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井田制度】
方里為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此為井田之標準形狀,以圖示之則如次。
(見圖1)但為耕作、來往、交通以及排水、貯水乃至灌溉之便利計,又有水路、道路之布置以附之。
水路分為遂、溝、洫、澮、川等五種,其位置與深廣如次:遂:夫與夫(男子之成年者謂之夫,一夫受田百畝)間之水路,深廣各二尺。
溝:井與井間之水路,深廣各四尺。
洫:成與成(十井或十方里為成)間之水路,深廣各八尺。
澮:同與同(百井或百方里為同)間之水路,深廣各二尋。
川:指自然之大水路。
遂水入溝,溝入洫,洫入澮,澮達於川,為排水之系統,兼有貯水與灌溉之功能,此謂之溝洫之制,附於井田。
此外一畝之中又有甽(畎、圳均同)三條,廣尺深尺,另間以畝或隴三條,其廣亦尺,為種植旱作之地,甽與畝或隴每年輪換一次。
甽水乃入於遂者。
以上溝洫等水路乃由匠人(官名)主管,其用地面積除甽外皆另行計算附加於井田。
至於道路則分為徑、畛、涂、道、路等五種,其位置與幅度如次: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徑廣四尺以上畛: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畛廣六尺以上涂:百夫有洫,洫上有涂,涂廣八尺以上道:千夫有澮,澮上有道,道廣十六尺以上。
路: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路廣二十四尺以上。
道路由遂人(官名)主管,其用地亦另計算。
遂人與匠人對於道路水路之名稱與配合情形,彼此相同。
惟一以井為單位,一以夫為單位,頗有參差,為歷來學者研究辯論之點。
其實有關井田之記載如授田、還田、稅法、住宅等等迄今尚無定論者甚多,此處皆不引述,茲所述者僅其「大略」耳。
我人若將上述井田之規畫與今日臺灣省農地重畫之標準規格互相對照之,當可發見其原理與設施均約略相同,足見我先民智慧技能之高,至堪誇耀者也。
又井田為分配土地之單位,因此配以戶口又成為自治制度之地位,周禮小司徒云:「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以令貢賦。」
以任地事也者,管理土地之意。
以令貢賦也者,徵收田賦(八家同養公田)與軍賦(如按丘按甸令提供馬、牛、車、卒等各若干是)之意。
故蔣百里先生曾謂井田乃將分配、生產、自治、貢賦、國防等問題容納於一方案之內,蓋有所見而云然也。
(王益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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