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十三布政司】
明代地方官制之一,洪武九年(西元一三七六年),改前元之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
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秩正二品;
左右參政從二品,改左右司為經歷司。
十三年(一三八○)改布政使正三品;
參政從三品。
十四年(一三八一)增置左右參議正四品,尋增左右布政使各一人。
十五年(一三八二)置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一三八九)定秩從二品。
建文中(一三九九),陞正二品,裁一人。
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一四○三)以北平布政司為北京,五年(一四○七)置交阯布政司,十一年(一四一三)置貴州布政司,宣德三年(一四二八)罷交阯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
極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是。
布政司之組織: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
左右參政,從三品;
左右參議,無定員;
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六品;
都事一人,從七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從八品,檢校一人,正九品;
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
副理問一人,從七品;
提控案牘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
凡僚屬滿秩,簾其稱職、不稱職,上下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
三年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
至於部民鰥寡孤獨之懷撫,孝悌貞烈之表揚,水旱疾疫之賑濟等,皆屬其職。
(楊樹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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