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除外條款】
在租傭船契約或載貨證券或其他之運送契約中,凡對於特定之險難、意外或疏忽事項而免除運送人責任之條款,稱為除外條款。
在海牙規則當中,對於由於以下各項所致之損毀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均不負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僱用人於航行上或船舶管理上之行為,疏忽或過失。
二、火燒,但係由於運送人之實際過失或知情者,不在此限。
三、海上或其他可供航行水面之危險或意外事故。
四、天災。
五、戰爭行為。
六、公共敵人之行為。
七、君主、統治者或人民之拘捕或管制或依法律程序之扣押。
八、檢疫限制。
九、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之行為或不行為。
十、罷工、停工、勞動之中止或限制,不論其由於何原因,亦不論其為局部或全面者。
十一、暴動及民變。
十二、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十三、因貨物之固有瑕疵、性質或缺點所生之體積或重量之消耗或其他損毀或減失。
十四、包裝不固。
十五、標誌不充足或不適當。
十六、經充分注意仍不能管理之隱有瑕疵。
十七、非因運送人之實際過失或知情,或非因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僱用人之過失或疏忽所生之其他事由。
(方克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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