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可否認之代理】
代理因法律之擬制而成立,用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法則也。
細言之,行為人因其行為而不得否認已發生之效果(Estoppelinpias,亦稱EstoppelbyConduct)。
在英美法中原屬衡平法(Equity)下之觀念。
即行為人因意思表示,行為或緘默確實導使他人誤信某事實狀態為真實,進而基於此誤信而改變其法律上之地位時,行為人即不得否認或爭執該已經他人誤信之事實。
易言之,不可否認之代理(AgencybyEstoppel),其法意與我國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學稱「表見代理」者係為一致。
在美國法判例中尚有本人因疏於監督,致使代理人之行為逾越授權範圍,導致善意第三人誤信其為有權代理時,亦得適用此一法則(Relfsnyderv.Dougherty,301Pa.328,152A.98),縱本人並不知悉代理人之越權行為時亦同(DispatchPrintingCo.v.NationalBankofCommerce,109Minn.440,124N.W.236)。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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