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留置條款】
留置本為留置他人財物直至債務清償。
在租傭船契約中,船東對於末付清運費或共同海損之分攤,或船東或船長保全貨物所生之費用,可留置貨物,直至貨主或租傭船人清償為止,謂之留置條款。
該條款一般均以明文載於租傭船契約或載貨證券之中,載明對以上及有關空載運費、延滯費或延誤損失、預付運費,或租傭船運費、費用及罰款等,船東有留置貨物之權利。
(方克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00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