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罰】
【未集中】【网字部】
【廣韻】【集韻】【韻會】□房越切,音伐。
【說文】辠之小者。
从刀从詈。
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春秋·元命包】罔言爲詈,刀詈爲罰。
罰之言罔陷於害。
【易·豫卦】則□罰淸而民服。
【書·呂□】五□不□,正於五罰。
【傳】出金贖罪。
【周禮·地官·司救】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
【註】罰謂撻擊之也。
又【韻補】叶扶廢切【江淹·齊高帝誄】綴機剟賊,輕章削罰。
矜□廣慈,合賤兼愛。
愛字音炁。
○按《說文》在刀部,今倂入。
考證:
〔【周禮·地官·司徒】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之。〕
謹照原文司徒改司救。
三讓而罚下省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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