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冰險條款】
船舶航行於高緯度區域,冬季港口易遭結冰或冰群之圍困,阻礙船舶的進出或發生碰撞。
船東為避免此種無謂的損失,多不願船舶前往這些港口。
然實務上,船東有時將船傭給他人,依契約約定,船舶必須前往上述區域時,船東不能因怕港口結冰而拒絕前往。
在這情況下,船東於是要求傭船人必須提供破冰工作,使船舶能移順利進港裝、卸貨及駛離,如果傭船人不能履行此義務,船舶因而長期留置於港內或通過冰群所致之損害,傭船人必須負賠償之責。
經過多年演變,雙方為使船舶免於長期被對於港內,降低船舶使用價值,造成很大損失,故現行一般契約均作如是約定:「船舶準備前往,或駛往途中,或到達時,裝貨港開始冰封,船長為防被對於港內,有權空船駛離,契約作廢。
如在裝貨中,船長可迅離轉往他港加裝他貨,已裝上船之貨乃照原契約履行。
在卸貨港,如遇冰封,船舶無法駛入時,船長可駛往另一安全港口卸貨,或傭船人以給付船舶延滯損失而命令船舶等候港口解冰通航為止。
如在卸貨中,船長為恐船舶長期被封於港內,可帶同船上剩餘貨物駛往最近安全港口,依原契約約定卸貨,但新替代港口距離原港口一百浬以上時,超過部分之運費比例增收。」
此謂「冰險條款」(IceClause)亦稱「冰封條款」。
當然解凍期間,冰封條款是不適用的。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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