志云。五臟諸陰之脈也。
義具小針解。
【三脈】
據小針解。當三陽之脈。
【馬云】
曲王切。不足也。
張云。音匡。衰殘也。
志云。怯也。
【奪陰者死】
甲乙死、作厥。簡案、與小針解之義不合。
【若風之吹云】
志云。邪散而正氣光明也。
【明乎若見蒼天】
甲乙作昭然於天。
【經脈十二 絡脈十五 凡二十七氣】
張云。臟有五。腑有六。而復有手厥陰心主一經。是為十二經。
十二經各有絡脈。如手太陰別絡在列缺之類是也。
此外又有任脈之絡曰屏翳。督脈之絡曰長強。脾之大絡曰大包。共為十五絡。十二十五。總二十七氣。以通周身上下也。
【所出為井】
馬云。其始所出之穴名為井穴。如水之所出。從山下之井始也。
六十三難楊注云。凡臟腑皆以井為始。井者謂穀井爾。非謂掘作之井。山谷之中。泉水初出之處。名之曰井。井者主出之義也。
馬云。
如肺經少商之類。水從此而流。則為滎穴。
【所溜為滎】
史云溜。按難經當作流。馬云。如肺經魚際之類。又從此而注。則為?穴。張云。急流曰溜。小水曰滎。脈出於井而溜於滎。其氣尚微也。
簡案、急流曰溜。未見所據。六十三難楊注云。泉水既生。留停於近滎。迂未成大流。故名之曰滎。滎、小水之狀也。
此溜讀為留也。
然六十八難明言所流為滎。今從史說。
【所注為】
馬云。?者注此而輸運之也。
如肺經大淵之類。又從而經過之。
則為經穴。張云。注、灌注也。
?輸運也。
脈注於此而輸於彼。其氣漸盛也。
【所行為經】
張云。脈氣大行。經營於此。其正盛也。
六十三難楊注云。經者徑也。
亦經營之義也。
馬云。如肺經經渠之類。又從而水有所會。則為合穴。
【所入為合】
張云。脈氣至此。漸為收藏。而入合於內也。
馬云。如肺經尺澤之類。六十三難楊注云。
經行既達。合會於海。故名之曰合。合者會也。
【知其要者】
馬云。凡節之所交。計三百六十五會。實經絡滲灌諸節者也。
此節者乃要之所在。張云。其要則在乎五?而已。志云。血者神氣也。
二十七氣。三百六十五會。總屬血氣之流行。故曰知其要者。
一言而終。簡案、今從志注。
【重竭】
張云。臟氣已絕於內。陰虛也。
反實其外。誤益陽也。
益陽則愈損其陰。是重竭也。
陰竭必死。死則靜也。
【取腋與膺】
張云。腋與膺。皆臟脈所出。氣絕於內。而復取之。
則致氣於外。而陰愈竭矣。
【逆厥】
張云。臟氣已絕於外。陽虛也。
反實其內。誤補陰也。
助陰則陽氣愈竭。故致四逆而厥逆。
厥必死。死必躁也。
【反取四末】
張云。四末為諸陽之本。氣絕於外。而取其本。則陰氣至而陽愈陷矣。
【害中而去則致氣】
張云。害中而不去。去針太遲也。
不中而去。去針太早也。
均足為害。此節與寒熱病篇文同。但彼云不中而去。則致氣者是。此云害中者誤也。
簡案、害、當作不。張注為是。
【癰瘍】
寒熱病篇作癰疽。張云。不中而去。則病未除而氣已致。故結聚而為癰疽。皆刺之害也。
【十二原出於四關】
張云。臟腑之氣。表裡相通。故五臟之表有六腑。六腑之外有十二原。十二原出於四關。四關者。
即兩肘兩膝。乃周身骨節之大關也。
故凡井、滎、?原、經、合、穴。
皆手不過肘。足不過膝。而此十二原者。
故可以治五臟之疾。
【陽中之少陰 肺也】
張云。心肺居於膈上。皆為陽臟。而肺則陽中之陰。故曰少陰。
【太淵 馬云】
掌後陷中。肺脈所注。為俞土。陰經無原。俞穴代之。
余仿此。
【陽中之太陽 心也】
張云。心為陽中之陽。故曰太陽。
【大陵】
張云。按大陵系手厥陰心主?穴也。
邪客篇帝曰。手少陰之脈。獨無俞何也。
岐伯曰。少陰心脈也。
心者。
五臟六腑之大主也。
精神之所舍也。
其臟堅固。邪弗能容也。
容之則心傷。心傷則神去。神去則死矣。
故諸邪之在於心者。
皆在於心之包絡。包絡者。
心主之脈。故此言大陵也。
大陵二穴。在掌後骨下兩筋間。
【陰中之少陽 肝也】
張云。肝、脾、腎、居於膈下。皆為陰臟。而肝則陰中之陽。故曰少陽。
【太衝】
馬云。足大趾本節後二寸動脈應手陷中。肝脈所注。為俞土。
【陰中之至陰 脾也】
張云。脾屬土而象地。故為陰中之至陰。
【太白】
馬云。足大趾內側內踝前核骨下陷中。脾脈所注。為俞土。
【陰中之太陰 腎也】
張云。腎在下而屬水。故為陰中之太陰。
【太谿】
馬云。足內踝後跟骨上動脈陷中。男子婦人病。有此脈則生。無則死。腎脈所注。為俞土。
【膏之原】
志云。中焦之氣。蒸津液。化其精微。發泄於腠理。淖澤注於骨。補益腦髓。潤澤皮膚。
是津液注於三百六十五節。而滲灌於皮膚肌腠者也。
溢於外則皮肉膏肥。余於內則膏肓豐滿。蓋膏者臟腑之膏膜。肓者腸胃之募原也。
簡案、左傳成公十年。居肓之上。膏之下。杜云。肓、膈也。
心下為膏。正義曰。賈服何休諸儒等。皆以為膏。雖凝者為脂。釋者為膏。其實凝者亦曰膏。內則云。小切野狼?膏。此膏為連心脂膏也。
獨劉炫以為膏當作膈。改易傳文。以規杜之失。傅遜辨誤云。考素問刺禁論云。膈肓之上。中有父母。楊上善說云。心下膈上為肓。心為陽。父也。
肺為陰。母也。
曾親諦觀豬臟心膈之處。方憶膈者隔也。
自膈以上。
皆心肺清潔之屬。自膈以下。皆腸胃污濁之屬。而心下有微脂為膏。膈上有薄膜為肓也。
素問曰膈肓。則明云膈之肓也。
膈之肓。非其膜而何。其痹論又云。皮膚之中。分肉之間。熏於肓膜。注云。肓膜謂五臟之間膈中膜也。
則正與心下之微脂相對益明矣。
二豎居膏肓之上下。則於腑臟。略無所系。為至虛之處。非經絡穴道所關。以故攻之不可。達之不及。藥不至焉也。
春秋元命苞云。膏者神之液也。
介按、膏肓之義。惟前哲唐容川。時賢張錫純之解釋。甚為詳晰。茲節錄如下。
唐云。凡有膜網處。無論上中下及內外膜網。其上皆生膏油。左傳所謂膏肓也。
肓言其膜。屬三焦之物。
膏即言其油。乃屬於脾。凡化水化穀。皆是膏油發力以薰吸之。
所謂脾主利水化食者如此。而其路道。則總在中焦之膜中也。
此膜著背脊處上行至肝。是為肝膈。肝膈半在體上。半在膈下。膈發於肝。循肋骨而至胸前之鳩尾。下遮濁氣。上護心肺。為陰陽之界限。肝氣之通於膈。以入腸胃。走血室。路道皆在膈膜與中下之油網中也。
張云。素問刺禁篇曰。膈肓之上。中有父母。是肓即膈也。
又靈樞九針十原論曰。膏之原出於鳩尾。夫鳩尾之內。即膈。乃三焦之上焦。為手少陽之腑。與手厥陰心包臟腑相連。互為配偶。心包者。
即心肺相連之系。其體質原系脂膜。脂即膏也。
傳既云。居肓之上。膏之下。是其病定在胸中無疑。特是胸中之地。大氣之所貯藏也。
雖不禁針。然止可針三二分。不敢作透針。以瀉大氣。故曰攻之不可。其外又皆硬骨衛護。不能用砭。故曰達之不及。又其處為空曠之腑。上不通咽喉。下有膈膜承之。
與膈下臟腑。亦不相通。故曰藥不至焉。
所以不可為也。
【鳩尾】
馬云。一名尾翳。一名?。蔽骨之端。在臆前蔽骨之下五分。人無蔽骨者。
從歧骨下一寸。
言其骨垂下如鳩尾。
【肓之原】
志云。肓者腸胃之募原也。
簡案、腹中論云。此風根也。
其氣溢於大腸。而著於肓。肓之原在臍下。刺禁論云。膈肓之上。中有父母。楊注。心下膈上為肓。痹論云。陷於肓膜。王注。肓膜謂五臟之間。膈中之膜也。
脹論云。熏於肉肓。而中氣穴。雜病篇云。上衝腸胃。熏肝。散於肓。
結於臍。故取之肓原以散之。
據以上經文考之。
肓即膈膜也。
而臟腑之間。悉有薄膜。其於軀殼中。遮隔濁氣。
最有用者為膈膜。故單言肓。則指膈膜。張注痹論云。肓者。
凡腔腹肉理之間。上下空隙之處。皆謂之肓。然史扁鵲傳。搦荒說苑。作肓莫。即肓膜也。
空隙之處。安得搦之。
肓自肓。原自原。安得釋肓以膜原。二張之解。俱不可從。
【脖】
馬云。一名下氣海。一名下肓。臍下一寸半宛宛中。男子生氣之海。(出於甲乙)簡案、玉篇脖?。臍也。
猶天樞即臍。而其穴則在俠臍兩膀各一寸邪。?張云。上文五臟之原各二。並膏肓之原共為十二。而臟腑表裡之氣皆通於此。故可以治五臟六腑之有疾者也。
簡案、本篇止言五臟之原。而不言六腑。
乃以鳩尾、脖?足之。
馬氏因引六十六難六腑之原以為悉。然而此本於經文別發一義者。
乃不可以彼律此。
【脹取三陽 飧泄取三陰】
甲乙飧泄作滯。張云。脹、腹脹也。
飧泄、完穀不化也。
病脹者。
當取足之三陽。即胃、膽、膀胱、三經也。
飧泄者。當取足之三陰。即脾、肝、腎、三經也。
簡案、甲乙滯蓋謂滯下。亦作?。(釋名?。羲之帖)即痢病也。
【閉 馬本作?】
云?。讀為閉。志云。?音卞。搏也簡案、玉篇?。俗閉字。?字書無考。
【夫善用針者 止未得其術也】
張云。此詳言疾雖久。而血氣未敗者。
猶可以針治之。
故善用針者。
猶拔刺也。
去刺於膚。貴輕捷也。
猶雪污也。
污染營衛。貴淨滌也。
猶解結也。
結留關節。貴釋散也。
猶決閉也。
閉塞道路。貴開通也。
四者之用。各有精妙。要在輕摘其邪。而勿使略傷其正氣耳。
故特舉此為諭。
若能效而用之。則疾雖久。未有不愈者矣。
張兆璜云。污在皮毛。刺在膚肉。結在血脈。?在筋骨。簡案、雪、洗也。
莊子知北游。澡雪而精神。
【如以手探湯】
張云。用在輕揚。熱屬陽。陽主於外。故治宜如此。
【如人不欲行】
張云。有留戀之意也。
陰寒凝滯。得氣不易。故宜留針若此。
【陰有陽疾者】
張云。熱在陰分也。
【下陵三裡】
馬云。足陽明胃經穴。即三裡。系四字一名。
【無殆】
張云。殆、怠同。簡案、老子周行而不怠。釋文殆、怠也。
【氣下】
張云。邪氣退也。
【疾高而內者】
張云。在上也當下取之。
然高而內者屬臟。故當取足太陰之陰陵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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