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財產權】
財產的占有與使用,可說先於國家而存在,國家形成之後,保障私產也就成為國家主要任務之一。
無論中外,古代法典都有關於保障財產交易,和處罰侵害私產的規定,但在專制政治之下,財產保障常繫於統治者的好惡。
故近代立憲主義的發展興財產權的保障,有密切關係。
英國立憲運動,實起源於貴族階級為防止其特權與財產遭受國王的侵奪。
西元十七、八世紀的重農主義者強調私產保障及個人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作為對抗重商主義支配下的絕對王政;
稍後興起的自由主義思潮,本質上是市民(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財產權的絕對不可侵犯是其要素之一。
隨著市民階級政治努力的擴張,不僅十八、九世紀的憲法文件充分反映這種觀念,抑且維護財產上的既得權,也是整個國家法制的終極目的。
反對私有財產與主張保障私產的思想同樣古老,柏拉圖、摩爾(Th.Morus)、坎培累拉(Campanella),直到馬克斯及其信仰者,都是代表人物。
此輩的主張固不為多數國家與人民所接受,惟近代社會主義者指陳過分保障私產的弊端,對二十世紀的法制有相當的影響。
「財產權保障的相對性」與「財產權的享有負有社會義務」,遂為普遍接受的原則。
我國法制以三民主義為基本原理,亦不以維護財產分配的現狀為最終目的。
(吳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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