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倍論】
官吏頻犯贓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贓之數幷入輕贓,然后折半論罪,稱爲倍論。
『唐律·名例』:“即以贜致罪,頻犯者幷累科;
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倂滿輕贜,各倍論。”
注:“倍,謂二尺爲一尺。”
長孫無忌等疏議:“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
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
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亦徒三年;
強盜二疋,亦合徒三年;
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
准此以上五處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總一百疋,仍倍爲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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