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運送人】
運送人(Carrier)一詞之定義,依西元一九二四年統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海牙規則〔HagueRules〕之規定為:「包括與託運人訂立運送契約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
依一九七八年聯合國海上貨運公約(漢堡規則〔HamburgRules〕)之規定為:「指由自己或以自己之名義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人。」
依一九六一年海上客運統一規定公約之規定為:「包括下列訂立運送契約之任何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運用人。」
綜合言之。
所謂運送人為:有權營運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論時傭船人)以自己之名義或由他人(代理人或受委託人)以自己之名義與貨物託運人或旅客,訂立海上運送契約,承諾運送至目的地之人。
運送人之責任依法有四:一、使船舶具有適航能力;
二、妥善照料貨物之裝卸、搬運、堆存、運送、保管、看守,或旅客之上下,生活起居;
三、安全運送貨物或旅客至目的地;
四、負責賠償因運送人之疏忽過失所致之客貨損害。
運送人之權利依法有九:一、運費請求權,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三、留置權,四、處置權,五、寄存權,六、拍賣權,七、收回客票或提單權,八、拒絕裝船或乘船權,九、通知裝卸貨或登離船權。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86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