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商業登記法】
商業登記法,係規定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登記準則,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在直轄市為社會局或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於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經國民政府公布,復於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迄今。
本法條文計四十二條,其規定之範圍除小規模商業,如沿門沿路叫賣者、於市場外設攤營業者、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外,餘有關農林、漁、牧、礦、水電煤氣…等屬於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行業,均應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俟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惟商業之經營,如依法律須經各該業目的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獲得許可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其登記之項目包括名稱、組織、所營事業、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姓名、住所、出資種類及數額、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等。
又商業登記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亦加以規範保護,如須設置分支機構營業,亦應先辦妥登記,登記項目如有變更應為變更登記,停業時為停業之登記,歇業時為歇業之登記。
為使本法所規定具體可行,第四十一條特立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該細則於二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經實業部公布後,歷經五次修正迄今。
(張進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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