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英文●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TheHouseofLords)又稱貴族院,為兩院制國會中最早者,其歷史悠久,可上溯及盎格魯.撒克遜時代之賢人會議與諾曼時代之封建大議會。
直至十三世紀後期,方有郡及市代表參加。
迨及愛德華德三世(西元一三一二~一三七七年)時,小教士退出議會。
小貴族、郡代表(小地主)與市代表為其利益結合,組成下議院;
而大教士與大貴族則另組上議院,相沿迄今。
上議院經六百多年來,在形式與實質上少變動。
上議院之組織分子,乃一混合團體,但無民選者。
其中包括有四種議員,分述如左:一、宗教議員:起源甚早,現有二十六位。
二、世襲議員:爵分五等:公、侯、伯、子、男。
其中包括有英格蘭、蘇格蘭及聯合王國之貴族。
其嗣子須在二十一歲繼承而未聲明放棄者。
自一九六三年始,即持有爵位,亦可依法聲明放棄。
三、終身議員(LifePeers):根據一九五八年所頒布之終身貴族法(TheLifePeerageActof1958)所封受者,為終身職。
其爵位及其身而止,此係賜予對國家有殊功之政治家與軍事家,及對文藝、科學、實業有鉅大貢獻者。
四、法官議員:由全國名法學家中選出九人為法官議員,為終身有給職。
擔任上議院之司法職務。
在一九八○年底,上議院共計一、一七一位上議員,其中除世襲、教士與法官外,有終身上議員三一九位。
就上議院之上議員所隸黨籍外,保守黨佔四四五位,工黨一五五位(LabourPeers),中間路線自由黨(TheCentristLiberalParty)四十位,共產黨一位(LordMieford,世襲其父,為航業鉅子)。
現亦無膚色之分(LordPitt,黑人)至上議院職權,仍有四種:立法、財政、司法及行政。
分述如左:一、立法權:上議院對於公、私法都有提案權、修正權和拒絕權。
自政治重心移下院後,上議院已少有法案提出。
再自一九一一年之國會法頒布後,對於下議院所通過之法案可延擱二年之久;
但自十九四九年頒布國會法後,又減少一年。
二、財政權:上議院之財政權已被下議院所剝奪,僅成為通過之形式而已。
一九一一年之國會法將上議院修正或否決下議院財政法案之權力予以限制。
即下議院所通過之財務法案(MoneyBill)於休會前一月送達上議院,上議院於收到後一個月內未照原案予以通過,該案應逕送英王批准公布。
三、司法權:上議院為民刑兩類案件之最後上訴機關,但限制甚嚴,非經上訴法院或上議院准許不可,並限於有關法律上之問題(QuestionofLaw)。
由司法大臣(LordChancellor)為主席法官。
上議員法官以三人至五人為上訴委員會法定人數,故司法大臣與二位上訴議員可開庭,並以多數票取決案件。
上訴至上議院之案件,每年僅數件而已。
四、行政權:此係向政府提出質問、討論政府政策,以及罷黜法官等權。
關於上議院之存廢問題,歷來爭議已久,保守黨為本身利益計,主張維持現狀或加改革;
但工黨則多主廢除。
茲將爭議之點分述如左:一、上議院是封建制度之產物,迄今未徹底改革。
現有一、一七一位上議員,其中右八○九位係世襲議員。
二、上議院中多大資本家及大地主,為維護其階級利益,而不以人民公共福利為重。
三、上議院為保守黛盤踞所在,維護保守黨利益,反對工黨政策。
四、上議院人數眾多,而出席率偏低,再對一切議案漠不關心。
現經常出席會議者有二百五十位左右,其餘永不出席。
關於以上情形,前首相邱吉爾曾批評:「一不民選,二不負責,三不出席」。
所以在一九八○年之工黨會議,即有廢除上議會之議案通過。
(于望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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