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擄人勒贖罪】
擄人勒贖罪,為侵害個人法益罪之一種;
其所侵害者為個人之財產權。
擄人之時雖亦侵害個人之自由權,然此並非犯罪之目的,而僅為犯罪所必用之手段,故其本質屬於財產上犯罪。
財產上犯罪之被害人,原則上即為財產權之主體;
或為自然人,或為法人,並不一定。
惟擄人勒贖罪因兼及自由權之侵害,其情形則稍異,即:一、就擄人部分言,被害人必為自然人;
且未必即為財產權之主體。
二、就勒贖部分言,被害人可能為另一人;
其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則非所問。
又一般財產上犯罪以已否得財為區別既遂未遂之標準;
而擄人勒贖罪則以被擄人已否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為區別既遂未遂之標準。
此亦兩者不同處。
擄人勒贖俗稱「綁票」,被擄人俗稱「肉票」;
若將被擄人殺死則稱「撕票」。
依刑法規定,此罪之類型有四:一、擄人勒贖罪:即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是。
二、預備擄人勒贖罪:即意圖勒贖,而僅有擄人之預備「尚未著手於擄人行為之實行者是。
三、擄人勒贖結果加重犯:即意圖勒贖而擄人,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是。
四、擄人勒贖之結合犯,又可分為兩種:(一)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指被擄人)罪;
(二)擄人勒贖而強姦被害人(指被擄人)罪。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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