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軍政府】
軍政府,係美軍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為了便於管理占領區之各項民事工作,而設置之機構。
它的主要功能為:一、支援軍事作戰。
二、履行依據國際法,及與盟國所訂條約或協定上,應有之義務。
三、支援並實現國家政策。
四、籌畫行政責任之轉移,由軍事指揮系統轉移於指定之政府機構。
因此,軍政府在占領區內有關民事之管理上有下列幾項主要著眼:一、政治犯之處理,必須經過調查、審訊,始可釋放或遣送。
二、維護現行法律、習俗及行政區分,但若與軍政府之最高利益相衝突時,則須變更之。
三、保護當地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但對反抗軍政府權威者,則可予武力干涉之。
四、得視需要,可封閉政府機構,或立法、司法機關,政務官員原則須予撤換,技術行政人員可予留用。
五、復興占領區內遭受戰爭破壞的經濟生產事業,以減輕軍方之負擔。
六、發展占領區之各項工業設施,以滿足軍事與民間的需要,並支援未來之軍事作戰。
七、尊重宗教組織與習俗,但若以宗教作為反動政治活動時,可封閉教堂,強令停止其一切活動。
八、在不影響軍事利益的前提下,允許言論出版之自由。
九、在不影響軍事利益下,為占領區人民謀求更大之福利。
十、基於人道主義的立場,軍政府人員不可濫用權力。
基於上述軍政府工作之重點,不難窺知其在軍事占領下所負責任之重大。
故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軍軍政府工作,在占領區之德國、日本表現更為突出與優良。
美國政府為避免軍政府之名稱流於專制專權之形象,故現已改稱為「民事軍政府」。
(胡至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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