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天津條約】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6 16:43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天津條約】

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天津條約

 

清道光二十一年(西元一八四一年)南京條約簽訂後,粵民堅拒外人進入廣州,而英國對華商務亦未見起色,乃使英人急欲修訂條約。

 

咸豐六年(一八五六)九月十日,懸英旗華船亞羅(Arrow)駛入粵江,水師登船搜捕盜匪,拔英旗,拘拏水手。

 

英領事巴夏禮(HarryS.Parkes)提出抗議,要求道歉等,兩廣總督葉名琛應付失當,中英糾紛隨之擴大。

 

同年,法神父馬賴(PereAugusteChapdelaine)在廣西西林被殺,法領事要求懲辦縣官被拒,英遂乘機邀約法國共同出兵,是為英法聯軍。

 

咸豐七年(一八五七),英法聯軍陷廣州。

 

八年四日,佔大沽砲臺,進薄天津。

 

六月,大學士桂良等受英人威迫與英使額爾金(EarlElgin)法使葛羅(BaronGros)在天津訂立條約,是為天津條約。

 

中英天津條約要點如下:一、互派使節駐京。

 

二、規定使節及領事之地位。

 

三、保護傳教事業。

 

四、英人得在內地遊歷。

 

五、加開中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漢口、九江、鎮江為通商口岸。

 

六、確定領事裁判權。

 

七、修改稅則。

 

八、每十年修約一次。

 

九、一年為期,在京換約。

 

十、賠款四百萬兩。

 

中法天津條約內容大致與英約同,其主要不同點有:一、加開淡水、江寧通商口岸而減少中莊。

 

二:賠款二百萬兩。

 

三、西林縣長革職,永不錄用。

 

天津條約既已簽訂,所餘者僅換約手續,不料竟因無謂之爭執,而發生更大之糾紛。

 

(郭鳳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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