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告不理】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11 08:41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告不理】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之一大原則,即凡未經起訴之犯罪,及未經追訴之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

 

依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所謂未經起訴之犯罪,係指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言。

 

惟如未經起訴之犯罪,與已經起訴者其有不可分之關係時,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法院仍得就未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而犯罪已否起訴,以起訴書所載之事件為準。

 

惟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未必與檢查官起訴書所認定者完全相同,故同法第三百條規定:法院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但仍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為審判。

 

又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學說上稱之為公訴對人主義。

 

起訴書應記載被告姓名,起訴之效力。

 

僅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上列有姓名之被告,不及於起訴書所列被告以外之人。

 

此亦為貫徹不告不理原則所設之規定。

 

(張特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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