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文書】
文書者,指以文字或其他符號,表達吾人之意思或思想之物體而言。
無論其構成之物質為竹木或金石,其制作方法為寫錄或刻印,凡足以傳示其意思或思想於人者,皆為文書。
所謂符號,即不限於通行之文字,如商事習慣上,僅行於一定範圍之商人間之記號亦屬之。
惟若全為他人所不能瞭解之記號,則不得謂為文書。
文書依其內容,供證據之用者,謂之書證。
如非以其內容為證據,雖依該文書之存在或外形,可供證據之用,則屬勘驗之標的物,而非書證。
凡由公署或公務員於職務上所制作之文書,稱為公文書,非公務員或非公務員職務上所制作者,謂之私文書。
文書之內容如係記載制作人之意思表示或其他陳述者,謂之表示文書或勘驗文書,如僅記載文書制作人之見聞、判斷或感想者,謂之報告文書。
原制作者所作之原文書為原本。
照錄原文書全部者,稱為正本或繕本,正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節錄原文書內容之一部者,稱為節本。
經公證處認證之原本或正本,稱為認證本。
文書經影印而成者,謂之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偽。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
推定為真正。
(楊建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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