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搶奪罪】
搶奪罪,為一種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在刑法上得分為普通搶奪罪、加重搶奪罪及常業搶奪罪三種。
普通搶奪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指欲排除他人對於其物之監督權,而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領得其物之主觀意思。
所謂搶奪,指乘他人不備而猝然奪取之客觀行為。
所謂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之物。
如馳車靠近婦女,乘婦女不及防備而奪取其手持之皮包;
即係搶奪罪之一例。
如果搶奪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
則為結果加重犯,尚應加重刑罰。
加重搶奪罪,有別於此種結果加重犯;
而係指犯普通搶奪罪,具有下列加重條件之一者而言: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常業搶奪罪,指有恃搶奪為生之計畫,而累犯搶奪罪之情形而言。
至其是否不犯搶奪罪即不能生活,及犯搶奪罪之次數多寡,則均非所問。
普通搶奪罪輕於加重搶奪罪;
加重搶奪罪又輕於常業搶奪罪。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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