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韓文●鄉約制度】
韓國曰李朝中葉起,為推行地方自治團體之道德教化,及互助合作而制訂鄉推行之制度。
對宜揚儒家道德、端正社會風氣、促進地方自治思想貢獻頗多。
鄉約始自北宋末期陝西省藍田縣之呂氏鄉約,據推測當與朱子學傳入同時被介紹到韓國,高麗末期起即引起儒學家之廣泛注意,但實際推行似於朝鮮太祖七年(西元一三九八),太祖親自於其家鄉-豐沛鄉訂定「鄉憲」四十一條,請孝寧大君增補後頒布,於鄉邑施行時才開始的,是為韓國最早之鄉約。
同時以糾彈地方上的惡吏、端正鄉風為目的而設立之自治團體「留鄉所」,因內部的矛盾而不得不撤廢時,即以實施鄉約以代替之,是鄉約制度得以普及全韓,成為一種制度的重要原因。
中宗時由大司憲趙光祖、大司成金隄等人之進言,而將呂氏鄉約頒布全韓,對端正李朝社會之風俗教化有很大貢獻,有識之士遂認為有另訂符合韓國固有民情風俗之鄉約的必要,李滉(退溪)乃參考呂氏鄉約訂定禮安鄉約,李珥(栗谷)亦訂定西原鄉約,他於十五七七年隱居海州石潭所訂海州鄉約與海州一鄉約束是韓國各鄉約中最為完整者,並成為當年各地所實施之鄉約的範例。
鄉約置約正、副約正、直(值)、片等幹部,由於鄉約之活動阻礙貪官污吏的不法行為,而為不肖官吏所阻撓,且部分幹部有濫權、威壓賢良情形,至李朝末期遂逐漸式微。
(林秋山)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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