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係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無限公司為公司之一種,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中設有四種公司,無限公司為其中之一。
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無限公司之股東須對於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並非僅對公司負繳納股款責任而已。
所謂無限責任,是指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負將債務悉數清償之責任;
各股東不論其出資額多少,也不論其出資財產之種類,均對公司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公司債權人於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得對於股東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無限公司各股東均有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權利,並負其義務;
但得以章程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執行業務。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無限公司之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劉興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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