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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荷蘭創舉 安樂死到府服務】 [打印本頁]

作者: tan2818    時間: 2012-5-16 12:38
標題: 【荷蘭創舉 安樂死到府服務】

荷蘭創舉 安樂死到府服務

 

中國時報【鍾玉玨/綜合報導】

 

總是走在時代尖端的西歐國家荷蘭又有創舉。

 

支持安樂死的組織「死亡自主權」(NVVE)表示,自三月一日起,旗下六支民間專業醫療團隊將巡迴全國,上門為合乎安樂死法律規定、但主治醫師拒絕為其執行安樂死的病患,提供到府服務。

 

NVVE說,名為「安樂死診所」(Levenseindekliniek)的行動醫療團隊,係由一位受過安樂死專門訓練的醫師以及一至兩位兼職護理人員組成。

 

NEEV表示已接到七十位病人來電要求安樂死居家服務,估計每年會接到大約一千人申請。

 

荷蘭醫界執行安樂死的方式,大致是對病人注射藥效強大的鎮靜劑,使病人陷入昏迷,繼而注射讓心跳或呼吸停止的藥物。

 

NVVE指出,要求安樂死的病人通常希望在家中辭世,因此機動團隊在病人家裡提供合法的往生服務,協助病人走得「尊嚴、無痛」。

 

不過皇家荷蘭醫師協會(KNMG)對安樂死居家服務表示質疑,認為病人長期看病,和他們主治醫師的關係較為密切,因此只有他們的醫師才能為安樂死提供比較健全的意見,反觀「安樂死診所」臨時上門,和病人的關係不夠密切,恐怕容易出問題。

 

NVVE目前有超過十三萬名會員,約一百五十名志工。

 

會員年費僅十七.五歐元(約新台幣六百九十元),民眾捐款給NVVE可以抵稅。

 

荷蘭在二○○二年四月立法通過安樂死,成為全球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但是執行安樂死有嚴格規定:病人必須是神志清醒時提出要求;

 

必須罹患「無法忍受、沒有止境的痛苦」,病人與主治醫師都同意是不治之症,醫師必須徵詢第三方意見。

 

目前荷蘭每年執行大約三千一百件安樂死。

 

荷蘭的鄰國比利時與盧森堡,也都已將「主動式」的安樂死合法化。

 

但安樂死在台灣仍屬違法行為,協助他人安樂死等同於殺人,觸犯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

 

 

引用:http://n.yam.com/chinatimes/international/201203/20120302802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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