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限田政策】
限田,是限制私有土地的面積。
土地限制所有之發生,原因有三:一為鑑於土地國有之不易實行;
二為土地私有之弊害過多;
三為使地權之變動合理化。
限田之倡行,以我國為最早。
漢武帝時董仲舒有限田之議,哀帝時採師丹、孔光之議,經通令全國,決行限田之制,王侯貴族等各限田三十頃,期盡三年,犯者沒收入官。
但效果不彰。
限田辦法對於土地制度並無若何重大之改革,其唯一意義,在防止土地太過於集中,或藉此分解大地主之土地,然在事實上則困難重重,而不平亦甚。
諸如限田之標準殊難訂定,限田之執行亦十分困難。
東南歐諸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為行民族主義而限制外人購田計,則行限田之制。
另一原因是戰後因國境之變動,於新獲得之區域,實行本族農民之移殖,以鞏固在該地之主權。
故定限田之數目,以解消異族大地主之土地。
當時之拉脫維亞與羅馬尼亞皆限田一百公頃。
捷克與立陶宛為一百五十公頃。
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行之土地改革,為限田制,其自耕農限三町。
我國行平均地權之土地制度,而有限田之作用。
蓋平均地權以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二法,可塞兼併,絕壟斷。
且地價稅如有適宜之稅率,依累進之規定,則分散大地主之作用,極為明顯。
不過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中,限制地主得保留其出租耕地上等水田一‧五甲。
(王鼎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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