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空運在台營業 可申免、退稅】
更新日期:2010/10/06 00:07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台灣地區經營客貨運輸業務,如有兩岸稅收互免辦法施行前,取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昨天表示,「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兩岸稅收互免辦法)於今(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有關大陸地區海運業者及空運業者在台灣地區經營客貨運輸業務,於該辦法發布施行前,如有取得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退還溢繳稅款。
已申報納稅或辦理扣繳申報者,依兩岸稅收互免辦法第六條規定,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分局、稽徵所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有營業代理人者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應依兩岸稅收互免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補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併同申請核准免稅。
如扣繳義務人尚未扣繳稅款或辦理扣繳申報者,無需再補扣繳稅款及補辦扣繳申報,惟仍應申請適用免稅。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6/128/2edo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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