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50M涉廣告不實 重罰500萬】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劉力仁/台北報導〕中華電信在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只要12分鐘」等語,但公平會調查,中華電信所稱「50M」是指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
公平會昨認定涉廣告不實,對中華電信開罰五百萬元。
中華電信挨罰五百萬元,罰鍰金額也創下公平會歷來處罰電信類案件的最高罰鍰;
累計中華電信迄今已有五次違反公平法遭罰紀錄。
中華電信行銷處長吳明融表示,去年十月公平會對這個廣告有意見之後,相關廣告文案都已經撤掉。
公平會認為,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但中華電信卻在廣告中以幾近於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來假設資料傳輸速度,並因此算出下載DVD檔案只要十二分鐘的結論,容易造成消費者產生誤解,涉及廣告不實,已違反公平法規定,昨宣布對中華電信開鍘五百萬元,並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官員說,一張容量4.7G的DVD,如果用50M速率下載,在頻寬不變的情況下,確實只要十至十二分鐘,如果用10M速率下載則要花一小時;
但實測結果,HiNet光世代50M下載速率只達26.59~50M之間,下載一張DVD的時間,大多超過二十分鐘,和中華電信的廣告內容有差距。
引用:http://n.yam.com/tlt/life/201203/20120308951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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