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藥學●處方箋】
處方箋,是有執照的醫師,或其他合法的處方者之用藥指示。
病人經醫師診斷後,醫師按照其病情的需要,將所需藥品之劑型、劑量和用法等,書於一張紙上,此即處方箋。
它是醫師為特定之病人,在特定時間內所需投與藥劑之意見書。
處方箋之內容,有一定的形式。
通常包含以下八項:一、病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與住址。
二、處方日期。
三、處方上文,即處方二字或R記號。
四、處方正文,為處方之主體,記載所需藥品及劑量。
五、處方下文,記述調劑法和劑型。
六、用法指示,指示病人投藥的時間和方法。
七、重配指示,標記可否重配該處方。
八、處方者簽名,即醫師簽章並註明執照字號。
藥師受理處方箋,應先注意上列各項記載,是否完整清楚,如有可疑之點,應即諮詢原處方醫師確認之後,方得調劑。
門診病人之處方箋,通常由醫師開列後,交由病人至藥局調劑。
醫師指示型的處方箋則由護士持交藥師調劑後,由護士施藥。
一般之處方箋於調劑後,經調劑者簽章,添記調劑日期及有關事項後,即歸檔保存。
普通藥品之處方箋應保存三年。
麻醉藥品或毒劇藥品者則應保存五年。
通常,藥師只許調劑當天之處方箋。
(劉正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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