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平餘】
淸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
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淸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每一千兩隨解平餘銀二十五兩,稱隨平陋規。
其后,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餘歸地方。
乾隆元年,明文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爲補助費,稱“養廉”。
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羨餘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餘,充各衙門使用。
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餘。
章炳麟『駁康有爲論革命書』:“一條鞭法,名爲永不加賦,而耗羨、平餘,猶在正供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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