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銀行法】
銀行乃是收受存款,創造信用,在社會之一方負擔債務,在社會之他方化為債權,藉此中介作用,以便利財產交易,調劑資金供需為業務之機構。
我國銀行法將銀行分為下列四種:一、商業銀行,二、儲蓄銀行,三、專業銀行,四、信託投資公司。
專業銀行又分為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輪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及國民銀行等六種。
另有外國銀行,係指其經我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登記營業之分行。
銀行之業務:銀行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務有二十一項:收受支票存款、收受其他各種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發行金融債券、放款、票據貼現、投資有價證券、直接投資生產事業、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國內外匯兌、商業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國內外保證業務、代理收付款項、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受託經理各種財產、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買賣金銀及外國貨幣、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上列業務須經核准始得經營。
(黃賁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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