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美國法律實在論】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法律思想界最引人注意的一項發展,就是「實在論運動」或「唯實主義運動」(TheRealistMovement)。
代表此一運動的學者為數相當多,彼此意見也頗有不同。
不過他們可以說都是實用主義(Pragmatism)的信徒,尤其尊崇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見解。
像魯威林(KarlLewellyn)、傅蘭克(JeromeFrank)、歐立芬(HermanOliphant)等皆其著者。
美國法律實在論(AmericanLegalRealism)的學者強調法官以及其他執法官吏之實際作為,乃是法律之重心。
所以司法程序或法官造法程序成為探討的主要對象。
析言之,此種探討端在發掘實際左右判決的因素,以便預測法官如何作為。
基於此,傅蘭克創立了所謂「預感理論」(HunchTheory),意即法官實際上是根據自己直覺的感觸而作決定,並不是靠邏輯的三段推論(LogicalSyllogism)。
換言之,十九世紀以來,因為受分析法學的影響,司法決定一向被認作就是把規則以機械的方式適用到具體事實以後的結果。
法律實在論一反此種依賴邏輯的傳統觀念,而指出一個判決可以引用的規則來源時常不一。
當面臨數個相似的規則而須加選擇時,邏輯是束手無策的。
這表示規則或大前提缺乏確定性。
同時,個別案件的事實,也就是小前提,在加以認定時,也常因主觀因素的介入以致無法控制,而成為一種極不可靠的程序。
因此,在規則與事實俱不足為憑的情況下,了解法院判決的真象,就必須考慮法外因素的力量,尤其是法官個人心理因素的影響。
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實在論與近代行為科學的心理學關係非淺。
(馬漢寶)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4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