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工學●建築執照】
建築執照,指建築物於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使用、拆除之前,應將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同意,所發給之一種建築認可文件;
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認可,並發給建築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
建築執照又可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
建造執照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之建築執照;
雜項執照指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之建築執照(雜項工作物包含營業爐電、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嵌、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室,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昇降設備、防空避難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使用執照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之建築執照;
拆除執照指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之建築執照。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主管建築機關於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時,應於規定時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亦應於規定時日內開工,逾期,執照作廢。
建築物工程完竣後,起造人會同承建人及監造人向原發給建造執照機關,申請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電或申請營業登記與使用。
(游顯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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