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藥學●藥品架貯期】
藥品之架貯期(Shelf-life),係藥品在室溫下(攝氏二十五度)貯存時,其效價降低至其標誌效價之百分之九十時所需時限。
一般藥品如被稱之為安定之製品,其架貯期須在二至三年以上,即須耐久藏。
另有末效期(ExpirationDate),係指藥品按照規定方法貯存,超過此項規定時期,即不能保持其規定之含量或效價而言。
傳統上,末效期以年及月表示。
例如「末效期﹕七四、一○」,其意指該藥品可用至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當十一月一日時,其效價或主成分規定含量已不能符合藥典之規定。
一般言之,由製品完成之日起到末效期這段期間為架貯期。
藥品的失效期必須印誌於直接容器、外包裝標籤及裝運盒上,且通常在標籤或說明書之最末一行。
供配製注射劑之再製用乾品,應同時註明乾品與再製品之末效期。
末效期之決定係由藥廠經連續的研究與實驗後定出,故欲維持所定的末效期,則必須在藥廠所推薦之貯藏條件下貯存,如果不遵守所指定之貯藏方式或條件,末效期可能被縮短。
換言之,藥品可能更快速分解或損失其主成分,致未到所定末效期即已降低效果。
因此,消費者購買藥品,除了應注意末效期外,更要遵守標籤所規定的貯藏方法,以保障品質。
(劉正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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