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是政府為解決土地問題所採行之公共行動計畫方案或策略,其目標在促進土地利用,遏止土地投機,改善土地制度,以謀地盡其利及地利共享,臺灣地區所採行之土地政策,係根據國父孫中山先生之遺教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所規定之基本國策,以民生主義為最高原則,實施平均地權,依據土地所有權社會化之思潮,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均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附著於土地之?
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應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準此原則,政府為扶植自耕農,首於民國三十八年,在臺灣地區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規定業佃之間,原有地租率高於年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一律強行減低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如原租率低於上開標準者,仍照其原有規定,不得增加。
使農地承租人,至少得在其主要作物正產品年產且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之外,享受自己耕作之成果。
並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額超過六年者,仍依其原約定,以保障佃農之佃權,從而激勵其增產並提高農民所得,俾能逐漸循農業階梯升格為自耕農。
四十年,臺灣地區繼試辦耕地三七五減租之後,續辦公地放領,以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之兩倍半作為放領地價,由承領人分十年均等攤還,以創設自耕農。
迨四十二年,政府更進一步實施耕者有其田,規定地主得保留出租中等則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外,超額耕地悉由政府依法徵收並放領給現耕農民,地價仍定為耕地全年正產物收穫量的二倍半,以實物計算,由承領農戶分十年均等攤還,本息合計,承領農戶年負擔不得超過全年正產品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承領農戶繳清第一期地價後,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其放領耕地面積計十三萬九千二百五十一公頃,受益農戶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三戶,藉以扶植自耕農。
四十五年繼農地改革之後,政府開始於臺灣都市土地實施平均地權,辦理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並執行漲價歸公,嗣後實施地區逐年擴大,至六十六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後,非都市土地亦納入全面實施平均地權,但對自用住宅用地所課征之地價稅或其移轉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始終採優惠稅率之規定,藉以配合扶植自用土地人之基本政策。
至於土地利用政策方面,係逐步建立嚴謹的土地利用計畫體系。
都市土地,循健全都市計畫之途徑,合理管制使用,並採區段征收、市地重畫及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等策略,加速都市依計畫開發建設;
非都市土地,則循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畫定及編定土地使用之途徑,實施使用管制,並採農地重畫、農業機械化、辦理農民購地貸款、輔導委託、合作、共同經營及取締廢耕農田等策略,促進農地利用,俾使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均能地盡其利、地利共享。
(王長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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