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體育●運動裁判法】
運動裁判法,起源於西元前七七六年。
當第一屆奧會祭神之際,希臘籍人氏西納克萊斯(Cniaclis)曾邀集兄弟五人作運動比賽,而西氏自任裁判,斯即為運動裁判法之開始。
裁判法是憑藉規則和競賽規程而施行,其目的,在使賽員的行動與作為,有所遵循,在競賽時表達運動風度,發揮運動精神,培養運動道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在和諧氣氛中,使比賽順利進行,圓滿結束。
裁判員須有高度的素養與豐富的經驗:一、賽前的準備:牢記比賽時間及地點,務於賽前一刻鐘到達;
檢視場地、器材及各種應用表冊需合標準;
與有關人員聯繫,溝通意見。
二、臨場執法:振奮精神,始終如一。
三、賽後整理:檢查紀錄有無錯誤,宣告結果。
四、手勢正確。
五、聲調嘹亮適度。
六、走位宜視賽情而進退,以不影響賽事且能判斷違規為原則。
把握上述要端,在全場活動中,實現競賽宗旨,收到教育性的績效,乃為裁判法的主要使命。
(劉北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092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