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輸出保險】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17 06:36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輸出保險】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輸出保險

 

出口商從事輸出貿易,可能遭遇之危險,大體言之,有二:一、貨物發生損害之危險:出口商依輸出契約,為交付貨物予以起運時,在運送途中可能因火災、爆炸、碰撞、傾覆、擱淺、沈沒、竊盜、戰爭等危險事故發生,致使貨物遭受損害而引起損失(屬海上保險範疇)。

 

二、貨款不能收回之危險:出口商於簽訂輸出契約後,因其不能控制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以致不能輸出貨物,或貨物輸出後不能收回貨款,因而遭受損失。

 

其危險內容如下:(一)信用危險(CreditRisk):此危險係發生於輸出契約債權人(Creditor)之危險,與進口商信用狀況之良窳,有密切關係。

 

例如,契約對方破產、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片面毀約(ArbitraryCancellation)、遲延支付貨款等。

 

(二)異常危險(EmergencyRisk):此危險係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不可抗力事由,以致不能履行契約之危險。

 

諸如:1.限制輸入、提高關稅、國有化、沒收、取消輸入許可等,致使交易無法進行之政治危險(PoliticalRisk)。

 

2.外匯管制、延期償付、停止匯款等匯兌危險(TransferRisk)。

 

3.天災地變、革命、內亂等,致契約對方死亡、失蹤、破產之災變危險(CatastropheRisk)。

 

此類危險,通常以政治危險一詞概括稱之。

 

(三)商業危險(CommercialRisk):經營者因判斷錯誤而招致之危險。

 

例如,市場價格變動,投下費用不能收回而發生費用損失。

 

(四)外匯危險(ExchangeRisk):因外匯市場價格變動或匯率變動所致損失。

 

前述貨款不能收回之危險,如由出口商獨自負擔,勢必影響其輸出貿易之進行。

 

因此多由政府舉辦輸出保險,承保其政治危險及信用危險,藉以保障出口商,促進輸出貿易之健全發展。

 

其經營不以營利為目的,屬政策性保險。

 

貨款不能收回之危險,因交易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輸出保險乃因應交易方式而有不同類別。

 

目前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者,有:一、輸出融資綜合保險。

 

二、託收方式(D/P、D/A)輸出綜合保險。

 

三、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等。

 

出口商拓展輸出貿易,不論交易方式為何,均需有足以周轉之資金,始能順利進行。

 

輸出保險除承擔出口商所顧慮「貨款不能收回之危險」外,並可增強其信用,利用輸出保險或其單證,促使銀行密切配合予以融資,使出口商獲得所需資金。

 

輸出保險與輸出融資相配合,可發揮拓展輸出貿易功能。

 

(吳榮清)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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