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兩稅法】
唐德宗建中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
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
兩稅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
『新唐書·楊炎傳』:“炎疾其敝,乃請爲‘兩稅法’,以一其制。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
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簿;
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
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
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
其租、庸、雜役悉省,而丁額不廢。
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爲準,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尙書度支總焉。”
亦省稱“兩稅”。
唐白居易『重賦』詩:“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
『新唐書·德宗紀』:“<建中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宋蘇軾『策別十五』:“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
梁啟超『<變法通議>自序』:“故夫變者,古今之公理也。
貢助之法,變爲租庸調,租庸調變爲兩稅,兩稅變爲一條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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