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坐贓致罪】
「坐贓致罪」係唐律第九篇雜律所規定之第一條刑名,宋刑統第二十六卷雜律第一門刑名因之,而明清律名例中皆揭出之。
唐律重視罪人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故犯罪計贓定刑者甚多。
贓,謂罪人所取之贓(名例三四-一疏);
至贓之實質,即「貨財之利,謂之贓」(晉律張斐注)。
依據唐律,贓罪有六,是謂六贓:即一、強盜(賊三四),二、竊盜(賊三五),三、受財枉法(職四八-一(一)),四、受財不枉法(職四八-一(二)),五、受所監臨財物(職五○),六、坐贓致罪(雜一)。
坐贓致罪係六贓罪之內最輕者;
適用範圍亦最廣,凡不入其餘五贓(包括準此贓及以此贓論),則屬坐贓致罪。
坐贓致罪其意為:「謂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罪由此贓,故名坐贓致罪」(見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又舉一例,曰:「假如被入侵損,備償(賠償)之外,因而受財之類。」
要之,凡非監臨、主司之人(唐律名例第五十四條:統攝、案驗為監臨,躬親保典為主守或稱主司。
〔疏〕曰:「統攝者,謂內外諸司長官,統攝所部者。
案驗,謂諸司判官,判斷其事者也。」
故監臨、主司均相當現在之公務員。)
因受財(不法利益)之故而成立此罪。
(黃靜嘉)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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